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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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gbeZaSMEplHRMGfMgFwP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 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和xx 省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建设 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 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领导全市的人民防空 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规划由市人民防空办

2、公室会 同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市人民政 第 2 页 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 市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 民防空经费和新建民用建筑的人民防空经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游、招待所、商店,大 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 防空地下室: (一)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 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二) 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 总建筑面

3、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 二修建; (三) 其它民用建筑,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以 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 一修建。 第七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 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第 3 页 必须报经市人防办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应 建面积每平方米 2000 元向市人防办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 赞,由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地 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标准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 工许可证前,向市人防办办理登

4、记手续并缴纳人防建设费。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市人防办统一 审核批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的,市建设局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 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防 办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人防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市人防办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 4 页 第十二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市人防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

5、当报请人防 办进行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防办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人 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在 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市人民 防空办公室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 ,并由使用单位或 者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有关规定, 第 5 页 对人民防空的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 水等方面的

6、优惠。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 常性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 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市人防办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邮政、电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 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 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 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为提高市区防空警报的音响覆盖串,根据城市防空建设的 规划要求,新开设的防空警报点所涉及的警报管理单位应按

7、照 战备要求积极配合。所需经费由市人防办支付。 第 6 页 第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市人防办提出,报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武装部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 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 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专用装备,器材由市人民防 空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增强公 民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井纳 人同级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内容,由市教委和

8、 人防办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 在单位列入国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 7 页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科技等部门协助开展全市人民防 空教育。 第二十条:禁止一切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 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出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报废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确需拆除、改造、报废的,必须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市人防办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 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支

9、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建设。 经市人防办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 防护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 8 页 第二十二条:确需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 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 条线管理收取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属人防建设专项基金,按规 定存人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节约经费 可以结转下

10、年度继续使用。 (二)对各种人防建设经费,市人防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市审 计局要对人防建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人防建设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市人防建设规划,有 计划地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人防 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四)人防工程,不占地面建筑计划指标面积,免交城市 第 9 页 配套设施等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按浙江省实施办法有 关处罚条款。 xx 市人民政府 200x 年 6 月 21 日 第 10 页 第 11 页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有关

11、处罚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 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就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 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 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标准加收滞纳 金。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 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

12、收不合格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 12 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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