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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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本部分学习目的,通过对基本权利理论的学习,了解基本权利的结构与体系、掌握关于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善于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现象,并能够运用基本权利理论分析解决日常生活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相关问题。,本部分学习要求,一、联系日常生活,发现并认识基本权利现象。 二、结合我国宪法文本,认识和理解我国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内容并熟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 三、结合所学内容尝试对相关基本权利案例进行分析。,本章核心概念,人与人权 人权与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与国家保护义务,思考题,1.如何理解人权、权利、基本

2、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 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人权? 3.为什么要保护宪法文本没有列举的权利? 4.比较一下其他国家宪法,谈谈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特点的认识?,一、人权与基本权利的概念 二、基本权利的主体 三、基本权利的分类 四、宪法列举的权利和未列举的权利,一、人权与基本权利,(一)权利概述 1.概念 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利观的历史发展,3.权利的分类 (1)根据法律性质 (2)根据权利涉及的不同领域分类 (3)根据享有权利的主体分类 (4)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分类 4.人权的基本概

3、念 人权: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首先是道德权利; 人权是一种应有权利; 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世界人权日,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 。这份迄今已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的联合国文件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方面处于平等地位。”1950年,联大决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 (Human Rights Day)。,全世界纪念人权日,(二)如何理解宪法上的“人权条款”?,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人权; 2.国家价值观意义上的人权; 3.转化为基本权利内容的人权; 4.文化、历史、文本与

4、现实:人权的发展,(三)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人权与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源自人权,是人权的法定化。 二者的区别:,二、基本权利的概念,(一) 历史 基本权利的历史最早始于宪法性文件或宪法惯例的规定: 17世纪宪法性文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等;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标志着基本权利的完整形态被纳入宪法体系,(二)基本权利的类型,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 (1)自由权、收益权和参政权 (2)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3)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 (4)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我国基本权利的分类 (1)十分

5、法 (2)七分法,(三)基本权利的性质,1.基本权利既是固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 2.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受到限制和制约 3.基本权利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四)基本权利的主体,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思考:胎儿、胚胎是不是宪法意义上的“人”?能否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生物技术与人的正体性 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6、1969年,一名化名为简罗伊(Jane Roe)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提起诉讼,挑战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刑法。德州刑法规定,除了按照医生的要求,为了拯救母亲的生命以外,其他任何的堕胎都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原告罗伊诉称:自己遭到强奸而怀孕,德州刑法禁止堕胎,她又无力支付去其他不禁止堕胎的州进行堕胎手术的费用,从而必须继续妊娠。罗伊认为,孕妇有权选择是否以及何时何地终止妊娠,德州的刑法限制了孕妇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而被告德州政府则辩称,胎儿也是宪法所称的“人(person)”,保护生命是国家的一项不可抗拒的利益,非经法定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宪法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此案一直上

7、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判决,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自主决定权,侵犯了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罗伊判决涉及的基本权利问题,1.基本权利的概念与范围。Blackmun大法官认为,妇女自行决定堕胎的权利属于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的范围。但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隐私权,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宪法未列举的权利能否作为基本权利获得保护,以及如何去确定这些权利? 2.胎儿是否是宪法所指的“人”,是否能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3.罗伊判决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堕胎受到的限制程度不同?这里的问题是,基本权利是否存在限制,以及限制的标准和条件是什

8、么?,4.在堕胎问题上,存在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个人选择权之间的冲突。这里的问题是,对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应当如何协调? 5.如果堕胎是一种权利,国家是否有义务资助堕胎?这里的问题是,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 6.如果生育和堕胎都是受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国家资助生育而不资助堕胎,是否违反平等保护?,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公民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 2、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3、一般情况下公民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整体概念,(四)基本权利的主体,2.外国人 关

9、于外国人能否成为基本权利主体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外国人享有基本权利的限制: (1)参政权 (2)一定的经济自由 (3)出入境限制,(四)基本权利的主体,3.法人 早在1891年以普奥为主体而建立的德意志联邦议会所制定的宪法,首次承认了个人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享有宪法上的权利,这就是社会组织和教会拥有财产权, 19世纪末,美国以判例的形式将人权的内容扩大适用于法人,法人实际上已经成为人权利益的享有者。 德国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限于其性质上的可能,也适用于国内法人。”以此为标志,法人作为人权主体在人权史上有了成文规范。 日本宪法在德美两国宪法的影响下,在制宪的时候,同样把人权的主

