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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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1.1 项目由来及建设必要性废塑料的回收利用作为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措施,正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工作起步早,已收到明显效益。再生塑料意味着石油再生,利用废旧塑料熔融造粒,即可缓解塑料原料供需矛盾,又可大量节省国家进口原油的外汇。目前我国废弃塑料主要为塑料薄膜、塑料丝及编织品、泡沫塑料、塑料包装箱及容器、日用塑料制品、塑料袋和农用地膜等。废弃塑料绝大多数不可降解,应用及后处理若不得当,势必会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企业将这些废塑料回收并经过人工筛捡分类后,再经过破碎、热熔挤出、切粒等工序,制成塑料颗粒,再按照品相进行分类,最后成为可以再次利用的再生料,在获取

2、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了塑料的流通价值,减少了人类对资源的消耗,亦可缓解污染问题。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正处于升级转型期,规范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秩序是当务之急,企业将逐渐走向正规化。2016年,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提出推广“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提高组织化的新途径、探索逆向物流的新方式、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在未来几年内,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动和市场引导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将向现代化、集约化

3、、科学化方向发展。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响应国家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相关产业政策,提升塑料的流通价值,创造企业效益,增加当地财政税收,娄底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投资1080万元新建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项目选址于娄星产业园区(又称“娄星工业集中区”)钢铁循环经济产业组团内,租赁园内标准厂房作为项目生产办公用地(租赁合同见附件7),经外购废塑料薄膜和已破碎和初步清洗的废塑料片作为原料,通过清洗、熔融挤出、切粒等工序制成再生塑料颗粒,其中0.75万吨/年颗粒直接外售,0.5万吨/年颗粒经吹膜成型或注塑成型或吹塑成型制成再生袋、水桶、垃圾桶以及交通锥桶等塑料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4、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娄底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环评人员对拟建项目所在地以及周围环境现状进行了实地踏勘,搜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2 项目工作过程本次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为前期准备、调研。具体工作内容是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

5、行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工作的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大气、水、噪声等专项评价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基础,制定本次评价的工作方案;第二阶段的工作是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完成评价范围的环境状况的调查与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第三阶段的工作是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详见图1.2-1。1.3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位于娄星产业园区起步区内,通过对项目厂址周围环境进行调查、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以及现场监测可知:项目区

6、域声环境、涟水河水环境质量以及环境空气质量较好;祖师河入涟水河口断面COD、石油类及粪大肠菌群超标,园区污水处理厂南阳河上游500m以及下游1000m两个断面总氮超标,超标的原因主要是祖师河及南阳河河流水量较小,水体自净能力较弱,且接纳园区沿河工业源及周边民用未处理达标民用生活污水,评价区域祖师河和南阳河地表水已受到一定的污染,随着园区污水管网的完善,区域污水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涟水,可有效改善祖师河和南阳河水质。(2)主要环境影响根据本项目生产排污特征及项目所在地理环境状况,确定评价重点为营运期的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及设备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依据相关规

7、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明确评价重点及环境保护目标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技术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图1.21 评价工作程序图1.4 主要结论本项目拟建于娄星产业园区内,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娄底市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娄星产业园区入园要求。本项目在认真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废气、废水、噪声可做到达标排放,固废可得到安全处置,环境风险能得到较好的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能够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的建设及营运不会影响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项目在拟选厂址的建设是可行的。2 总则2.1 编制依据2.1.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2.1.2 行政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办发201456号);(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国发201517号);(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45号令,2013.12.7修订);(7)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国函2011119号);(8)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1.3 部门规章(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修正);(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实施);(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 第1

11、号,2018年4月28日实施)(4)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年11月15日)(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 号);(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2019.1.1起施行);(7)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1999.6.23起施行);(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公安部令第39号,2016.6.14起施行);(10)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

12、业和信息化部,2016.1.1起施行);(1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1起施行);(12)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2.10.1起实行)。2.1.4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3.5.27修订);(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9.9);(3)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5)湖南省县级以上地

13、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7)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娄政发20167号);(8)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25号);(9)娄底市“天蓝、水净、地绿”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10)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6.1实施);(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

14、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12)娄底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娄政办发20146号);(13)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娄环发201558号);(1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1.5 相关技术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15、(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环办函2013479 号;(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0)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11)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2.1.6 有关相关文件(1)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2011年修改);(2)娄星工业集中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6、3)娄星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湘环评2012345号);(4)娄底市高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标准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娄环评2011第127号);(5)娄底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现状监测报告(博一评监字2018第109号);(6)喷淋塔使用说明(佛山市金好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7)UV-光解废气净化器使用说明书(佛山市金好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活性炭吸附箱(佛山市金好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9)环境影响委托书;(10)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2.2 评价因子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环评课题组在进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新建工

