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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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用纸摘 要1、艰巨性: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再加上我国熟悉和参与法制建设的人们往往又是信息技术化建设的“门外汉”,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是艰巨的。 2、国际性:由于电子商务要在一个无国界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运作,而我国国内的法制建设离开“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 3、复杂性:由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

2、必然会引发各方即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必然很复杂。 4、长期性: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运作的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其法制建设的涉及面十分广泛,内容也十分繁杂,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现有的法规,又有可能制定新的法规。关键词:艰巨性 国际性 复杂性 长期性 佳木斯大学教务处 第 I 页目 录摘 要Abstract一 电子商务立法的概述1(一)电子商务的含义1(二)电子商务的特点1(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内涵11. 广义的电子商务的定义12.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2二 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3(一)电子商务立法在国际的现状3(二)电子商务立

3、法在国内的现状4三 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何基本原则5(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51.对技术规范进行法律确认52适应国际形势促进国际发展63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我国的法律6(二)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81.开放 中立原则82.协调性原则93.安全原则94.鼓励 促进与引导作用10四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10(一)电子签名10(二)电子支付11(三)电子信息交易131.电子信息交易的参与者142.电子交易关系的客体143.电子交易的内容14结 论15致 谢16参考文献18佳木斯大学教务处 第 页毕业论文(设计)用纸一 电子商务立法的概述(一)电子商务的含义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

4、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电子商务的具体含义是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或企业、公司),他们借助Internet的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二)电子商务的特点(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

5、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名称和经营地点不易确定,具有隐蔽性。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互联网上的商店是一个虚拟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

6、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内涵1. 广义的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之间(主要是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 to C)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对上述广义电子商务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首先,电子

7、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商务方式。交易各方将自己的各类供求意愿按照一定的格式输入电子商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便会根据用户的要求寻找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用户多种交易选择。一旦用户确定了交易对象,电子商务网络就会协助完成合同的签订、分类、传递和款项收付结转等全套业务。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双赢”的最佳选择。其次,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电子商务的目标是通过互联网络这一最先进的信息技术来进行商务活动,所以它要服务于商务,满足商务活动的要求,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永恒的主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商务也是不断在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将给商务本身带来巨大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原有的商务方式,给商务活动

8、注入全新的理念。第三,对电子商务的全面理解应从“现代信息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思考。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现代信息技术”应涵盖各种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通讯方式;另一方面,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用集合论的观点来分析, 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商务两个子集的交集。2. 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是仅仅将通过因特网(Internet)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归属于电子商务。从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考虑电子商务的概念时,仅仅局限于利用因特网(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是远远不够。将利用各类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的广告、设计、

9、开发、推销、采购、结算等全部贸易活动都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比较符合发展实际。正如美国学者瑞维卡拉塔和安德鲁B惠斯顿所指出的:电子商务是一种现代商业方法,这种方法用来满足企业、商人和顾客的需要为目的,通过增加服务传递速度、改善服务质量,降低交易费用来达到上述目的。今天的电子商务通过少数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未来的电子商务则可以通过构成信息高速公路的无数网络中的任何一个网络进行交易。也就是说现在电子商务以Internet为主要载体不等于只能永远采用这一种载体,未来的电子商务必将采用比Internet这一现有的覆盖最为广泛的载体还要先进得多的其它网络载体。二 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一)电

10、子商务立法在国际的现状从发达国家目前的动向来看,他们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的。例如美国,它着眼于21世纪经济的持续增长,为此发展电子商务更成为克林顿政府第二个任期内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通过对美国1998年以来发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基本框架原则以及美国和日本、欧盟、法国、北爱尔兰等国签署的双边协议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政策和原则框架已趋向成熟,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探讨电子商务立法的