10、体资格赋予了法人。1946年日本国宪法起草者宫泽俊一指出“宪法中有关国民的权利同样适用于法人。”1970年6月,日本最高法院对“八幡制铁”政治捐款案所做的判决中承认:“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对国家政党的特定政策给与支持、推进或反对等政治行为的自由。”,五、基本权利的效力 六、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五、基本权利的效力,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 基本权利对私人关系的效力,假如你是领导,救还是不救?,假如你是领导,救还是不救?,2012年1月1日中午,一小伙在自强西路(西安市)纸坊村十字西北角人行道上摆地摊,东西被城管暂扣后,竟然爬上了附近高压电线杆。 1.危险:距头部三四十厘米就是高压线 2.影响

11、:“停电47分钟,经济损失约24万元。”王志庆说,这根电杆上的高压线管着自强西路和丰禾路上的居民和企业的用电,仅居民就有两万多户受到影响。同时处繁华位置,可能导致交通瘫痪。,当地政府选择解救他,先断电再归还物品。 消防人员观察情形后,决定先通知供电局关闭电源,并通知城管部门赶紧将暂扣物品拿来劝说,若其还不下来,就采用云梯上去强制解救。 下午1时10分,供电局工作人员赶到。据城区供电分局城北保线站站长王志庆介绍,这里的高压线是10千伏输电线路,已派人到变电站中断电路。 负责指挥现场营救的消防部门负责人要求把小伙东西放在下面,再让暂扣物品的城管去交涉。 为了营救他,民警、消防人员、供电局工作人员、

12、城管人员共数十人忙碌半天,导致周围交通也一度瘫痪。,雇人跨县扔乞丐,据华商报2012年8月26日报道,一民政干部迎接上级卫生检查时,将镇上一名流浪人员用车拉到荒郊野外遗弃。在海拔1400米多高的秦岭山上,该青年乞丐最终死亡。中国青年报也报道过江西省崇义县有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于当天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被“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5人失踪。有关人员却没有表示忏悔,而是说:对流浪乞讨者各县都是这样处理的。 思考:你如何看待“扔乞丐”的行为?,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针对国家权力。 基本权利的最基本的功能是防御国家侵害的“防御权功能” 。 基

13、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不限于防御权功能。,基本权利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约束力,基本权利直接拘束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这种拘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个方面: 1.不得侵犯。 2.积极保障。(特别是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归依。),基本权利在私人间发生效力的基础,根据传统理论,基本权利不适用于私人关系。私人关系一般依据“私法自治”的理念,由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调整。20世纪之后,基本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整个法律关系,基础在于: 1.基本权利观念的转变 主观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 2.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私主体具备类似国家的权力 3.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的多样化 4.民法原理依据宪法精神的调整 例如,契约

14、自由和财产权的受限,六、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基本权利保障的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 第二,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 某些基本权利得到实现;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 (1)尊重:不侵害的义务。 (2)保护:防止来自第三方的侵害。 (3)满足或确保:满足个人经过努力而仍无法得到的需求。 (4)促进:为整体上人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二)基本权利的限制,关于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的思考框架: 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 基本权利的限制 限制的限制(对限制的合宪性论证),

15、1.限制的类型 (1)内在限制 (2)外在限制 2.限制的主体 国家机关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以命令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团体、政党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3.限制目的,(1)维护公共利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A.禽流感爆发,大规模扑杀家禽 B.2003年,为防止SARS传播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2)保证国家功能的实现和国家的生存 A.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我国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6、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B.紧急状态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6条第1款: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法律,部分地限制权利与自由,并指出这种行动的范围和期限。,(3)防止侵害他人权利 A.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B.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

17、法逮捕。,4.限制方式 (1)宪法限制 (2)法律限制 (3)紧急状态下的限制,5.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1)法律保留原则 (2)重大性原则和授权明确性原则 (3)法律“明确性”原则 (4)比例原则及其他审查基准 (5)不得侵害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若就其最基本的含义而言,是指对于某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享有立法权的一般是国会,故而又可称为“国会保留”。在我国,“法律保留”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加以规定。 按照现代宪法的基本原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进行。在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中,就已有法律保留原则的宣告。人权宣言第

18、五条规定:“法律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限娱令,2011年10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规定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日6:00至24:00新闻类节目不得少于2小时;18:00至23:30必须有两档以上自办新闻类节目,每档新闻节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还要开办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

