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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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时机,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2021年07月07日16时01分367主题分类:建设建筑机动车停车场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O(A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2、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方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

3、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开展,配建为主,标准使用的原则。第六条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七条智能化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

4、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第八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开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方案审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

5、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工程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登记备案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三条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

6、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异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提供经营性停车效劳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标准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以下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一市区主干道;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人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三已建成能提供充

7、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效劳半径500米内;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标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效劳证;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三指挥车辆有

8、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平安设施;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标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四建立经营、平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五设置平安、消防设施、设备;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

9、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效劳费。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效劳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效劳的,应遵守本方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

10、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平安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效劳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方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本方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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