17、程的特点和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特征,以及工程环境影响的性质与影响程度,对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识别,识别结果详见表2.2-1。表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工程活动影响程度环境因素施 工 期营 运 期占地基础工程材料运输施工产品生产原料运输产品运输废气排放固废堆存工程噪声废水排放事故排放绿化补偿自然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生态植被生态景观社会、经济环境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工业发展能源利用交通运输生活质量人口就业生活水平人群健康备注:/表示长期有利/长期不利、/表示短期有利/短期不利、空格表示无影响或影响不明显由表2.2-1可以看出: 本项目为新建工程,租赁娄星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作为项目

18、生产办公场地,故工程建设施工不新增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很小。 项目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工程废气、废水、设备噪声排放对自然环境及生态产生一定的影响或潜在的影响,事故排放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产生的短期影响。2.2.2 主要评价因子根据以上环境影响分析,项目主要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见表2.2-2。表2.2-2 环境评价因子评价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影响分析因子地表水环境pH、CODcr 、BOD5、氨氮、总磷、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氟化物、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硫化物、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挥发酚、/地下水环境pH、NH3-N、硝酸盐(以N计

19、)、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杆菌群、细菌总数/环境空气SO2、NOX、PM10、挥发性有机物、臭气SO2、NOX、PM10、挥发性有机物、臭气声环境Leq(A)Leq(A)生态环境土壤、植被/2.3 评价标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评价执行标准如下:2.3.1 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项目拟建地属于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总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具体

20、见下表。表2.3-1 环境空气评价标准 单位:g/m3项目SO2NOxPM10TVOC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500250/8h平均浓度限值/600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15010015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评价区域内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本项目主要的地表水质量指标见表2.3-2。表2.3-2 地表水水质评价标准 单位:mg/L项目类项目类pH69COD20BOD54NH3-N1.0总磷0.2挥发酚0.0005石油类0.05粪大肠菌群(个/L)10000氟化物1.0氰化物0.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总氮1.0硫化物0.2硒0.01镉0.005砷0.01汞

21、0.0001锌1.0铜1.0六价铬0.05(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为工业园区,用水均来自自来水,不采用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类标准,评价因子限值见表2.3-3。表2.3-3 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 单位:mg/L项目类项目类项目类pH6.5-8.5氰化物0.05挥发酚0.002高锰酸盐指数3.0铅0.05NH40.2氟化物1.0锌1.0镉0.01砷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六价铬0.05总大肠菌群(个/L)3.0细菌总数(个/L)100铜1.0(4)声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厂区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2、的3类标准,周边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具体见表2.3-4。表2.3-4 声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dB(A)类别标准值标准来源昼间夜间声环境6555GB3096-2008中3类6050GB3096-2008中2类2.3.2 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项目营运期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具体见表2.3-6。表2.3-6 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项目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标准来源标准限值污染物监控位

23、置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控位置非甲烷总烃4.0 mg/m企业边界100mg/m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GB31572-2015颗粒物1.0 mg/m30mg/m甲苯0.8mg/m15mg/m乙苯/100mg/m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臭气浓度20(无量纲)厂界2000(无量纲)15m排气筒GB14554-93(2)废水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实行分流制,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生活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

24、三级标准,具体见表2.3-7。表2.3-7 项目水污染排放限值 单位:mg/L序号污染物项目间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标准来源1pH(无量纲)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GB8978-19962悬浮物4003化学需氧量5004五日生化需氧量3005氨氮/6石油类207苯乙烯0.6GB 31572-2015(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场界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详见表2.3-8、表2.3-9。表2.3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dB(A)夜间

25、dB(A)7055表2.3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 段昼间dB(A)夜间dB(A)36555(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4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2.4.1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1)大气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确定。其中Pi定义为:Pi=Ci

26、/Coi100%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g/m3;Co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m3。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HJ2.2-2018中5.2确定的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评价工作等级按表2.4-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如污染物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表2.4-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评价工作等

27、级评价工作分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10%三级Pmax1%本项目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推荐的估算模式,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均为1%Pmax10%,其他各污染物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均为Pmax1%,确定本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本次大气环境的评价重点是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及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情况见表2.4-2。表2.4-2 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及浓度占标率情况类型评价因子最大地面浓度(mg/m3)Pi(%)评价工作等级有组织排放有机废

28、气排气筒VOC(以非甲烷总烃表征)2.75E-030.23二级评价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VOC(以非甲烷总烃表征)1.46E-021.22颗粒物(以PM10表征)8.32E-040.18(2)声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本项目位于娄星产业园区内,该区域声环境功能区为3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建成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声级增量5dB显著三个因素独立,只要满足任意一项二级1类,2类3dB5dB较多三级3类,4类3dB不大(3)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本项目废水产生总量为4.13m/d(1445.91m/a),其中生产废水产生总量为3.37m/d,主要污染因子为pH