19、思想道德建设栏目。据悉,从9月1日起,各频道已开始陆续推出思想道德建设栏目。 限娱令要求各地方卫视从2011年7月起,在1700至2200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每周播出不得超过三次。,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法律的明确性原则”是指,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能够对公民的行为作确定性的指引。 重大性理论 重大性理论是指,只有那些涉及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制订法律,而一般性的涉及到基本权利的事项可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中国语境下的重大事项,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20、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

21、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授权明确性原则,与“重大性理论”相关的另一个制约立法机关的原则是所谓“授权明确性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在目的、范围和内容上必须明确。 新修改的立法法关于授权明确性的规定: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

22、权机关不得将被授权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必须与限制的目的相适应,不能不择手段地限制基本权利。 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包括: 1.适当性原则,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不能选择无法达成目的的手段。这一标准是相当宽泛的,只要立法机关的限制手段能够达到其所宣称的目的,一项限制基本权利的立法就通过了这一标准的审查。 2.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在限制基本权利时的侵害最小化,立法机关必须证明没有损害更小的手段可以替代,才能证明其所采取的限制手段是必要的。 3.狭义比例原则,要求不能为了较小的利益去严重限制基本权利。,本质内容之保障,“基本权利的

23、本质内容”,又称“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Der Wesensgehalt der Grundrechte),是指基本权利中被认为绝对不可侵犯、不可限制的核心部分。 之所以发展出这样一个概念,乃是基于以下的考虑:依据“公共利益”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机关只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理由之下就可以依据法律而限制基本权利,但是这种限制有可能使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被完全掏空而名存实亡,故而认为基本权利应有一些不可限制的内容,这些内容若被限制,则该基本权利就实际上不存在了,这种内容可以称为“本质内容”或“核心内容”。,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一)平等权概述 (二)平等权的内容与类型 (三)平等权的效

24、力与限制,(一)平等权概述 1.平等的理念与发展 平等与自由的统一与冲突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质平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2.平等权的概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平等权的特点: 双重属性 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 平等行使权利与平等履行义务 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方法和基础,3.平等权规范的演变 (1)共同纲领:男女平等和各民族平等 (2)1954年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

25、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1982年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4.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1)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二) 平等权的内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 平等不可能是绝对的,差别必然存在,平等权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 3.与平等权有关的事例 男女退休不同龄案 深圳金融高管子女加分事例,男女退休不同龄案,原告周香华,原

26、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该分行以周香华以达到法定年龄为由,通知其退休。而周则认为自己目前足以胜任工作,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故提起劳动仲裁。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仲裁请求。周遂向平顶山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其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不予支持周的请求。周女士后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改行弹性退休制度。,深圳金融高管子女加分 深圳教育部门依据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从2004年开始,对深圳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管子女实行中考“加10分投档录取”的规

27、定。目的是为了扶持金融业发展、引进和留住人才。 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7年的4年间,深圳共有23名学生享受了这一政策,加分学生年均56名。 具体程序是,由各金融单位将具体名单向深圳市金融办申报,金融办认定后将确认名单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再将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在深圳招考网上公布。,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1954),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

28、“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二、政治权利,本部分学习要点与核心概念,政治权利总论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 游行自由 示威自由,(一)政治权利总论,1. 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

29、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有两种表现形式: (1)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 (2)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狭义政治权利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义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组织管理活动的权利与表达意见的自由。,2.政治权利的范围 宪法意义上的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30、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政治权利的性质 (1)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宪法地位; (2)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3)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贿选何时了?,湖南衡阳人大代表贿选事件,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并从93名代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出了76名湖南省人大代表。但是,在此次选举中,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人民币;同时,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工作人

31、员收受钱物。 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概念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基本特征: (1)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2)行使对象:代议机关代表; (3)行使方式法定,

32、如投票选举。,2.选举权的性质 (1)权利说: 理论基础:人民主权 (2)义务说: 理论基础: 国家法人主义; 社会连带主义 (3)二元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4)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 选举权存在的形态 外在要素:实定法依据 内在要素:主体的实践能力 选举权与权力的关系,(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事例:彭水诗案 2006年8月,重庆市彭水县一名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在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沁园春.彭水,该词暗喻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8月31日,秦中飞涉嫌诽谤罪被批捕。在媒体和舆论压力下,县公安局承认诽谤罪属于

33、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了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1.言论自由概述 (1)概念: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内。 (3)言论自由的范围: 主体; 内容; 方式; 法律保护; 界限,2.言论自由的功能