11、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诉讼程序、诉讼管辖等细节条款还为时过早,因此国内外都从制定和细化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问题着手。例如,1998年欧盟已提出了一个行动计划,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和总结,今年10月发表了该计划的第二版,并得到了一些国际商会的支持。在这个计划中所提出的国际立法原则与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相吻合,值得借鉴和研究。这些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1)电子商务基本上应由私营企业来主导; (2)电子商务应在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 (3)政府干预应在需要时起到促进国际化法律环境建立、公平分配匮乏资源的作用,而且这种干预应是透明的、少量的、重要的、有目标的、非岐视性的、平等的,技术上

12、是中性的; (4)使私营企业介入或涉入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 (5)电子商务交易应同使用非电子手段的税收概念相结合; (6)电信设施建设应使经营者在开放、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并逐步实现全球化; (7)保护个人隐私,对个人数据进行加密保护;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设施,并保证用户能方便实施、使用。 WTO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 (1)跨境交易的税收和

13、关税问题: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 (2)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支付应由私营企业和政府联手合作,特别要防止欺诈、伪造的发生。 (3)网上交易:应建立统一的商业法典,基本精神是鼓励、开发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和规则,力求全球一致化,重点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使电子签名合法化、确定化。 (4)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清晰的、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必要的。特别要防止盗版问题,推动多边协议制定,以利国际协调。 著作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两个国际条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专利权:建立一个国际有效的、通用的专利申请标准是必需的,目前欧盟已有一个特别委员会正在研讨这方面的问题。 商标

14、权:城名的国际统一标准已达成共识,但对商标是否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还存在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进行有关问题的研究,欧盟更提出了一个在线调解的建议。(5)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采集使用时应经过用户同意,要建立双边的、多边的个人隐私保护指南、商家自律规则。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能会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值得注意。 (6)安全保密:主要针对商家、个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全球信息技术设施委员会建议安全保密应由用户自选,市场驱动,并建立相应的工业标准,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相应法规、加强国际合作。 (7)电信基础设施:实质上是有关信息接入的国际合作问题,有关信息内容,外国信息内容的限制,广告内容限

15、制,行业自律,建立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等要尊重各个国家的文化、语言、历史、传统,保护消费者不受低级的、暴力的、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8)技术标准:重点保证互联,其它如电子支付、网上交易、安全保密,高速网络数据交换等也需制定相应标准,同时还要防止把标准变成贸易壁垒问题。 (9)普遍服务:加强对所有参与电子商务者的保护,使所有人能够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完成交易,特别应为中小企业提供机会。 (10)劳动力问题:这是一个如何提高劳动力技能的问题。 (11)政府引导:大多数国家倾向于以私营企业为主导,政府只负责法律和财政指导,并支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二)电子商务立法在国内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总体框

16、架分为四个部分:即序言、电子商务发展原则、开展电子商务应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中国电子商务近期重点工作。 电子商务的总体框架是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外环境,为下一个世纪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竞争打下基础。 总体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指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因此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即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又要注意同全球的电子商务接轨。三 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何基本原则(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1.对技术规范进行法律确认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

17、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于其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电子商务是一新生事物,在起草电子商务法时,应注意处理当前这一主题的广泛涵义。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应深入了解商务的含义。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8、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概念所包括的通信手段有以下各种以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因特网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讯,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如果说“商务”是一个子集,“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讯手段”为

19、另一子集,电子商务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拟订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照顾到适用于不大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的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过程中某一环节上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电子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

20、换电文。电子商务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可编程序电文,后者的电脑程序制作是此种电文与传统书面文件之间的根本差别这种情况也应包括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内,因为考虑到各用户需要一套连贯的规则来规范可能交互使用的多种不同通信技术。应当注意到,作为更普遍的原则,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范围之外,因此未来技术发展也必须顾及。2适应国际形势促进国际发展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决不是单纯的国内商务活动,因而它的所有运作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规范既要考虑国内环境的问题,又要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问题。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欧盟、亚太

21、经合组织等,经常发布一些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建议和告,它们的指令和建议很可能成为相关的法令和规则,我们一定要加以充分的关注。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集体讨论制定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性文件,该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自己的法律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要研究和借鉴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

