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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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社2011 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 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号)和中 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 自 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二 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2、管理,建立中 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 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 号) 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 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 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 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 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 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 政府主导、分级 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 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 及

3、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 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 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 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 国家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

4、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牧)业人口 15以上,或 100 万人以上的,参照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 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 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 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 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 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 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 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

5、评估 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 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 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中央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 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 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 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 “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 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 的受灾群众,解决灾 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

6、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 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 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 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 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中央级 救灾储备物资;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指定代储单位管理中 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支出,按每年实际代储物资金额的 3%核定。 第十条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 救灾工作实际需求, 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 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第四

7、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 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 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 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 民政部门报经同级 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财 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 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 死亡(失踪

8、)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 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 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 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 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 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 次灾害过程造成 “ 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 源、无自救能力 ” 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 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 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

9、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 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 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 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 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 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报告中,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 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 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根据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财政 部、民政部按灾

10、情评估结果、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 准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 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民政部应在两部核实有关情况后 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 计署、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第十六条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 通知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 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 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 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

11、活救助工 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 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 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 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 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 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 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 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

12、70%、 地方负担 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 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 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 民政部每年年底按中央和地方分担 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 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中 央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中央财政 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民 政部、财政部核定灾情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 行安排一部分中央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地方应根据救助 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在每年年底 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地方落

13、实自 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中央 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 第二十条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 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 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 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 规程,通过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 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

14、有关规定,有 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 一卡(折)通” 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 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 审 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民政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 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 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

15、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 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 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 救发 19997 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 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 127 号)同时废止。 2010 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 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

16、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 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 、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 、 “我最喜欢的”、 “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 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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