法律论文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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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 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小野清一郎是日本最著名的旧派学者之一,但他的刑法思想实际上具有浓厚的的折衷主义色彩。他主张报应刑,但不反对刑罚另有目的。他主张罪刑法定,但不反对类推。小野清一郎的刑法理论精密完整,

2、但却具有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关键词:小野清一郎;报应刑;道义;罪刑法定;保守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小野清一郎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日本旧派阵营最具代表性的学者之一。“小野清一郎的名字,在日本刑法学史上,拥有最灿烂的光芒。对刑法的关心者而言,他一度是空前的绝对的权威。”关于小野清一郎的刑法思想,国内已有学者作了阐述。但是,这些论述多集中在构成要件理论方面,而对其整体刑法思想的介绍还不充分。事实上,小野清一郎的刑法思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统一体,仅仅根据其是旧派学者来推断某些具体问题的结论,往往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小野清一郎构成要件理论之外的其他重要刑法思想作一简单介绍,

3、以求正于方家。一、道义报应的刑罚论小野清一郎是报应刑论的强有力的主张者。但他区分刑罚的本质与刑罚的目的,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报应维持国民的道义秩序,促进公共的福祉,即实现道义的惩肃。因此,“小野清一郎的报应刑论是一种以道义的报应为核心的刑罚理论。”与许多后期古典学派学者的刑罚绝对主义明显不同,小野清一郎不忽视刑罚所具有的改善与教育的意义。(一)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小野清一郎指出,刑罚是“对作为不法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犯罪的法律上的制裁,由国家对行为者科处的法益的剥夺”。在这个意义上其本质无外乎就是“报应”。“如果我们立足于刑法普遍的历史现实,考察历史中刑法的逻辑结构,就可以发现其核心仍然是报应观

4、念。”“我认为刑罚毕竟是一种害恶。这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社会的现实。无论将刑罚如何理想化,现实中它都毫无疑问地带有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性质我认为必须认识到现实的刑罚的本质是报应性的法益剥夺即害恶。只要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那么无论是理论上的目的刑还是教育刑,只要是刑就是害恶”小野的报应刑论,既不同于康德的“等价报应刑”论,也有别于黑格尔的“理性报应刑”论和宾丁的“法律报应刑”论,而是一种以道义观念为核心的“道义报应刑”论。他认为,“报应观念并不是复仇心,而是人类深刻的道义要求。”所谓道义报应,是使社会成员的个人人格与其行为价值相适应的精神要求,并不是单纯的物质上的对等关系。报应以一般正义为基础

5、,即以超个人主义的、国家主义的正义观为基础,以有益于国家公共秩序为原则。(二)报应不是刑罚的目的小野清一郎指出,刑罚在“剥夺法益”、“害恶”、“苦痛”等意义上是报应,但必须在理论上区分刑罚的“概念”论与刑罚的“理念”论或“目的”论。“刑罚在概念上是报应。但报应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正义。报应也不是刑罚的唯一的与最高的目的。”“报应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而只不过是正义的一个要求而已。其中,刑罚的具体的形成也是由正义所支配、统制的。它不仅是对外部实害的报应,而且也是对个人的道义责任的报应,即正义报应。刑罚的报应并不是以自我为目的,而是具有维持社会生活及文化的任务。”“刑罚合理的根据在于维持促进现实社会中存

6、在的文化。”由此可见,小野并不将报应绝对化,而是认为报应服务于文化的理想,具有正义的意义,必须意识到它的文化价值及目的。此外,刑罚的报应最主要是为了维持国家的法律秩序。这种国家的法律秩序就是维持本来国民的生活及文化。刑罚所具有的文化意义,并不局限于保护社会有形的物质利益和保护社会秩序,而且具有维持并实现社会生活内在的文化精神的观念意义。刑罚的目的并不是维护每个具体的利益,而是以维护公序良俗、淳风美俗、国家道义秩序等为最高目的。他甚至说,刑罚永远陶冶着民族的道德意识,维护客观道义秩序的刑罚目的本身,与刑罚的本质紧密相关。(三)应重视刑罚的保安意义小野清一郎基于“文化主义的正义观”认为要适当地重视

