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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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县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及及责责任任清清单单目目录录 县县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和和责责任任清清单单共共计计163163项项,其其中中行行政政许许可可2222项项,行行政政处处罚罚121121项项,行行政政强强制制1616项项,行行政政确确认认1 1项项,其其他他类类3 3项项。 序序号号 权权力力类类型型项项目目名名称称设设定定依依据据 实实施施 主主体体 责责任任事事项项 责责任任事事项项依依 据据 承承办办 机机构构 追追责责对对象象 范范围围 备备注注 1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

2、六条:申请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 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 、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 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 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行 和货物集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 8号)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 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 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3、明和专业证书及 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 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10、 11、12、13、 14、15、16、 17、18、19、 20条 ;贵州 省道路运输条 例第23、24 、25、26、27 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行政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5、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贵州省城市 公共交通条例 第18、19、 20、22、23、 24、25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3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条:申请 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 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7、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 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贵州省城市 公共交通条例 第26、27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条:申请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 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 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

9、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 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第7号)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 实行分类许可。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

10、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43、 44条 ;贵州 省道路运输条 例第28、29 、30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条:申请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

11、全的培训机构和 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 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 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 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 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

12、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46条 ;贵州省道 路运输条例 第31、32、33 、34、35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13、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6行政许可县域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10条 申 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

14、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

15、共 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10、 11、12、13、 14、15、16、 17、18、19、 20条 ;贵州 省道路运输条 例第23、24 、25、26、27 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7行政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4条 申请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

16、 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 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7、,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第22、 25条 ; 局安全法规 股、县 道路运输管 理局 法定代表人

18、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8行政许可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 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

19、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9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 制区内架设

20、、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等设施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 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56条 除公路 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 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8条 修 建穿(跨)越公

21、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 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 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

22、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0行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第1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 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 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路桥梁限载标准

23、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 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35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 限运输许可。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

2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部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 第3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1行

25、政许可砍伐公路行道树许可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2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损坏公路 用地范围内公路行道树和绿化花草;确需采伐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并按期完成补种任务。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

26、: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2行政许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 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 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

27、行驶。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 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 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

28、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48条 ;贵州省公 路路政管理条 例第19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3行政许可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 改线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 因修建

29、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 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 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 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 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30、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44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4行政许可在公路两侧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许可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8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 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公路

31、排水 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 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添土提高原地面标高,要具备以下 条件:(一)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二)不得影响公路排水; (三)有保障公路正常畅通的措施。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结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 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

32、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贵州 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28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5行政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在

33、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贵州省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24条不得擅自占(利)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增设平 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因公路改扩建需要拆除平面交叉道口时,由道 口使用者自行拆除。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34、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 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 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 30、32、34、 37、38、39、 40、42、44、 61条; 局安全法规 股、县 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6行政许可 在港口内和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采掘、 爆破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37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 植活动。不得在港口

35、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 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 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

36、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 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 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61项 在港口内和内河通航水域或 岸线上进行采掘、爆破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

37、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 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 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 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检查,督促行政相 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

38、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26条 局安全法 规股、 县地 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7行政许可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 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 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

39、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8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 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 区域内进行: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 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68项 船舶可能污染港区水域作 业许可。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

40、,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 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 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 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检查,督促行政相 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

41、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局安全法 规股、 县地 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8行政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25条 在内河通航水 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 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 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 码头

42、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 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 、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 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

43、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 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 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 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 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 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5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 )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 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 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

44、相应的材料。在取 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 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 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 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 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

45、: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检查,督促行政相 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26条 局安全法 规股、 县地 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19行政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 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

46、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 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8条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 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三)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 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六)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

47、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 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县 交通运 输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 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 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 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 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

48、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检查,督促行政相 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30、32 、34、37、38 、39、40、42 、44、61条 局安全法 规股、 县地 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承 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20行政许可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 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 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 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

49、)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 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 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 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28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 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 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45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 、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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