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1 目的41.2 适用范围41.3 控规体系41.4 实施管理51.5 管理维护5第二章建设用地62.1 建设用地分类62.2 土地混合使用6第三章管理单元规划管理83.1 管理单元类别83.2 核心控制103.3 公益性配套设施控制113.4 四线控制163.5 道路交通193.6 绿地控制263.7 开发控制283.8 城市设计28第四章地块控制规划管理354.1 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方式354.2 开发强度374.3 建筑间距394.4 建筑退让444.5 建筑高度494.6 建筑空间504.7 停车配置584.8 地下
2、空间63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675.1 总体要求675.2 给水工程685.3 排水工程685.4 电力工程705.5 通信工程725.6 燃气工程735.7 热力工程755.8 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765.9 管线综合775.10 用地竖向设计775.11 合防灾785.12加油加气站82第六章改善型住宅846.1 改善型住宅的基本要求846.2 改善型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84第七章附则867.1 适时性要求867.2 解释权属867.3 生效日期867.4 有效期867.5 用词说明87附录A :名词解释88附录B :计算规则92附录C:日照分析规则IOO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实施市国土空
3、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严格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 下简称通则1L2适用范围市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 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规、技术标 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三县一区可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 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 绘资料。中心城区四至范围:东至三清大道、南至亳芜大道、西 至古井大道、北至北一环。1.3 控规体系市控规编制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图则2个层级 构成。控规通则”是有关市中心
4、城区范围内建设开发的通用 性规划管理规定,是对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 且是制定地块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地块图则依据控规通则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及具 体控制性指标。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是地块范围内具 体项目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据,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 地块则按“控规通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作为规划管控的依据。1.4 实施管理经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上位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适时启动修编,修编内容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与本 通则规定具有同样法律效力。1.5 管理维护通则的编制以弹性编制,动态管理”为宗旨,经依法 批准的控规,应及时向
5、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根据城市发展 情况,依法进行控规的动态维护和优化调整。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 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234号) 的规定执行。2.2 土地混合使用2.2.1 基本准则1、为引导土地节约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 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综合利 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2、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 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3、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 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2.2.2 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1、单
6、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主导用途的计容建 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85%。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市政设 施等占地面积,不宜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o2.2.3 常用用地的混合使用1、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在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 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3、鼓励下列类型的混合用地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住宅 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商住用地中住为住宅用地,除住 宅外,其余功
7、能建筑均计入商服指标。商服业比例为除住宅 建筑外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计容部分)的比例。商服 比例与住宅比例可以平衡使用,即商服计容建筑面积未达到 上限,剩余的面积指标可以用做住宅。第三章管理单元规划管理3.1 管理单元类别3.1.1 管理单元划分的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 实城市总体规划,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 将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作为控规编制的基本单 位。3.1.2 管理单元类别管理单元分为中心区单元、居住单元、工业单元、文化 综合单元、历史文化单元、生态单元、综合配套单元、高铁 核心单元、综合生活单元、物流商贸单元十种类型,由城市 主
8、次干道或河道、铁路等围合而成,中心区单元是城市商业核心地区,主要包括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两类,可兼容居住用地、科教用地、市政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居住单元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用地规模相当于居住区 级用地,人口规模一般为3-5万人,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工业单元以工业用地为主,可兼容物流仓储、文化设施 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居住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市政设施 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文化综合单元主要为文化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两类 为主,可兼容商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
9、绿地与广场用 地等。历史文化单元主要以文物古迹用地与居住用地为主,可 兼容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 广场用地等。生态单元主要为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两类,可兼容商业 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等。综合配套单元主要以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两类为 主,可兼容工业用地、物流用地、商务用地、市政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高铁核心单元主要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商务用地、市 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四类为主,可兼容商业用 地、二类居住用地等。综合生活单元主要以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两类为 主,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
10、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10、物流商贸单元主要以物流用地与商贸用地两类为 主,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 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3.1.3 管理单元分区根据城市行政辖区的不同原则上将管理单元划归为涡北片区、老城片区、谯城经开区片区、高新区片区以及亳芜 产业园片区五大片区。3.2 核心控制3.2.1 主导属性控制主导属性是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 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是确定用地兼 容性的依据之一。凡与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相同或相符的项目应鼓励建设, 凡与主导属性不相容的项目需严格控制。3.2.2 建筑容量控制建筑容量是指
