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参考学习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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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标准(参考)目 录1.危化品生产企业集中执法标准4 1.1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5 1.2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2 1.3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23 1.4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29 1.5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401.6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71.7危化品生产企业模拟特殊作业执法检查程序49 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集中执法标准51 2.1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52 2.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60 2.3地下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68 2.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74

2、 2.5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852.6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91 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集中执法标准93 3.1露天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94 3.2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02 3.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06 3.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11 3.5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1163.6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2 4.金属冶炼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23 4.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24 4.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33 4.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145 4.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

3、准150 4.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1614.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67 5.涉氨制冷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70 5.1涉氨制冷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71 5.2涉氨制冷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176 5.3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186 5.4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1935.5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966.涉爆粉尘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97 6.1涉爆粉尘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198 6.2涉爆粉尘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204 6.3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12 6.4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2176.5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227.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集中执

4、法标准223 7.1职业卫生管理层面检查标准224 7.2职业卫生专业检查标准229 7.3职业卫生处罚标准235551.危化品生产企业集中执法标准1.1 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

5、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查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全总监设置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

6、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1条、第12条。查看任命文件、机构组建文件及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2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

7、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条。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照企业花名册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全员教育培

8、训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5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共抽查10份,涵盖三类人员。3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进

9、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应急预案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资

10、料。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5安全防护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

11、、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查看制度、标准、发放台账、培训记录;结合现场由专家检查佩戴情况。6承包租赁资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安全生产法第46条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46条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协调、

12、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6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查阅相关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及培训资料。7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苯、二硫化碳、汽油、氯气、氯丙烯、氮氧化物、氨、甲醛、焦炉逸散物查体周期1年,甲醇、四氯化碳、光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年,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半年1次(杀虫剂);

13、粉尘:电焊烟尘级作业4年、级及以上23年;物理因素: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特殊作业人员: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7职业卫生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

14、,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定期检测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15、超标处理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7职业卫生初次申报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变更申报按规定

16、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17、建设项目。8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1.2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工艺安全工艺安全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

18、4.3.2条,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条。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控制系统相关设置2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现场检查3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1.10条现场检查4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

19、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现场检查及查阅图纸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是否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是否符合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现场检查6可燃液体的储罐是否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现场检查7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是否设静电接地设施: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

20、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9.3.3条现场检查8仪表自控 现场联锁装置是否投用,完好;摘除联锁是否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恢复联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十条现场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入应用9气体报警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情况。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

21、置规范GBZ/T233-2009。现场检查;查阅设计图纸10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现场检查11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现场检查、查阅图纸12现场管理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是否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现场检查13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是否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22、HG20571-2014第6.1.4条现场检查14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是否设置风向标。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现场检查15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是否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现场检查16厂区内是否设置限高、限速标志。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6.1.3条现场检查17设备安全设备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查阅检验检测及

23、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18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19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2条现场检查20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是否封闭或隔离。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是否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第6.1

24、.3条。现场检查21电气安全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现场检查22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是否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是否能双向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现场检查23高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现场检查24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绝缘器材是否定期检测。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20

25、04)第5.6条现场检查25储运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剧毒化学品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现场检查,查制度;着重询问相关人员对仓库/罐区物质的了解程度,如果相关人员无法准确回答所储存的物料名称、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对该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的检查。26重大

26、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27、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查阅记录27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二十条。现场检查28是否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28、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八条现场检查29特殊作业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查阅记录和现场检查、询问30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1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2特殊作业现场

29、是否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3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34对不属于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1.2-1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氯碱行业)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检查是否采取下列措施: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配备

30、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现场检查及查阅设计图纸2检查液氯钢瓶的贮存是否符合下列规定: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七条现场检查3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是否遵守如下规定:贮罐露天布置时,应

31、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九条现场检查4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置,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置。5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是否满足以下要求: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

32、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九十条现场检查6电解工序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是否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现场检查7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是否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二十九条现场检查8液氯使用安全要求压力表是否选用膜片压力表(如采用一般压力表时,应采取硅油隔离措施)。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

33、03号第二百一十三条现场检查1.2-2危化品生产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光气和光气化)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工艺设备安全检查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贮槽类的设备台数及单台贮存量是否降至最低,并检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3;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应采用16MnR钢。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宜采用双壁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5.2

34、.4条现场检查2检查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是否划分区域,是否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6.3条现场检查3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的贮槽类及其输送泵是否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是否设围堰,其高度是否20cm,堰内容量是否大于槽容量,并有防渗漏层。室内是否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是否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处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7.3条现场检查4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是否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现场检查5光气及光气化生产

35、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是否能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现场检查6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是否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是否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1条现场检查7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是否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是否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2条现场检查1.3 危化品生产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36、问题描述处置意见处置依据1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与任命文件不符;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全总监设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限期整改,立案处罚。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项22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37、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危险化工工艺岗位现场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危险化工工艺岗位DCS自控操作人员(主、副操)无证上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未按期复审而失效。限期整改,立案处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38、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全员教育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学时或培训内容达不到要求;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未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对被派遣劳动者或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详细、准确安全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情况。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

39、第九十四条第四项33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预案未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登记建档或档案建立不齐全,缺少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重大危险源辨识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重大危险源预案备案

40、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4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应急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救援演练频次不符合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无评估报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5安全防护劳动防护用品未为

41、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6承包租赁资质审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调管理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限期整改,立案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77职业卫生职业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2、;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限期整改,立案处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简易处罚,限期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处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简易处罚,限期整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初次)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限期整改,立案处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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