29、、SS、COD以及少量石油类,水质简单,经处理达标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涟水;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77m3/d,主要污染因子为COD、SS、氨氮、BOD5等,水质简单,经处理达标后,送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涟水。涟水多年平均流量为30.7m3/s,为中河,水质类别为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的分级原则,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为一般性分析。项目地表水评价重点分析项目外排废水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4)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见表2.4-4。表2.4-4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表项

30、目类别敏感程度类项目类项目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由于项目位于娄星产业园区内,园区基本无地下水井分布,最近水井为东南面850m南阳村水井以及娄星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勘探钻孔,上述井泉均位于项目区域地下水水流下游流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附录A”,项目属于“155、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项目行业分类为类;项目所在区域为规划的工业工地,属于不敏感区域。对照表2.4-4,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评价。(5)生态环境评价等级表2.4-5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工程占地(水域)范围面积20km2或

31、长度100km面积2km220km2或长度50km100km面积2km2或长度50km特殊生态敏感区一级一级一级重要生态敏感区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区域二级三级三级本项目租赁的园区已建标准厂房作为项目生产办公场地,总占地面积为0.003193km2,面积小于2km2,最大长度小于50km,所在区域为规划的工业用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生态敏感区,也不属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具体见表2.4-5),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应为三级评价。由于项目周边生态环境现状质量一般,且标准厂房已建

3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中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内容,本项目所处区域为非敏感区域,拟建地主要为已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极小,因此本次环评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可降低一级,本次环评对生态环境做一般性分析。(6)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中有关评价工作分级的规定,确定本次风险评价工作等级,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判定详见表2.4-6。表2.4-6 环境风险评价分级判据剧毒危险性物质一般毒性危险物质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爆炸危险性物质重大危险源一二一一非重大危险源二二二二环境敏感地区一一一一本项目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且项目位

33、于娄星产业园区内,不属于环境敏感地区,因此,确定本项目风险评价定为二级。2.4.2 评价范围通过对本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和运行期排污特点的分析,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确定项目的评价工作等级和范围见表2.4-7。表2.4-7 评价工作等级和范围序号环境要素评价范围1环境空气以厂址为中心区域,自厂界外延5km的矩形区域2地表水环境涟水: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500m至下游1500m共2000m河段。南阳河:项目所在地上游500m至汇入涟水共3000m河段。共计5000m河段。3地下水项目区域地下水流向为西向东方向,项目地下水评价范围以区域较为明显的分水岭、河流为边界,项目区域北侧以祖师河为界

34、,南侧以南阳河为界,西侧以项目区域西距500m处的山地分水岭为界,东侧以涟水河为界,包含1个较为完整的地下水补径排单元,评价范围约为4.5km24声环境项目周界外200m范围内5生态环境项目所在地范围内6环境风险工程红线周围3km的圆形区域2.5 项目可行性分析2.5.1 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发201321号),本项目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中“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 “2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5.2 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相符性分析由表2.5-1可知,经对照废塑料综

35、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分别从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进行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143表2.5-1 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类别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

36、特种工程塑料。(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本项目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不涉及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

37、程塑料。项目为新建,选址于娄星产业园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企业建设拟采用有规范化设计,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符合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

38、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本项目属于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生产规模为年生产0.75万吨塑料颗粒以及0.5万吨塑料制品,总生产规模为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193,可满足建设单位生产能力。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十二

39、)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项目属于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综合新水消耗为0.19吨/吨废塑料。符合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

40、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4.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项目经外购废塑料薄膜、已破碎和初步清洗的废塑料片作为原料,通过清洗、熔融挤出、切粒等工序制成再生塑料颗

41、粒,其中0.75万吨/年颗粒直接外售,0.5万吨/年颗粒经吹膜成型或注塑成型或吹塑成型制成再生袋、水桶、垃圾桶以及交通锥桶等塑料制品。项目碱洗废水和漂洗废水分别经沉淀后循环利用,每月更换一次;喷淋水循环利用,每月更换一次。项目在区域污水管网未建成、不能实现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对接前,项目生产废水(包括碱洗废水、漂洗废水以及喷淋废水)经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采用专用污水罐装车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涟水;在区域污水管网建成、能实现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对接后,项目生产废水经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涟水。项目熔融挤出、成型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

42、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项目废塑料薄膜、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在密闭破碎机内进行,产生的破碎粉尘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十四)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十五)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十六)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十七)企业对收集的废塑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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