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

上传人:哈尼dd 文档编号:3974935 上传时间:2019-10-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期间。由于保证期间是确保担保债权安全和预防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所以对于从事信贷实务的人来说,正确认识保证期间的法律关系,对于防范信贷法律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在法理学上实质是一种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又称为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权利从成立到消灭的时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因为没有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因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可恢复的权力。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担保权利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即发生保证责任消灭(免除)的法

2、律后果,也即债权人的担保权消灭。而诉讼时效通常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说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即债务人取得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定理由。此时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请求法院以强制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由此可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权利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保证期间届满,担保权利消灭,不可恢复。诉讼时效届满,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只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性,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

3、系存在的基础上仍可以继续向债务人以法律以外的其它合法方式追讨债权。只要债务人在债权人追讨贷款的过程中在催款通知书上填字,就表示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其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债务人填字后仍可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普通债权。但保证期间消灭后,保证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不具有这种效力。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从上述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中可以看出,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也即担保权消灭。也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保证责任的延续。对于保证期间的确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有几种确定的方式:(一)是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上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上没有对保证期

4、间约定的,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有效;(三)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以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主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自觉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应在有效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

5、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未经过的保证期间消灭。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法定的二年期间内,债权人再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出现法定情形的,可以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其法律效果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同。保证期间转化为诉讼时效的核心是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不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四、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填字产生二种法律效果最高院法释(2004)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如果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

6、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的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上述规定有二种含义:(一)保证期间消灭,保证人单纯在催款通知书上填字或者盖章不发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通常情况下仅具有证明保证人收到该催款通知书的效力,而不能认定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责任;(二)如果催款通知书与保证人签字的行为能够确认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按照新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的

7、规定来判断。1、催款通知书上要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2、必须要有不是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原保证责任,而是要求其承担新的保证责任等相类似的意思表示;3、在新构成的要约中要明确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期间和范围等内容;4、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构成承诺。但要注意保证人单纯的签字通常不能认定保证人即构成承诺。只有在保证人明确表示同意或接受催款通知书中的保证责任时,才构成承诺。5、注意区分保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是否是其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催款通知书上盖的是保证人接收信件专用章或者其接收信件的职员签字或邮寄送达给当事人,不能认为是保证人的承诺。五、具有新的保证合同效力的“催款通知书”范本内容。保证人

8、,你(单位)与 年 月 日给 (借款人)因 用途在我社贷款元,约定还款期限为月(年),利率(月息),保证期间为月(年)。现贷款已逾期(或失去法律时效),借款人除利息清偿止年月日外,其余贷款本金、利息未清偿。而你也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自动承担保证责任。现向你发出催款通知书的同时,要求你继续对上述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其以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加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年。保证人在本催款通知书上填字或盖章,即本通知书约定的内容成立。信用社(盖章)保证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上述催款通知书的内容仅限于对已超过保证期间,丧失保证效力的保证人为重新确立保证关系使用。对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适用一般的催款通知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