22、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实践。这样做,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我国的商务活动与世界接轨。修订旧法与制订新法相结合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在发展时期,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电子贸易方式将长期共存,和谐与冲突同在,传统立法中的有关法律条文对于网上交易带来的一些新的问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在完善传统贸易方式相关立法的同时,要考虑到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对传统立法做必要的调整,尽量将电子商务活动规范纳入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如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来涵盖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修订税法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通过修订广告法来规范网上广告,等等。但就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

23、方面,还是要有独立的立法,以为以前没有这样的法律。新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关数据电文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质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治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通过制订新法,更加明确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3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我国的法律整合资源,政府主导、部门支持、企业经营、市场化运作,帮助城乡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用电子商务组织起来,共同创办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社区落地终端小网店、全市大连锁销售网络(以下简称“社服连”)。通过电子商务把商品消费与生产端对

24、端直接对接,至少能够降低半的流通费用,化解中小企业执行新劳动法增加的劳动力以及原材料上涨的成本压力,降低或平抑物价;建生产、流通一体化的超级连锁经营,用信息化和现代物流取代中间商,直接通过社区终端连锁网络销售,把商品的经营效率发挥到极至,在大幅度,甚至在成倍增加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收入的同时,还能大幅度减少消费者的支出,平抑物价;农民收入增加提高了消费能力,占人口绝大部份的低中收入群体,花同样多的钱,可以消费更多的商品而刺激生产,增加就业岗位,并形成良性循环。通过电子商务供应链一体化,用信息流和智能商务软件整合科研院校的智力、物流企业的运储能力、供应商的货源、就业困难群体自办同城配送到户的人力解决

25、终端配送瓶颈的物流体系,建立一个供应链高效运行的信息支持平台,使供应链上的物流成本降到最低,是“社服连”物流配送欲达的基本目标。电子商务社区落地店连锁和国美、苏宁、沃尔玛、家乐福等传统商业连锁卖场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借助“社服连”网络交易平台,避免或减少了商铺店面的租赁、装修和库存费用;用电子商务整合供应链,充分发挥运、储、送各环节的潜力,降低流通费用,大大节省了成本,具有成本更低的优势。而且,完善的社区物流配送体系、便捷的电视、电脑、手机上网,个性化、智能化三维立体试衣模特逼真的体验、不出家门购物,对各层次消费者都具有极强的诱惑力,适合老弱妇孺普通消费者广泛参与。电子商务社区落地店连锁和国美、

26、苏宁、沃尔玛、家乐福等传统商业连锁卖场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借助“社服连”网络交易平台,避免或减少了商铺店面的租赁、装修和库存费用;用电子商务整合供应链,充分发挥运、储、送各环节的潜力,降低流通费用,大大节省了成本,具有成本更低的优势。而且,完善的社区物流配送体系、便捷的电视、电脑、手机上网,个性化、智能化三维立体试衣模特逼真的体验、不出家门购物,对各层次消费者都具有极强的诱惑力,适合老弱妇孺普通消费者广泛参与。据一项研究报告分析,中国在两年内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在线市场。中国电子商务已经起步,随着科技的进步,普通市民家庭用电视机遥控器和手机上网互动参与电子商务,在线购买商品的消费人数将发生量的飞跃

27、。电子商务与传统的销售方式相比,网上销售具有更及时、更透明、更快捷的优势。在电子商务的环境里,消费者在网上的虚拟商店购物,将使“社服连”形成巨大的商流,送货由物流配送承担。物流配送中心不但要按需求从各个生产企业及时将商品运送、存放到物流仓库,而且还要把在虚拟商店预售的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上;物流中心将通过智能物流管理软件对配送车、船、飞机、仓库和配送中心、次中心进行及时的监控和指挥。使物流配送中心既是消费者的实物供应者,又成为生产企业的周转仓库。通过物流配送把商品生产源头和商品消费源头的供应链的两端直接链接到一起。并再向上延伸到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设备提供商,实现信息化大供应链和社会商品流通的

