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级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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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办高级中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名称:阳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学校)。第三条本公司(学校)的办学宗旨及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2、本公司(学校)系1个法人股东(举办者)依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本公司(学校)接受审批机关甲地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部门甲地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本公司(学校)的办学地址(即住所,以下同):甲地区O号,邮政编码:略。本公司(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变更办学地址。第七条本公司(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学校性质(法人属性):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法人)。(二)学校类型:普通高中。(三)办学规模:教学班30个,在校生总数1500人。(四)办学内容:1、办学层次:高级中等教育。2、办学类型:普通。3、办学

3、形式:全日制。(五)招生对象:高中生,学制/学习期限为3学年。(六)经营范围: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八条本公司(学校)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本公司(学校)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本公司(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三。校长:张四。第十条本公司(学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学校)与股东(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举办者)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学校)、董事、监事及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举办者)、董事、监事及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注册资本元(人

4、民币)。股东(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学校)承担责任,本公司(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学校)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十二条本公司(学校)登记注册后,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本公司(学校)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公司(学校)盖章,一式两份,股东(举办者)和本公司(学校)各持1份。股东(举办者)遗失出资证明书,应立即向本公司(学校)申报注销。经本公司(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

5、发。第十三条本公司(学校)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本公司(学校)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予对抗第三人。第三章党的建设第十四条本公司(学校)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未达3人的,采取挂靠组建设立党组织。本公司(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本公司(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和

6、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和监督本公司(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公司(学校)健康发展;(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动员群众,做好发展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三)研究决定德育、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本公司(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四)参与研究涉及本公司(学校)

7、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未经同意不列入理事会议题;(五)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实施;(六)支持本公司(学校)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五条本公司(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十六条本公司(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公司(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

8、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本公司(学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公司(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本公司(学校)党组织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部门)党政办,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本公司(学校)依据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第四章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作为举办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一)担任董事或指定代表担任董事;(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三)查阅

9、复制本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六)决议增加注册资本;(七)决议发行债券;(八)取得办学收益;(九)决定本公司(学校)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十)终止办学后,依法分配剩余财产;(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行使的职权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股东不得作出与其不一致的决议。第十九条股东(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本公

10、司(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本单位(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本公司(学校)债务;(三)依法保障本公司(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四)不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五)不擅自改变资金办学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不通过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调整投票权等方式向外方转移控制权;(七)尊重本公司(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随意干涉插手办学;(八)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办学地址发生变化的,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股东

11、举办者)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股权后,本公司(学校)变更或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新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公司(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股东(举办者)变更的,不涉及本公司(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影响本公司(学校)发展,不损害师生权益,并签订变更协议。股东(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股东(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学校)

1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公司(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举办者)或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教职工代表、教育专家或者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等名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届任期_3年,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可以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举办者)推选产生,由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学校)章程等规定,

13、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修改章程;(四)制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筹集办学经费;(八)审核预算、决算;(九)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十一)向股东(举办者)报告工作;(十二)决定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对外合作等事项;(十三)决定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品牌使用等事项;(十四)决定其他重大

14、事项;(十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十二)(十三)项决定时,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1人1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15、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股东决定,致使本公司(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学校)设立的监事会,是本公司(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包括股东(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不少于1/3的教职工代表。本公司(学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举办者)代表1名,教职工代表1名,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名,由党组织推荐。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本公司(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列席本公司(学

16、校)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本公司(学校)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

17、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公司(学校)财务;(二)监督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学校)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学校)利益的行为;(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8、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第六章董事、监事、校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董事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本公司(学校)董事、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兼任本公司(学校)监事,具体人选按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召开会议进行确认后即正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3名兼任本公司(学校)董事。股东(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定代表兼(担)任董事。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

19、公司(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在本公司(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学校)的董事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限制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学校)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第三十条董事、监事和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学校)利益,不利用在本公司(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

20、取私利,不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本公司(学校)财产,不挪用资金或者将本公司(学校)资金借给任何与本公司(学校)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将本公司(学校)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将本公司(学校)资产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以本公司(学校)资产为本公司(学校)的股东(举办者)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本公司(学校)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学校)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本公司(学校)所有。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均不在本公司(学校)的财务、人事、基建、审计等关键岗位任职。董事

21、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兼任、担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校长是本公司(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公司(学校)党委(或党总支部、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每届聘期3年,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四)具有5年以上

22、中小学/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五)具有2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任职经历或3年以上中小学中层管理工作经历;(六)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七)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八)经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三十三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职权:(一)负责本公司(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三)执行董事会决定;(四)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六)向董事会提名

23、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人选;(七)聘任或解聘包括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教职工,实施奖惩;(八)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与会计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本公司(学校)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本公司(学校)财务核算,不账外核算。本公司(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本公司(学校)的全部收入全部纳入本公司(学校)

24、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本公司(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本公司(学校)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本公司(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送交股东(举办者)审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公司(学校)的发展。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财务结算后本公司(

25、学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本公司(学校)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本公司(学校)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本公司(学校)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公司(学校)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本公司(学校)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本公司(学校)注册资本的25%。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学校)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本公司(学校)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26、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本公司(学校)股东(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其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的其他人员均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学校)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股东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条本公司(学校)公司合并、分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

27、关手续。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学校)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学校)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本公司(学校)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本公司(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办学许可证到期未获续期的;(一)本公司(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或经股东决议解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三)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被依法撤销的;(五)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8、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一)(二)(三)属于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情形。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妥善安置在校师生。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学校)自行终止办学的,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本公司(学校)在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公司(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的,审批机关责令本公司(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一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清算组

29、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或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债权、债务;(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

30、讼活动;(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清算组成立后,本公司(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本公司(学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本公司(学校)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教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本公司(学校)债务后的剩余资产,股东可依法享有允许向股东(举办者)分配的部分。公司自行终止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后制定终止方

31、案。终止方案至少包括终止的原因、内部决议程序、清算方案、风险评估结论、教职工及学生的安置方案、税收缴纳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终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一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学校)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下列事项:(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二)变更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长的;(三)涉及本公司(学校)设立(含筹设)、变更、终止事项的;(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32、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十一)其它重大事项。校长脱产学习1周以上或离省出访、出差、休假等(含法定节假日),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往返时间、事由、地点、联系方式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本公司(学校)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债务(调整)方案和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及待遇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33、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公司(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董事会的成员签名)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学校)终止时,向审批机关及时上缴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公司(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监督管理本公司(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34、其中主要职权包括:(一)听取本公司(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本公司(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本公司(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本公司(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本公司(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公司(学校)工作提出意

35、见和建议,监督本公司(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本公司(学校)与本公司(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教育教学与师生权益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学校)办学场地使用合法、独立,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建筑面积、生均面积、教育技术装备达标,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第四十九条本公

36、司(学校)从业人员实施入职查询,按规定自主聘任教职工。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公司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人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公司(学校)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安全管理专项经费,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齐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全员开展安全教育。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学校)依法起草、修订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提交家长委员会、

37、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并公布后施行。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学校)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成立由本公司(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依申请组织听证;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后,受理申诉,组织复查,有错必纠。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学校)董事会。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学校)章程经股东(举办者)及董事签字捺印或盖章后生效。第五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学校)可修改章程:(一)公司党组织认为必要;(二)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三)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本公司(学校)将章程向社会公示。章程修订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文本经董事会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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