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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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可靠、可信的特点,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的制定均严格遵守国家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了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拥有实质管理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 四、内部财务管理机构名称为“财务结算中心”,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部、统计部、出纳部、资产管理部、比价核价部、收银组;子公司财务部。 五、公司会计核算实行本部、直属机构、子公司二级单位三级核算体制。公司本

2、部实行独立核算;直属机构视同法人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由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一并进行资产帐务核算管理;子公司财务部在业务上受公司本部财务总监的领导。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全体财务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如会计法等)的规定。七、总经理统一领导全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工作。八、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资产管理工作。 九、直属机构负责人和核算员的责权参照公司总经理、资金财务部的责权执行。 十、公司财务结算中心设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统计、核算、核价员分别负责岗位及相关的工作。 十一、公司所有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

3、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十二、公司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定期的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公司保证财会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十三、公司各级领导应当支持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十四、财务结算中心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应当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统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处理会计、统计、核算、比价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4、、公正。 (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会计统计方法,提炼和分析会计信息,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严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十五、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直接领导,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财务行为作出审计、稽核。 十六、财务结算中心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七、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十八、财务结算中心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处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5、,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结出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包括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库磁盘及有关资料。 十九、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监交;财务主管交接,由财务总监监交。 二十、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资料。 二十一、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

6、册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十二、本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 二十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二十四、本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二十五、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二十六、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二十七、本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使用科目。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单位设二级明细科目。 二十八、公司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7、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

8、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八)公司在取得各项财产时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九)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十)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 二十九、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应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三十、公司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财务结算中心根据公司管理本部及各分支机构的帐簿、报表、资料进行汇总、抵销、合并编报。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由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人员)负责编报。 三十一、会计报表格式:内部报表应满足本公司经营管理

9、的需要;外部报表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进行编报,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外部同时使用的报表内容(指标口径、数据)应一致。 三十二、会计报表报送时间:公司月度报表于次月6日报出;公司季度报表于次月10日报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毕,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次年4月30日前报出。公司中期、年度财务报告须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报送。 三十三、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地址、财务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出日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10、、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十四、公司所有财务报表在编制完毕后,除应报送的以外,另需一份存档。 三十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评价报告每季度由财务负责人提交董事会备案。 三十六、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股本收益率、股东权益比率、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三十七、公司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依法对本公司的经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三十八、财务结算中心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11、,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三十九、财务结算中心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十、财务结算中心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公司领导人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四十一、财务部门内部牵制制度: (一)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兼任。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稽核、银行预留印鉴。 (三)会计复核人员负责会计制单和出纳付款双重复核,并保管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四十二、公司的其他财务细则,如费用报销规定等,另行制定。四十三、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四十四、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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