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通告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大理市林业局 关于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通告我市是全国重点森林防火区域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全市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理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现将规定通告如下: 一、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内非林业用地和林缘为森林防火区;苍山、鸡足山、洱海东面面山、城镇面山、飞播区和天然林保护区为高火险区。 三、“两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的重点林区、主要道路路口设立固定(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进出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接受防火检查或登记凭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林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四、我市辖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工程建设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按规定向辖区森林防火部门交纳防火风险抵押金并接受 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管理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积极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五、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野外吸烟、违规使用火种;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野外烧火取暖、生火做饭; (五)焚烧地埂、枯枝杂草、堆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六)野外焚烧垃圾; (七)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八)火把照明、狩猎、烧蜂和烧山驱兽; (九)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电焊施工; (十)其它非生产性用火和野外违规用火。 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上报审批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森林高火险期(2月-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市辖区内放孔明灯。 六、违反本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
4、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引发森林火灾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林区经营实体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
5、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林区经营实体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个人纵火行为予以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2670058 特此通告。 大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大理市林业局 二一三年 三月六日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