11、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总量 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 的基础。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地块图则 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 元建筑总量控制在地块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建筑总量的 动态平衡。管理单元内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公用基础设施等的建 设,应首先保证其规定的建设规模。3.2.3 人口容量控制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总 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服 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3.3 公益性配套设施控制3.3.1 总体要求1、市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划分为市级、片区级、
12、管理 单元级三个级别。2、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国家及省关 于公益性配套设施控制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专项研究 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管理单元规划指引应明确各管理单元内 的市级、片区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构成、数量要求、 用地规模、建设要求等,以及单元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 配建要求等;在地块图则层面明确各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的用地位置。3、管理单元配套设施应根据管理单元的人口组成及规 模、用地规模、建设现状等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 相对集中设置。同时本章所述对各种设施的要求应符合各类 专项规划要
13、求。3.3.2 设置准贝U教育设施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 学、初中及高中。中心城区学校的具体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 管理单元规划及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非居住单元中如 兼有部分居住用地,应配建幼儿园。(1 )幼儿园配建标准: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 米/人,40生/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学生数30人/班,宜结合周 边小区统一考虑。(2 )小学配建标准:按每2.0万人口配置一所小学,服 务半径0.5-1.0千米,办学规模一般在18-36班,每班学 额45人。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70-80生/千人,生均用地 14-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不小于14平方米),生均建 筑面积
14、不宜小于10平方米。原则上小学办学规模不宜小于 12班。(3 )初中配建标准: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按照每5.0万 人口办1所初中,服务半径L0-2.0千米,办学规模不小于 24班,每班学额50人。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T5生/ 千人,生均用地20-25平方米(老城区不小于生均面积2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平方米。(4 )高中配建标准:每10万人口左右配套一所普高, 其办学规模不小于30班,每班56座。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 为30-35生/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25平方米(寄 宿制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15 平方米/座。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配置应
1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单元规 划指引及市医疗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每个单元一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1 )用地面积81135平方米/床,建筑面积80-90平 方米/床。(2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行政管 理体系相结合,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 平方米,设置床位15-30张。服务人口 5万7万人(含7 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设置床位21-35张;服务 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床位数3550 张。综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可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每个社区宜设
16、置1家,新设置的社 区原则上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控制在0.8-1 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平方米,不设病床。(3 )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不小于10 托位/千人配置,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不小于 8托位/千人配置,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文化设施(1 )按照20-25万人设置一处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 积800010000平方米;(2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 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 化活动室。体育设施(1 )按照每20-25万人配置一处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用地面积1000015000平方米;除
17、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 /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体育活动 室;按20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1 )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100平方 米/千人,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2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物业用房按以下要求配建:1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 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配置。2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 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 的,超过部
18、分按1%。的标准配置。3)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 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 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的通道。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 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3 )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按140平方米/千人、建筑 面积不低于IOOO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4 )每个管理单元应配建公厕。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 10平方米/千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
19、置公厕,每 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可布置于其它建筑内, 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5)每个管理单元应配建垃圾转运站,除专项规划规 定外,每0.71.0平方公里应按1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设 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标准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按不大于 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投放站。宜采用分类收集,垃圾 屋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本地块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储运需要。(6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10-15万人设基层公安 (派出所)用房,用地面积150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3000平方米,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并应 有单独院落按1-2万人配置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为20-50 平
