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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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1 特征码 ELiLOdDJGxqsNkASBcPF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 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 第 2 页 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

3、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4、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第 3 页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

5、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第 4 页 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 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 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 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

6、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7、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 第 5 页 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进行专业技术培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8、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 第 6 页 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 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 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 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9、 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 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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