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律制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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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概述第1节 著作权的概念和性质1、 概念广义: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邻接权狭义:民事主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邻接权:相关权利 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作品或不是作品但有价值的传播者的权利2、 性质产权权利理论;非物质财产理论;人身权利理论;人身-经济权利理论(我国);知识权利理论第2节 著作权法的概念和沿革1、 著作权法:调整由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产生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论2、 历史沿革(1) 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和发展法律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的产物,是由禁止翻印的特许权或特别保护措施发展而来第一部成文著作权法 1709安娜法令(2) 中国的著作权制度1

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2、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著作权法3、 1986年民法通则第94、118条对保护著作权做了直接规定4、 1990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5、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6、 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被迫修法)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与特征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的特征l 作品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l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3、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l 独创性或原创性。 l 可复制性第二节 作品的类型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一、一般作品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l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l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l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l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l 杂技作品,是指杂技、魔术、

4、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l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l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l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

5、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l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2、 特殊作品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 概念: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2) 范围: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语言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 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节日保护?2.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6、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草案(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以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3. 草案三补充: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第三节

7、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四节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主要类型1.违反一切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的作品3.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二、法律地位1.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2.禁止出版,传播第三章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类别1.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作者;通过受让、继承、受赠与或受遗赠、其他方式2.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内国主体: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直接受法律保护。外国主体:(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

8、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二节 作者l 一、作者的概念和特征l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l (1)作者为自然人l (2)作者为实际参加创作活动的人l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9、l 进行组织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咨询意见、物质条件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作者。二、非自然人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作者身份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第4章 著作权的内容第1节 著作权取得制度1、 自动取得制度伯尔尼公约第三条: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2、 加注标记取得制度世界版权公约 (copyright)3、 注册取得制度(1) 登记不是产生著作权的条件,但登记是延续著作权的条件Eg:阿根廷著作权法:作品发布后三个

10、月必须登记,否则著作权停止行使(2) 登记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Eg:美国版权法(3) 登记是著作权转移时对抗第三人的条件Eg:台湾:著作权之转让,继承或设定质权,非经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4) 登记是明确著作权归属的证据第2节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1、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 发表权(1) 概念: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 特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次用尽) 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3) 法律问题 a.继承人行使的问题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

11、有人行使。B.发表权的限制 对发表权诸问题的再认识2. 署名权(1) 概念: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真名,假名,不署名草案: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2) 法律问题:A.权利限制B.特殊作品的署名:电影作品,演绎作品等C.署名顺序问题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D.冒名问题3.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法律问题:a.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修改权与所有权的冲突 b

12、.收回权问题(中国没有)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与修改权的关系-量和质(修改与篡改)与改编权的关系-原作与新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草案:第十三条(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一)复制权1概念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特征(1)再现于有形载体(2)现对稳定的固定于载体3复制的类型(1)从平面到平面(2)从平面到立体

13、(台湾:原件是艺术作品,是复制;原件不是艺术作品,不是复制)(3)从立体到平面(4)从立体到立体4法律问题:(1)数字化复制(2)关于临摹(二)发行权1概念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特征(1)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2)以转移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3与复制的关系。4.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例外:若是盗版,发行权一次不用尽,著作权人可要求各级出版人承担侵权责任(三)出租权1概念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法律问题(1)与物权冲突(2)租金的收

14、取3.适用对象: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四)展览权1概念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法律问题:同时转移(1)与发表权的联系:(2)与物权的关系 著作权法第18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应增加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是私权,应交由当事人自由处理)(五)表演权1概念: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2方式:(1)现场表演;(2)机械表演;(不包括放映或广播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行为)eg:放音乐3.歌曲的著作权人是词曲作者或继受主体,若在盈利性公共场所播放歌曲侵犯著作权

15、人的机械表演权(六)放映权 1 概念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2特征(1)公开再现;(2)限于美术、摄影、电影作品。3与表演权的关系 草案将其合为表演权(七)广播权1概念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2权利范围(1)无线广播(2)有线转播(3)设备传播:eg:酒吧通过电视播放电视节目(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1概念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