7、刑罚的保安意义,同时又必须划定其边界。刑罚在形式上有必要由法律进行客观的拘束,在实质上需要由国民的人格自由及道义责任的理念进行限制。即必须维持“法律刑”以及“基于正义的报应”的观念。这显示出小野的“文化主义的正义观”与“道义的责任论”的自由主义性质。但小野认为刑罚在上述“形式的制约”之下,“应尽可能是保安的并且是教育的。这就是目的刑或教育刑。”“刑罚的机能本来是统一的,但如果从经验上观察,它有对一般国民精神的影响(所谓一般预防)以及对受刑者个人的影响(所谓特别预防),那么它们都是受到道义的、社会伦理的观念的支配。” 所谓一般预防,不能流于物质的威吓,而绝对有必要意识到超越个人的主观与客观的文化

8、的存在,国家的干涉不能不适当地侵犯国民的人格自由。小野主张“它必须依法守住客观的界限,而且它的报应必须具有道义的意味,即以人格的道义的责任为条件科处刑罚且其执行的目的必须是通过道义意识的觉醒来维持、完成国民的共同社会的存在。”这可以说是根据人格的道义的责任来设定处罚的界限。据此,小野指出“认为自由意思只是纯粹的幻想,主张抛弃道义的责任的观念的菲利的实证主义的、机械论的理论有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之虞”,从而批判近代学派的理论。小野认为所谓特殊预防也不仅是改善基于实证主义思想认为有危险性或恶性的个人或排除其加害。新派学者的功绩在于意识到某种目的的必要性,“但在此之上更应该帮助受刑者形成自觉的道义观念,

9、养成符合道德的性格。他发展了李斯特的所谓“改造市民不需要的道德”的观点,提出应以完善国家共同体的伦理主体人格作为最终目标。对于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他指出,它们虽然号称目的刑或社会防卫,但“它的目的观念,一方面过于默然,另一方面又专注于对单纯的物质的利益的保护与防卫,有漠视精神的、理想的意义之虞。”(四)应扬弃(绝对的)报应刑与目的刑小野主张“基于文化至上的法律理念来扬弃、综合报应刑与目的刑”。“根据日本的法理,报应和预防并不是二律背反,而应该在日本共同体道义的基础上扬弃并综合这两方面。”小野指出:“传统的报应刑论者大多立足于国家绝对主义、即依靠国家威力维护秩序的绝对化。这种观点以刑罚威慑的一般

10、预防机能为基础。我不采用这种观点。与此相反,目的刑论企图实现市民社会的保安目的,根基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世界观,主张为了合目的性、计划性,在某种程度上限制那些属于危险阶级的个人的自由。我根本不信服这种正义观念。”小野批判当时的绝对报应刑主义的思想。他指出,刑罚虽然是一种害恶,但正因其是害恶所以应尽可能地加以避免。在率直地认识到社会现实的基础 上,应对之进行文化的批判、改造与扬弃。因此,我们在认识到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应尽量努力将刑罚的害恶限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而且尽可能地体现伦理性。基于这种观点,小野批判当时的行刑“还是过于刑罚”,主张根据文化的要求将其更加人道化。他指出监狱在物质设备

11、、精神氛围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提倡废除服刑人服装中的特殊色彩,提议通过教诲尤其是宗教的教诲使其与国家的思想相妥协而获得解放。此外,他还积极评价受刑者的分类、累进制、自治制、刑务委员会等制度。同时,小野又对近代学派的刑罚理论,尤其是牧野英一的教育刑思想提出批评。首先,针对近代学派学者将累犯的显著增加归 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

12、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责于19世纪的刑法理论的指责,小野指出累犯增加的根本原因不在于道义的责任论或行刑的人道化,而在于产业革命中中产阶级的没落以及无产者生活的不安等经济状况。其次,小野认为牧野英一的教育刑论作为一种“技术理论”对于改善当时的行刑制度有一定的价值,但“作为技术理论的教育刑论”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危险性,必须加以警戒。第一,不能将教育刑的理想与其现实的状态相混淆。如果不能认识实然与应然的差异的话,教育刑就会陷于自我欺骗,结果有成为阶级的欺骗的危险。在这个意义上,教育刑论与“官僚的专断”相吻合,而在实践中可能远离正义。第二,姑