28、优化大整合,更有效地降低物流成本。社区服务连锁针对市场经济的特点,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帮助分散的弱势个体组合成强势的销售终端网络渠道。充分利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政策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运用市场规律,综合各种业态的长处,在社服连的供需大平台上进行集纳,通过物流配送体系,使产供销融为一体,把连锁、直销、虚拟模特等新颖消售方式与传统市场形态进行衔接,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结合,将商流、物流、信息流统一聚合,实施网上网下预定、送货上门、验货后用储蓄卡刷卡或付现结账的创新模式。从消费源头布点方便居民就近购买,通过高诚信、低成本、低毛利、低售价和人情化服务上门,在与大、小连锁超市和其

29、它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二)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开放 中立原则所谓开放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相关技术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以免厚此薄彼,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范畴的偏爱而损害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网络和信息时代,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这就要求对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进行立法以适应技术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电子商务立法应采取更加开放和中立的原则。电子商务的进行离不开有关技术的支

30、持,如保障交易安全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制度等都是以密码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的支持为基础的,如果立法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制度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而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得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就不能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电子商务对安全的需要。另外,在网络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日新月异。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概念基础之上的诸如签名、原件、书面形式、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范畴也将很快过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不得不经常、不断地修改法律,方能不断适应电子

31、商务发展的需要,这样必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征要求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和范畴进行立法时必须采取开放、中立的原则,以使电子商务立法能够适应电子商务技术和电子商务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防止因立法对特定技术和范畴的偏爱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大多采取了开放、中立原则,如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条例”(1999)、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印度“电子

32、商务支持法”(1998)等对电子商务、签名、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和有关的技术范畴等均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这一原则。2.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虽然网络和现代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行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但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如利用电话、电视、传真、电传等方式进行交易的传统电子商务也具备以网络为平台的现代电子商务所

33、具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互不谋面、无纸化的特征;现行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等,因此针对现代电子商务进行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如应与现行立法中有关书面、签名等规定和有关远程合同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协调。网络和现代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客观统一性,电子商务立法的这种客观统一性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时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性,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避免因过分强调立法的国家权力性和所谓的国情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没有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使

34、消费者获得不低于其他交易形式的保护水平。从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经合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指南”、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条例”(1999)、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印度“电子商务支持法”(1999)等等国外有关立法的精神来看,大都体现了这一原则。3.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对交易安全的需要,安全是电子商务的生命之所在,没有安全,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存在与

35、发展。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得网络和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统极易受到攻击,交易安全是交易主体决定选择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坚持安全原则。从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条例”(1999)、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韩国“电子商务基本

36、法”、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印度“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等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都是通过规定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具体制度来保证信息和交易安全,把交易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可鉴,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各国国内立法,莫不以安全为基本原则。因此,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使命和应当遵循的原则。4.鼓励 促进与引导作用21世纪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电子商务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很不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引导、促进。因此,通过立法鼓励、促进和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各国立法从网络基础设施建

37、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人等方面着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目前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因此,各国政府应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努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虽是一种新的交易形式,但它仍属于民商活动。因此,电子商务仍应适用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干预应是最低限度的,以免由于公法的过度干预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由鉴于此,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应贯彻鼓励、促进和引导原则。从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统一框架”、经

38、合组织(OECD)“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1998)、西方八国“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2000)、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有关立法政策来看,基本上都是坚持这一立法原则的。四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一)电子签名在现代商业中,电子商务已经全面渗入传统商业的各个领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新型法律关系,这些新型法律关系部分是传统法律关系在新领域的延伸,还有一部分是由于新技术的应用完全超出了传统法律思维的预见范围,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对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创造性的改革以容纳这些新型法律关系。本文拟借他山之石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一孔之见。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

