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建筑工程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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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建筑工程合同范本1 特征码 KfPVMwXZpaNxOCJHeYCa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 _ 承包人(全称): _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 _ 第 2 页 工程地点: _ _ 工程内容: _ 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 项批准文号:_ 资金来源: _ 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 _ 第 3 页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_ _ 竣工日期:

2、_ 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 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 第 4 页 ¥: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第 5 页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 _ 第 6 页 本合同双方约定 _ 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承包人:(公章) _ 住所:_ _住所: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 _ 委托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 _ 电话:_电话: _ 第 7 页 传真:_传真: _ 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 _ 账号:_账号: _ 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 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义: 第 8 页 1.1 通用条款:

4、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 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 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

5、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 第 9 页 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 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

6、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 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 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 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第 10 页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 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 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 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7、。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 11 页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 济补偿和(或 )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

8、计算时间的,从事件 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 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 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 第 12 页 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

9、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13 页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 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 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

10、言文字书 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 第 14 页 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 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 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

11、国外标 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 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 第 15 页 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 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 有关人员进

12、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 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 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 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 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 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 第 16 页 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

13、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 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 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 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 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 第 17 页 权, 并可在认为

14、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 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 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 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 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 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 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 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

15、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 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 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 第 18 页 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 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 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 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16、款和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 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第 19 页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 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17、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 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 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 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

18、称职的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第 20 页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 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 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 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 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 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 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

19、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 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 行现场交验; 第 21 页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 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 工期。

20、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 第 22 页 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 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 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 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 以

21、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 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 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 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 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 23 页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 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 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22、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 24 页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 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 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

23、。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 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 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 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 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 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 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

24、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 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 第 25 页 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 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5、;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 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第 26 页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 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 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

26、签订 第 27 页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 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 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 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

27、求以及工 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第 28 页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 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 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 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

28、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 第 29 页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 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等要求,验收 2

29、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 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 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 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 第 30 页 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 车内

30、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 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 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 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 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 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 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 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 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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