13、且不论教育的理想,在实践中教育也是有局限性的。小野认为,与教育的缺乏相比,作为“社会要素”的“经济要素”与作为“个人要素”的“生物学要素”是犯罪产生的更重要的原因。因此,小野认为对于由于监狱外的教育失败而陷于犯罪的人,在监狱内进行教育能达到什么程度,不应仅是基于理论与理想,而应进行更加实证的观察。他以“确信犯的教育”为例说明教育刑论的局限性,“虽然不是说完全不可能,但对于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而且具有相当高的精神力者,刑务官吏如何进行劝说?这至少是超除了一般的刑务官吏教育可能的范围。”二、不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支持者1、罪刑法定主义的独特理解视角。小野清一郎对于构成要件理论有

14、很深的造诣。一般而言,学者们之所以关注构成要件理论,是为了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但小野却与众不同。小野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引入构成要件理论,并非是认为“它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根据中唯一得到支持的理论”,而是认为它是“独立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在理论上先于罪刑法定主义的一个法理的要求”。小野认为,即使全面否定罪刑法定主义,犯罪的成立除了需要违法、有责、因果关系之外,也还需要“该当一定的特殊的构成法律的概念的行为”,这是法理的要求。这种要求即使在习惯法、判例法乃至承认依据条理的刑罚法规的情况下也是妥当的。而且,小野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并不是必须在成文法上有严密的规定”,构成要件的理论是基于独立

15、于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的、原则的要求。此外,小野清一郎还将罪刑法定主义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他一方面根据中国唐律中无正条不入罪以及犯时法的规定,例如”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诸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决,逢格改者,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若格轻,听从新法”等,认为它们具有法无明文不处罚、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的精神,从而指出“唐律也明确承认罪刑法定主义”。另一方面他又将其与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相区别。“从中(唐律)无法看出任何自由主义的思想,而且它也不象近代的罪刑法定主义那样来源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思想,而是超个人主义的法家的霸道意识与普遍主义的儒家的王道精神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文化的结晶。”显

16、然,小野所说的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2、应当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在小野清一郎之前,他的老师牧野英一受到德国主观主义刑法思想的影响,已经主张修正罪刑法定主义。牧野英一虽然并没有完全否定并放弃罪刑法定主义,但他对罪刑法定主义的修正意见“是将支配罪刑法定主义的历史的思想和实质的内容置之高阁将人权包容于国家刑罚权的一般增长机能中而予以解消。”小野清一郎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刑罚不能由支配者恣意行使,而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只要还存在政治的支配关系,这种法律刑的观念以及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就不失其意义。这不仅是文化的收获,而且在社会阶级对立十分显著的今天特别具有其意义。”小野清一

17、郎之所以提倡罪刑法定主义,是基于他对社会现实与未来理想的清醒划分。他指出,虽然可以认为“现代社会是由以自由平等为理念的利益社会向以人道及文化为理念的共同社会迈进”,但这仍然只是一种目标,现实的状态是并没有形成“人道的、文化的共同社会”,现实社会不仅具有利益社会的经济构造,而且还具有威力的支配社会的原理。“我们一方面以人道及文化为理念的共同社会为理想,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适应现实的国民的社会状态的正义。”其中心思想是要区分作为理想的共同社会与作为现实的利益社会、支配社会。小野指出,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必须对刑法予以限制。“必须给个人留有政治的及道德的自由的余地。在利益与思想迥异的阶级对立的现代社会

18、尤其如此。这是刑罚受法律限制的正义性,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在现代社会不失其政策的重要性的原因。”(二)缓和的罪刑法定论者小野支持罪刑法定主义,但他却并不认同此前西方学者们的论述。小野认为,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偏重于保障个人自由,缺乏对社会的保护。小野认为,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地位已经下降。罪刑法定主义在观念中是以市民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正义观为根基。在市民阶级已经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之后,在其立场中个人自由的保障的意义就不如以前那么大了,所以会觉得对刑罚法规的严格解释损害社会防卫目的。而新生的无产阶级的精神状态与市民阶级不同,不是利益社会的、个人主义的,而是更加共同社会的、社会主义的,