39、称。当前世界各国对电子签名的定义虽然在文句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上基本趋向统一。从各国的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为了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电子签名立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一方面要紧跟国际潮流,另一方面又不能脱离具体国情盲目求新。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不歧视(平等对待)原则”,或“媒介中立”原则,它是电子签名法所独有的法律原则。 2、当事人自治原则(合同自由

40、原则) 电子商务是传统商业的延伸,而传统商法的规定多来自行业惯例,是从交易双方的习惯作法中沉淀而得,这当然少不了交易双方的自治。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治原则,符合电子商务的特质。 3、合理性原则 在技术规则法律化的过程中,为避免技术规则的僵化,法学家应从法律上赋予其一定的灵活性,作为对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情况的修正措施。 4、权责平衡原则 法律应使电子签名的有关各方建立一个平衡机制,使签名人尽责保管自己的签名装置,并使其为自己的疏忽负责,赔偿合理信赖人因信赖非授权签名产生的损失;同时,应规定信赖人信赖的合理性条件,使信赖人承担不合理信赖的不利后果。 5、循序渐进原则 电子签名在技术方

41、案、安全性、应用性以及与法律的衔接上尚存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果让它完全取代传统签章,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贸然以电子文件完全取代纸本文书,可能使得普通人对电子文件产生畏惧心理,反而不利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我们不妨对电子签名在法律上的认可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做法,先将一部分暂时还不宜于通过网络传输的事物排除在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之外,等时机成熟了,再逐步扩大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经过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前期工作,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我国电子签章法(草案)已经基本成型。目前,该部法律草案正按照我

42、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审查。 当然,要以一部电子签章法(草案)对所有关于电子商务的问题全数加以规范显然不可能,但该法的制定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基本原则和方向指导,其它具体问题可以放入相关法律领域处理,而技术事项则可留待施行细则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相信即将出台的电子签章法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道路。(二)电子支付就电子支付方面,我国没有专门的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例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修订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中国人

43、民银行又公布了与金融IC卡规范相配合的POS设备的规范。这三个标准的制定为国内金融卡跨行跨地区通用、设备共享及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智能卡在金融业的大规模使用提供了安全性、兼容性的保障;1998年初,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22号文件发出关于加强IC卡生产和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IC卡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加强IC卡的管理、清理整顿IC卡市场、提高IC卡芯片的自主设计和开发能力等。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l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等相继出台,为各种电子支付系统的规范化和兼容化提供了契机,使得用中国标准金融I

44、C卡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支付前端成为最安全和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在关于电子支付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也多是一些部门规章。例如: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某某年2月1日对该规定的修订及1998年2月13日对该规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8月31日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196条确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285条至287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

45、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4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的8月28日,电子签名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第18号主席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2005年10月26日开始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只是央行整饬电子支付市场的开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2006年底之前,第二号和第三号

46、指引都将出台。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是体系零乱,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领域空白,法律的规范层次过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三)电子信息交易电子交易

47、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电子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这不仅表现在运行的环境和使用的手段不同,而且表现在网上交易主体也具有虚拟性.但是,法律从来不承认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具备从事相应网上交易的资质. 电子交易虽然是交易主体利用网络环境和手段进行交易,但其主体仍然是现实主体,其中有些仍然是实体社会中存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网络只是其参与交易的一种手段;有些主体是所谓虚拟主体在虚拟市场中设立独立的摊位或门面,但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相应的实体的企业.这种虚拟主体应当视为现实主体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为了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现实社会中没有对应的实体摊位或门面,电子交易的主体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便是确立网上交易主体真实存在的判定规则,保证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现实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在线交易当事人,只是他们必须借助网络(也许是通过自设网站,也许仅通过终端设备)互联网,进行通信联络,缔结合同.在线交易当事人与在线企业或虚拟企业是两个概念.因为有时虽然某网络公司设立交易中心,但是它并不是交易当事人,而只是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当然有网络公司开设在线超市,向其用户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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