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交公司事故处理办法、程序和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客伤事故、车辆自损事故、各类消防安全事故 保护公 司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公司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 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伤事故,是指本公司车辆在车场内,道路上行驶因过错或者意外 造成 乘车人伤亡的事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损事故,是指本公司车辆在车场内,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 本公 司内部车辆相碰或者自碰的事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事故,是指本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及其他员工,因违反 有关 消防条例、
2、违反公司规章及操作规程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六条凡是我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的 职责 和义务。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以责论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是负责协调及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下 属各 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安全技术部意见处理各类事故。第二章事故处理及事故报告程序第八条发生各类事故,驾驶员都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产,迅速将事 故发 生的基本情况(准确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损失程度)报告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第九条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或指派队长到达事故现场处
3、理。因特殊情况安全负责人一时无法到达事故现场或事故造成道路堵塞,须及时 撤离现场 的案情简单事故,驾驶员在请示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后,按指示处理并及时 撤离现场。处 理结果以及对方赔款情况驾驶员须及时电话告知安全负责人,并将对方 现场赔付款在一个 工作日内上缴营运公司财务,由财务开具收款凭据。第十条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案的同时须向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口头汇报(发生伤人事故的必须同时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总经理口头汇报),事故案情复 杂或伤人事故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现场事故状况及处理情况,保持与安全技术部电话联 系。并在24小时内,以办公网电子文件快报形式,上传安全技术部。发生一般及伤人事
4、 故,营运公司须在3日内向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上报详细的事故书面材料。第十一条安全技术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及时作出反应,按照领导指示开展事故处理工 作。一般以上有责事故及伤人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自始至 终参与指导处理。第十二条安全技术部组织各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每起有责事故分析原因,统一认识,并 在快报文件上填写事故详细情况,发送至集团公司领导、各部门,各营运公司及财务人 员。第十三条各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技术部在事故处理、调解过程中,要随时向集团公 司领导汇报,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法律顾问讨论研 究,听取意见后进行处理,签署调解书或
5、协议书或进行诉讼程序。第十四条内部车辆发生自碰事故由安全技术部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进行责任确认并处 理。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各营运公司要严格按照“七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当事人 要写出事故经过和书面检查并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各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要及时填写“驾 驶员事故责任赔偿书”文本并让当事人签字。第十六条 各营运公司财务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无责事故赔付款及事故终结表一并上缴到 集团公司财务部,事故终结表附营运公司收款凭据(节假日可顺延)。第十七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各营运公司安全负责人要搜集整理相关理赔材料,待事故结案3日内,须将理赔材料交安全技术部,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各保留一份。第十八条安
6、全技术部对各营运公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负责,审核无误后,报送集团公司财 务部盖章、备案,送保险公司理赔。第十九条安全技术部对理赔案件的赔付情况跟踪落实,确保案件的赔付率和及时率。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各营运公司财务要对各类事故、理赔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安全技术部接到财务部保险理赔通知,审核理赔款无误后下发转款通知单,并报 总经理批复,由财务部负责监督各营运公司办理转款手续。第二十一条各营运公司事故结案后,按照规定填写事故终结表,安全培训继续教育计划 表、家访表、手续完备,3日内上报安全技术部。第二十二条各营运公司未按照以上程序办理,以及欺上瞒下、隐瞒事故的,对安全负责人 给予100元一 500元经济
7、处罚或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三条发生的各类事故,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待保险理赔后的余额部分为事故损失费用。1、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费用的50%o2、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费用的40%。3、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费用的30%o4、发生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费用的20%o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60%,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70%,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80%,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失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失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失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失第二十四条车内摔伤、颠伤、车门夹伤等客伤事故,公司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70%,事故当 事人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第
8、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的,发生事故由事故当事人全额承担事故损失费用:酒后驾车的、 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驾驶与驾证准驾不相符车辆的、发生事故自己私了引起诉讼 的、私自用车外出的、发生事故擅自驶离现场或逃逸的、强行开带病车运营以及驾驶证被 吊扣的,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发生人为车损事故的。第二十六条一年内(12个月)连续发生责任事故的,即从第二起事故起,责任人须在应承 担的经济赔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上浮1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事故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最高限额为15000元,事故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超过15000元的,在事故结案后能够一次性交清的,经营运公司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批 后,可在承担的15000元经济赔偿基础上,再给予下浮10%。第二十八条事故当事人不认可过错责任的不履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公司有权做出处理 决定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第三章事故的处理及认定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处理扣证期间,均视为事故待处理阶段。事故当事人 必须按公司工作作息时间到所在单位报到,听候工作安排。第三十条事故待处理期间,营运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驾驶工作。若违及规定安排上岗或上 岗后造成损失的,营运公司领导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