19、所以罪刑法定主义在任何方面都失去了前世纪的重要性。他强调罪刑法定要有新的意义,对历来主张的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的严格解释、排斥类推、否定刑法的溯及力、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等原则的妥当性表示怀疑。小野一方面认为,刑法直接关系到剥夺个人自由,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刑法解释是最严格的解释。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本身的字面意思未必意味着严格限制解释法律的自由。小野认为,刑法解释并不是单纯说明辞句或者文理,也要考虑社会法学和自由法论,发现合理的立法意义。小野强调法的道义的、伦理的意义,强调超出形式逻辑、目的逻辑的人伦世界生命逻辑、实践逻辑。认为这种逻辑是历史的、民族的事理,也就是日本的道义。他指出,

20、只有日本道义观念的道义价值合理性,才是最终的解释标准。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并不限制解释刑法的自由,而是与实证规定的解释学概念构为一体,如实 认识现行法律中适应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实体逻辑。三、御用法学的刑法理论小野清一郎的刑法理论具有浓厚的御用法学的色彩,有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小野的理论与(日本)历代政府具有相依相成相即相入的关系。”小野清一郎早年重视对正义与文化的研究,主张采用文化主义的正义观,明确提出客观主义理论的课题是从国家绝对主义的意识形态中拥护个人的自由、被支配阶级的自由。“否定个人自由,不能抹煞被统治阶级的自由”。他早期的刑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伦理主义倾向,但对于权威主义、国家中心

21、主义的刑法思想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然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后期,小野清一郎受到日本军国主义宣传的影响,思想开始发生蜕变。这种变化集中表现在其“正义观念”转化成了“道义观念”。三十年代初期以前,小野认为犯罪是反文化、反正义的行为。此后,他明确地提出犯罪是反道义的行为,认为“法是作为人伦事理的伦理,是国家政治实践中的伦理的自觉形态。”、“法的本质是道义”。他还认为,日本刑法应建立在日本法理的根基之上。日本刑法思想自古以来一直利用道义性观念,这已深深烙上民族精神。另外,佛教的罪孽意识、因果报应观念,都与刑法思想有关。因此,应该用日本道义的观点来阐述刑法理论。随着小野早期的体现正义观念的个人主义、自由

22、主 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义思想退居次要地位,他的道义观念逐步发展成为其刑法理论的基础。到了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其道义观念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公开出版了日本刑法学序说、日本法理的自觉展开等著作,主张基于所谓日本精神的国家主义的刑法思想。

23、小野认为,“日本法理”是日本国家的道义,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日本国家是“道义中的道义”。此外,在1945年出版的全订刑法讲义中,他认为“日本刑法以日本国家的道义为根本”,刑法最重要的在于宣扬国家的道义。二战后,小野出任日本法制审议会刑事法特别部会的会长,主持日本刑法的修改工作。由于小野的思想在战后虽作一定调整,但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仍具有浓厚的国家主义与伦理主义的色彩,因而他主持制定的改正刑法草案受到不少批评。法制审议会刑事法特别部会的委员平野龙一、平场安治等相继辞去委员职务,转而成立“刑法研究会”,对草案提出强烈质疑与反对。同时,日本律师联合会组织了强有力的反对运动、精神神经学会也通过了反对保

24、安处分的决议,再加上普通国民的抗议游行,最终导致改正刑法草案未被国会通过。小野“虽然以坚韧的精神继续研究,但他的思想与日本新的宪法以及新宪法指导下的新的刑事法始终保持着诸多不协调感。”“战后,一度被视为已成历史的小野理论重新装扮后再次粉墨登场。但此时他的理论已经不再对一般国民与学生有号召力,而是以保守政权的强力背景为唯一支柱。”“进入战后初期的民主主义时代,小野博士并没能象木村(龟二)博士那样实现华丽的转身。相反,在战后的反动期,他再度作为政府的御用学者而成为刑法改正事业的中心人物。战后,由学者转而从事律师职业的著名刑法学者,可以举出佐伯(千仞)博士和小野博士等例子。但与佐伯博士积极的律师活动

25、相比,小野博士的律师生涯则并不辉煌。这意味着小野的刑法学决不是拥护国民人权的刑法学。他的刑法理论服务于政府的专制,而不是拥护国民人权的武器。小野刑法学的特质在于将自己精密的、完整的理论体系服务于支配国民的统治阶层。如同中世纪的被国民视为权威的宗教学说那样,修辞学上的高深理论,正是小野刑法学的生命。”责任编辑:高巍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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