20、方米。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7)每个单元应配置邮政营业场所和电信营业场所, 邮政营业场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IOOOm ,电信营业场所根据 专项规划设置。(8 )城市规划公共绿地或小型广场应按照400米间距 以景观塔、仿生塔的方式建设电信基站;行政、商务办公区、 商业金融区应按照300-350米间距以美化天线方式为主建 设电信基站;大型场馆或会展中心区应按照400米间距以美 化钢管塔或景观塔的方式安装天线;居住小区应按照350米 间距以美化天线方式为主建设电信基站;工业产业集中区应 按照400米间距以地面景观塔方式建设电信基站。(9 )每个单元应配置燃气调压站2处,按每个中
21、低 调压站负荷半径500米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燃气调 压站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个,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个。(10海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集中养老设施含 残疾人托养所),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服务,宜临近医 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 床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35平方米/床用地面积应为18T4 平方米/床。养老设施应设置于阳光充足地带,满足冬至日不 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 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 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 务设施。(H )在高铁站
22、长途汽车站、重要公共场所应实现Wifi 全覆盖,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建筑设计应考虑 无障碍设计。3.3.2实施要求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 交付使用。3.4 “四线控制3.4.1 总体要求四线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黄线、绿地绿线、水系蓝线、 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在管理单元层面应明确城市四线控制 界线,确定相关设施的规模及控制要求等,规划宜采取刚 性和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并按照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明确”四线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在地块控规层面其 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明确具体的 位置。3.4.2 城市黄线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管控,实现全覆
23、盖、系 统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城市黄线控制范围不仅保障设施 自身运行安全,同时应考虑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 要求。对现有损坏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正常运作的建 (构)筑物,应当限期整改或拆除。3.4.3 城市绿线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管控,城市绿线内的用 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 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各层级规划应深化落实城市绿线管控 各项控制指标。3.4.4 城市蓝线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管控,蓝线范围内原则 上可以进行水利工程、市政管线、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综 合防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公用设施的建设; 对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的,应取
24、得相关水行政主管批 准,并依法对占用水域岸线进行补偿。城市蓝线管理同时执行以下规定:1、管理单元中实线控制的城市内河、湖、水体和湿地 的保护蓝线及其控制范围须严格执行,其面积不得擅自调 整。2、在实线控制的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 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得到 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3、实线控制的城市蓝线内对水域及环境造成影响的现 状建(构)筑物,在城市蓝线确定前依法建设的,依法征收 或拆除、改造,并给予适当补偿;在城市蓝线确定后违法建 设的,依法拆除或改造。3.4.5 城市紫线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 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
25、的各项 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迹、维护街区传统格局 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 修和整治必须保护原有外形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 境质量。紫线管控范围内禁止违反相关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 除、开发,禁止损坏或者拆毁相关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相关保护规划确 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 他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 坏性影响的活动。城市紫线管理同时执行以下规定:1、紫线范围应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 建设,严禁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 性影响的活
26、动。2、紫线范围内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开发强度和建 筑高度,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在管 理单元中予以明确。3.5 道路交通3.5.1 城市道路Is基本要求(1)城市道路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 别、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地面控制标高、交通安全设施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 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地下管线布置 等进行设计。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内容必须符合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道路交通信号灯设 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 置规范(JTGD822009 )等国家
27、强制性标准。(2)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 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使用。2、道路分类及计算方式(1 )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2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0% (计算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 道路内宽度在8米及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不 计入在内(3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控制(具体数 值参照表31 X表3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控制表单位:米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快速路25252525主干道252
28、52020次干道25201515支路25201510注:当交角W3O。时,切角线增加5米。道路交叉口是立交形式的,以立交规划控制为准。3.5.2 道路机动车出入口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 要求:1、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辅 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确需开口的 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宜 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3、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 范围内。因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 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干路、快速路上距离道
