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服务评估机制.ppt

上传人:白大夫 文档编号:4333244 上传时间:2019-11-05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06.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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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士住宿服务评估机制,住宿服務評估機制的背景,殘疾人士住宿服務意見調查,2002年社署委託MDR市場策畧研究中心訪問了1 573名殘疾人士,包括: 930 名住院人士 405 名輪候人士 238 名使用日間服務的非住院人士 當中1 051份訪問資料是由主要照顧者提供 整體回應率為 87%,調查結果(1): 申請人多在年輕時已輪候院舍,輪候人士的年齡中位數為28歲,當中15至20歲佔了30%,調查結果(2): 家長並不急於讓子女接受住宿,超過24%的家長希望在五年或以後才獲編配宿位,調查結果(3): 可替代住宿服務的選擇,住宿服務評估工具簡介,1.評估申請人是否需要住宿服務,根據此時此刻的客

2、觀需要(needs)而非當事人的意願(wants) 以精簡(concise)及多向度(multi-dimensional)的評估準則了解申請人的住宿需要,與住宿需要無關的項目並沒有被包括於評估工具中,2.根據結果配對合適的住宿服務,目的只在服務分流(service streaming),而不是替代各專業的診斷與治療工作 一般來說評估員能在一小時內完成評估,識別照顧需要的四個範疇,行為問題 (Challenging behaviour),功能缺損 (Functional impairment),護理需要 (Nursing care need),家人照顧者的適應能力 (Family members

3、 coping),護理評估項目,皮膚問題 餵食情況 使用藥物情況 排泄控制,癲癇情況 氧氣治療 抽吸處理 長期臥床,功能缺損評估項目,洗澡 穿脫上身衣物 穿脫下身衣物 穿脫鞋襪 位置轉移,如廁 進食情況,使用的輔助工具及食物種類 進飲情況,及使用的輔助工具 室內行動能力,包括室內行走或使用輪椅,行為問題評估項目,攻擊行為 自我傷害行為 破壞行為 其他行為問題,包括: 不恰當性行為 厭惡行為 重覆行為,家人照顧者應付能力評估項目,主要照顧者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年逾60歲 健康轉差或有長期病患 出現情緒困擾 為肢體傷殘人士、弱智人士或嚴重精神病患者 須照顧其他殘疾家人 須長時間工作又無法安排其

4、他人士提供照顧,當事人人際關係出現嚴重問題,包括與家人或鄰居出現嚴重衝突 當事人被虐待、侵犯或被疏忽照顧 當事人有不受控制行為,包括離家出走,住宿需要評估總結(1),先動用家庭照顧、社區支援服務、日間訓練服務等資源,其次才考慮住宿照顧,住宿照顧,家庭照顧、 社區支援及 日間訓練等 各類資源,照顧需要,住宿需要評估總結(2),現時有沒有家人、親友或其他照顧者,可就評估所顯示的照顧需要提供協助,讓申請人無須接受住宿照顧?,住宿照顧,家庭照顧 及或 社區支援 及日間訓練,護理需要 功能缺損 行為問題 家人/照顧者 的應付能力,住宿需要評估總結(3),現時有沒有日間訓練或社區支援服務,可就評估所顯示的

5、照顧需要提供協助,讓申請人無須接受住宿照顧?,住宿照顧,家庭照顧 及或 社區支援 及日間訓練,護理需要 功能缺損 行為問題 家人/照顧者 的應付能力,住宿需要評估總結(4),倘若家人及各類支援服務無法提供協助,殘疾人士可入住院舍得到照顧,住宿照顧,家庭照顧 及或 社區支援 及日間訓練,護理需要 功能缺損 行為問題 家人/照顧者 的應付能力,評估機制的優點,清晰可依循的模式,比較一致的評估標準 住宿服務與日間訓練、社區支援服務有較清晰的界定,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 可清楚界定殘疾人士因哪項照顧需要得不到支援,而需要住宿服務 只會當殘疾人士有其他選擇(例如家人或服務可提供足夠協助),才會被評估為沒有住

6、宿需要,特殊情況的處理,倘若當事人被評估為無住宿需要,但評估員發覺有評估過程未被提及的情況,令當事人有充足理由需要院舍服務,評估員可於總結部分詳細列明該特別情況,並建議所需服務類別,有關住宿服務申請的安排,評估機制實施時已在 住宿服務輪候冊上的人士,保留他們在評估機制實施前已在輪候冊上的申請日期;惟在宿位編配時,仍須經評估機制確認其入住需要,方可入宿。 為以下已在輪候冊的人士安排評估: 當獲編配宿位的申請人 其他要求先行評估的申請人 經評估確定無住宿需要的人士,倘若將來經評估而確定有住宿需要,可以原來的申請日期返回輪候冊。,已入住資助院舍人士,已入住資助院舍人士無須再作評估。 若身體狀況或所需

7、照顧有改變,而需轉用其他住宿服務,則須經評估機制以確定所需的服務類別。 輪候所需的住宿服務期間,申請人可繼續接受原有的住宿服務。,將評估結果知會申請人,評估員須先向申請人及其家人口頭交代其初步的評估結果,並作出跟進,例如:轉介合適的日間訓練或社區支援服務 轉介社工須在社會福利署核實有關評估後向申請人及其家人發出書面通知,確認有關評估結果,個案檢討,社工可隨時就個案作出檢討,例如: 有關殘疾人士在個人或護理照顧的需求出現顯著轉變; 行為問題或失控行為增加或減少;或 家庭狀況出現顯著轉變等 家長亦可在察覺以上轉變時,向社工要求檢討個案,優先編配服務,為照顧緊急或有非常特殊理由的申請,現行的優先編配

8、服務機制將繼續保留。 惟此類申請仍須經評估機制確認其服務需要,才作安排。,上訴機制,上訴機制,上訴機制包括三個部分: 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調解隊伍,上訴委員會秘書處,上訴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為上訴委員會及調解隊伍提供行政支援及聯絡工作 倘若申請人或家人不滿評估結果,可親自或透過轉介者向秘書處提出書面上訴,秘書處會為上訴人安排調解隊伍進行調查,調解隊伍,調解隊伍隸屬上訴委員會,由社工、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及護士組成 職能在於澄清評估中的要點及疑問,從而尋求一個各方均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解結果將由秘書處正式知會上訴人 倘若個案無法作出調解,便會交由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一名福利界代表、一名醫療界代表及一名弱智人士家長 成員一般任期為兩年 職能:在深入了解個案及評估結果後,建議最適合該個案的服務計劃,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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