34、(1)政治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民主政治的基础; (3)具有政治监督的功能 (4)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2.出版自由,事例:谢朝平出版大迁徙被刑事拘留案 方圆法治杂志社记者谢朝平创作出大迁徙一书,反映陕西省渭南市三门峡水库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于2010年5月自费在火花杂志社以增刊形式出版。2010年6月,陕西省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以“疑似非法出版物”为由查抄了该书。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认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刑事拘留。2010年9月,谢朝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回到北京。,2.出版自由,(1)概念: 公民可以通

35、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包括两方面内容:著作自由和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功能: 民主政治的基础; 政治监督功能; 信息传播功能。,(3)出版自由的界限与出版物管理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 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的制度; 二是追惩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后,根据其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予以禁止和处罚的制度。 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36、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

37、、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4.结社自由,(1)概念: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2)特征: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严格的程序性;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3)分类: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前者是以成立公司为主,由民商法调整;后者又分为政治性的结社和非政治性的结社。 (4)功能:联系政府

38、与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分担政府难以进行的行政性业务;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5)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活动进行法律监督。,(6)结社自由的新变化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

39、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目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正在修改,其重要内容之一是调整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方式。一些地方也通过改进社团管理的方式加强社会建设。,5.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事例1:湖南浏阳数千人游行示威,抗议化工厂镉污染 2009年7月,湖南浏阳市数千群众上街游行示威,抗议湘和化工厂镉污染,表达对该化工企业污染的担忧。这次游行从7月30日上午9点持续到次日凌晨,其间有两名游行者被警方带走调查,游行队伍在镇派出所和镇政府等地聚集。几千人上街游行,甚至聚集到派出所和镇政府

40、门口,呈现出群体事件的态势,而其起因不是单纯的个人诉求,不是特殊化的个案纠纷,而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保问题,这不能不引起深思。,事例2: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国政府反对,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9月11日18日,全国共有180多个城市发生了抗议日本侵占钓鱼岛的示威游行活动。一些地方示威游行活动表现出理性、和平。抗议者打出“钓鱼岛是中国的”、“主权领土不容侵犯”等标语,行进队伍秩序井然、并无过激行为。警察和志愿者在现场维持秩序,部分路段实施交通管制。,(1)概念: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

41、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集会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2)特点 主体是公民; 表达意愿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观性权利; 反映言论自由的价值和要求; 需要利用公共设施等。,(3)保障与限制 1989年10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标准,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程序及措施,申请和获得许可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国务院批

42、准,公安部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这三项自由权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也容易发生与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公民的冲突,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

43、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

44、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一)概念: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或者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

45、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功能 1.保障人的内心自由; 2.社会关系的协调功能; 3.社会生活的自我调整作用; 4.人们精神生活的保护功能。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政教分离原则 3.各宗教一律平等 4.独立办教原则,(四)宗教团体的设立、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 1.宗教团体的设立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范围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程序 4.依法登记,权益受保障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四、人身自由,本部分

46、学习要点,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安全权 通信自由,人身自由,(一)概念: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二)人身自由的性质与保障界限 1.

47、性质: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消极的、防御的权利。 2.保障界限 (1)实体保障 (2)程序保障 (三)人身自由的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生命权,(一)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最早规定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享有生命权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作为个人受到尊重。生命、自由与追求幸

48、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之内,在立法及其国政中的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二)生命权的性质 1.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 2.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 3.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 4.生命权的社会价值属性。,(三)生命权的宪法根据 1.规定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 2.有关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 3.通过解释“宪法上未列举的权利”保护条款 (四)生命权的内容 1.保护生命防御权 2.享受生命的权利 3.生命保护请求权 4.生命权的专属性,(五)生命权的主体 1.人 2.胎儿? 3.特殊的群体:死刑犯? (六)生命权的限制 1.生命权应不应受到限制?

49、2.如何限制? (1)如何看待死刑? (2)如何看待自杀?国家能否禁止自杀? (3)如何看待克隆技术?国家能否禁止把克隆技术应用到人?,1996年7月5日,英国科学家伊恩.维尔穆特博士用一个成年羊的体细胞克隆出一只小羊。普通绵羊通常能活12年左右,而多莉只活了6岁。它的早夭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于克隆动物是否会早衰的担忧。,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一)概念: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人身自由的保障 1.人身自由的实体保障 (1)法律保留 (2)比例原则 2.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 宪法第37条第2、3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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