29、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 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2 )次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70米 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3 )支路上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宜小于40米或设在 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4、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桥 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5、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 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上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车道出入口的车道宽度应不大于5米;双车道出入口的车 道宽度应不大于7米;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应不大于16米。6、机动车出入口其他退让要求: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
30、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 15米;距公园、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 米;距学校的出入口、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 等不小于50米。3.5.3 公共交通1、规划建设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 等大型交通设施,大型商业、旅游设施,大型文化、体育设 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设施。2、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具体应结合 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3、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 车10012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 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 车场等整体
31、设计。4、公交停保场用地面积按照每台标准车200平方米确 定。5、设置有公交线路的城市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 靠站。6、常规公交平均站距宜为400-800米,快速公交平均 站间距宜为6001200米市中心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下限值, 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上限值。3.5.4 公共交通设施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 靠站、出租车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2、公交场站面积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3-2的规定。除专项 规划规定外,公交首末站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平方米,具 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表3-2公交场站规划占地面积标准场站类型规划面
32、积标准(平方米/标准车)公交首末站(枢纽站)IOo120停车保养场180220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采用对面设置的,应在车辆前进方向上迎面错开30米。4、公共加油站(1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以二级站为主,小型站为辅, 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3的规定。(2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 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表33加油站用地面积指标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5008001000用地面积(万平方米)0.120.180.250.30注:考虑到加油站配备加气站、洗车点可酌情增加用地。5、公共充电站(桩)公共充电站不宜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 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多尘或有腐蚀
33、性气体等用地 周边。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建筑,按规划停车位数不宜 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3)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数35%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4)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 条件;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非 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配建 充电桩。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 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不应影响消防救援。(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 水或易燃易爆场所。(3 )
3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宜布置在厂区生活、办 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 库贴邻设置。(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贴 邻设置。(5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 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 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的设计应符合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 相关要求。(7 )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 用地,应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包括
35、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对于充电桩 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 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7、出租车停靠站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医院、大 型住宅小区等场所,在其用地范围内根据交通组织应当相应 配建不小于30米x3米的出租车候客专用道或专用停靠站。 老城区参照上款执行,具体由规划、公安、交通、建设等部 门视情况提出意见。3.5.6 步行系统要求1、街区内或街区之间的步行系统应围绕公共交通设施 布局。2、在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筑主要 出入口等主要人流节点之间应建立步行衔接设施。鼓励人行 天桥或人行地道
36、的起点和终点与周边建筑连通。3、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步行区内应设置 盲道,并兼顾轮椅、婴儿车的使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应做 无障碍放坡处理。4、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米。5、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 面高度保持一致。6、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道、商业街、桥梁及 隧道等主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 应具有可达性、连续性和安全性。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 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置盲道提示标识。3.6 绿地控制3.6.1 城市绿地控制城市绿地率要求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o(
37、2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 绿地率不宜小于20%o(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 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35%o(4 )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5% ,产生有毒有害 气体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 50米的防护林带。属于老城区、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历史 文化街区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公共绿地要求公园绿地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执行。(2 )防护绿地1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是耕地的,绿化带宽度不 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