16、特征(1)向公众提供作品;(2)交互式传播;(3)主体可以是网络服务商,也可以是网络用户。(九)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Eg:音乐用在电影中(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草案:追续权 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

17、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节 著作权的期限一、著作权期限的计算方法1、死亡起算法。2、发行起算法。二、人身权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即为作者终生享有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l (著作权法第21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l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

18、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l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l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5章 著作权的归属 (原始归属

19、)第1节 著作权的归属的一般原则1、 作者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2、 其他原则:投资原则 :电影投资者 合意原则:委托侵权产生的演绎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受保护,有独立的著作权第二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l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l (一)概念l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l (二)归属l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l (三)相关规定l 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l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二、合作作品的著作

20、权归属(一)合作作品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二)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1合作作者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2合作作者必须共同参加了创作劳动。(三)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三、汇编作品(一)汇编若干作品、

21、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二)与合作作品的区别1.不必有共同的创作合意2.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三)归属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报酬,劳动报酬,应该是作者获得使用费,忽视作者地位;制片者是谁?是投资者?实践中的困境 原始著作权人:制片者)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

22、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概念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二)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具有劳动关系。(eg:软件设计师设计的软件。是履行职务必须产生的作品)2、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三)归属1、(著作权归法人、单位,作者有署名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23、、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2、(著作权归作者,法人单位有优先权)除上述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 其他特殊作品归属(司法解释)1.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

24、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为官员量身定做)2.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第六章 邻接权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一、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者、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权也列人邻接权主体2、 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1、 主体不同:作品的传播者 作者2、 客体不同:传播载体 作品3、 权利内容:邻接权弱于著作权4、 保护期限不同3、 法律适用由于邻接权是广义著作权的一部分,除特

25、殊规定以外,有关著作权的均可适用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出版合同关系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2.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出版者权利的内容1.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26、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2.修改、删节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3. 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第3节 表演者权利1、 概念 实施条例第五条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2、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1. 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是因作品本身而产生的权利表演者权不是因作品而产生,而是因

27、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2. 表演权属于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而表演者权属于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3. 表演者表演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享有表演者权2、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1.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绎作品需取得双重许可三、表演者权的内容 l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l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表演形象指角色形象l 3.

28、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l (不享有非现场的广播权)l 草案: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l 4.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l 5.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l 6.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4、 表演者的保护期1. 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 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注:表演者没有表演权和广播权 电视

29、台直播现场表演涉及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者的现场直播权电视台播放CD:广播权超市播放CD:表演权第3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1、 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2、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

30、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1.复制权,即复制其录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即发行其录制品的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将其录制品的复制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4.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制

31、品的权利 5.电视台播放权 录像制作者有,录音制作者没有46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节 广播者权利1、 广播电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录像制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32、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内容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转播权)(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第四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一、基本概念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行为。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

33、会团体。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于年月8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立1. 设立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 设立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1. 会员大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

34、织的权力机构。2. 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1.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2.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5、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关系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

35、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3.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4.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第7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一、著作权的转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2) 特征1. 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财产权2. 著作财产权的权能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3. 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转让相区别第2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1、 概念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或

36、者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2、 特征1. 著作权许可不改变著作权归属2. 被许可人的权利取决于合同的约定3、 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1.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 地域范围、期间4. 付酬标准和方法5. 违约责任6. 其他内容4、 专有使用权的规定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第3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质押 信托 其他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 法定许可一、法定许可的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37、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它权利的制度。二、法定许可的适用1、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

38、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的适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

39、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

40、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第三节 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使用人的申请而授权批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使用,使用人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二、强制许可制度的渊源 最早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是英国1909年版权法,现行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

41、度,但是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三、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1、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在于,合理使用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必须是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向著作权人要求许可,而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然后由使用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提起申请,并且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2、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是,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特定的范围。强制许可则需经使用人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42、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一)有侵权事实(二)行为违法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表现(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

43、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

44、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责任形式1.赔偿损失赔偿标准(1)权利人实际损失;(2)侵权人违法所得;(3)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2.停止侵害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二、司法措施(一)诉前强制措施(禁令) (第49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证据保全 (第50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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