38、两侧不得超过3米。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 隔离带。道路绿地要求城市新建道路要合理配置绿地比例,在满足规范标准的 前提下控制道路绿带宽度,严格限制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建 设。注:老城区及改造道路可酌情处理。3.6.2相关要求鼓励生态绿化地面停车位用地宜采用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 设施;绿地内不透水硬地面积不得超过15% ,生态透水绿地 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70%比例折算计入绿地率, 草坪砖可按30%比例折算计入绿地率。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积极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 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 面积(每块面积应
39、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 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xN0 F一地面绿地面积, M一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3-4 %表37 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栏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米)有效系数(N)h1.51.01.5 h240.30注: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提高核算指标,hW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 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3.7 开发控制3.7.1 总体要求依据本通则,在管理单元层面明确各管理单元的总人口 容量总建筑规模要求和基准容积率。3.7.2 开发强度控制市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2.0 , 一般 不超过2.5 ;工业用地基准容
40、积率宜为不小于1.2 ;中小学(幼 儿园)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Lo ;医疗卫生、社会福 利设施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5 , 一般不超过2.5 ;行政办 公(社区服务)等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L5 , 一般不超过 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2.2 (其中 批发市场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5 ,旅馆用地基准容 积率宜为不大于2.0 );社会停车场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 于LO ;加油加气站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LO03.8 城市设计3.8.1 界面控制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等)、人的活动特点 等,对管理单元的城市界面特征、建筑界面控制线及沿线建 筑主体、裙房
41、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 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1、广场界面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 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2、街道界面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重点对沿建筑界面控制 线的建筑高度、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 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3、滨水界面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立体性,重点对滨水建筑的高 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3.8.2 景观风貌控制1、自然环境景观应遵循生态为上、环境融合的原则,宜进行低密度 开发;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2、历史文化景观应遵循保
42、护第一、降低开发”的原则,符合相关的历 史文化保护规划,并应注意在空间尺度、单体体量、建筑造 型、建筑色彩、建筑高度、修建活动等方面与历史文化景观 的协调和统一。同时,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注重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空间尺度:古街市空间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比例:(1 )单体体量: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2 )建筑造型:核心保护区:建筑采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顶、灰瓦、 青砖清水墙,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 按规划管理确定的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新建建筑尽 量与保存建筑在造型上相协调;风貌协调区:建筑造型在不破
43、坏古城风貌的前提下,可 适当放宽;(3 )建筑色彩:核心保护区:为黑、灰及青色、原木色等北关传统民居 的色彩;风貌协调区:为黑、白、灰色;更新区为淡雅色;(4 )建筑高度:街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采取30。-35。控制视 角;凡街道宽度小于15米的,采取45。控制视角;3、节点明确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 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表3-5城市节点地区设计指引类型控制要素老城保护片区风格:宜以汉魏风格为主,辅以新中式风格天际线:片区整体天际线较低,宜以历史街区天际线为基调,周边建筑天际线与之相协调。文化综合风格:宜以现代建筑为主,隐喻主义为辅片区
44、天际线:宜以大体量的多层建筑形成标志性天际线节点。生态风格:生态廊道以体现生态自然为原则,局部滨水可结合城市功能进行驳岸廊道改造,但整体仍需维持生态廊道基本生态功能。高铁风格:宜以新中式与现代风格为主;核心片区天际线:为城市节点片区,天际线为较高地区。工业风格:主要为现代、功能主义风格,宜以简约、典雅的基调为主;片区天际线:依据实际功能确定,兼顾周边环境景观的整体协调。商业风格:宜以现代风格为主,新汉式风格为辅;中心天际线:为城市中心片区,天际线结合建筑功能、体量等要素灵活处理。居住片区、综风格:宜以新功能主义为主,多种风格并存;合生活片天际线:以多、高层居住建筑构筑富有韵律的天际线。区、工业
45、配套片区商贸风格:宜以现代风格、功能主义风格,以简约、典雅的基调为主;物流片区天际线:依据实际功能确定,兼顾周边环境景观的整体协调。4、视线通廊划定视线通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 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色彩等控制或引导要求。规划范围内的视廊包括以涡河、宋汤河等河道及其沿河 绿地为主的滨水景观视线通廊,以酒城大道、药王大道、希 夷大道等城市干道为主的城市街景视线通廊,以花戏楼牌 楼、明清老街牌楼等重要对景之间联系作用的标志性景观视 线通廊。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 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 米。5、城市天际轮廓线(1 )已编制城
46、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 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2 )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照由滨水至城区的方向, 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3 )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 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3.8.3 开放空间组织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 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 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广场和停车场地等。城市公共开 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营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 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组织安排开放空间,并与 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Is广场确定广场的性质、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提 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 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格、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 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 求;广场内应设置网络热点、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 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 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