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建筑物预定买卖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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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建筑物预定买卖协议1 特征码 vJSdEizxCxgACZQaWtKl 买方: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买乙方依_社区(以下称本社区)取 得分配单元之土地及建物事宜,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 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 乙方依本社区_计划所取得之土地及建筑 物。 第二条 建物面积误差及其价款找补 一、本协议买卖标的之建物面积以地政机关登记完竣之面 积为准,部分原可依法登记之面积,倘因签约后法令改变,致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该部分建物面积之计算,同意依核准之 使用执照平面图为准,及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二、建物面积如有误差,其误差在百分

2、之一以内者(含百 分之一) ,甲乙双方互不找补;惟其不足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 则不足部分乙方均应找补;其超过部分,如超过百分之一以上 者,则超过部分甲方应找补。面积误差找补之单价,系以本协 议土地及建物总价金之总数除以建物面积所计算之金额为准。 第 2 页 找补之金额不计息,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三条 买卖标的总价金 本协议土地及建物总价金(含汽车停车位价金_元) 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条件及方式 一、付款条件 (一)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给付签约价金(以下同) _元,实际支付_元,经乙方收讫属实。签约 价金不足额部分,甲方允诺于_年_月_日以前补 足,逾期仍未补足时,视为违约论,乙方不另通知

3、,并同意依 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违约条款规定处理。 (二)买卖价金_元,甲乙双方同意依买卖标的实 质工程进度分期缴纳,详见附件二分期付款明细表。 (三)其余买卖价金,于乙方取得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 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于一个月内付清,并于付清所有买卖价金 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与甲方。如甲方需以本协议买卖标 的所有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用以清偿买卖价金时,甲方 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洽妥承办贷款金融机构,并配合办理申 请、征信、对保及必要之手续后,会同甲方指定之土地登记专 业代理人同时办理所有权移转、抵押权设 定或权利内容变更登 记。如有不足价金,甲方仍应于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同时,以 现金一次付清

4、。 第 3 页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给付之买卖标的价金应于乙方书面 缴款通知日起十日内汇入乙方于_银行_分 行设立帐号为_之买卖价金专户。 第五条 逾期付款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达五日仍未缴清期款或已缴票据无法兑现时, 应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万分之_单利计算迟延利息予乙 方,于补缴期款时一并给付乙方。 第六条 建筑主要结构、主要建材及附属设备 一、本协议建物建筑构造种类为_造,其规格以核 准之建造执照为准。 二、施工标准悉依主管机关核准之施工图样说明书。 第七条 建物完工日期 一、本协议建物建筑工程之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日期,甲 方同意按乙方拟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本社区_规 定进行。 二、本协

5、议建物若未能于前项规定之期限开工或取得使用 执照逾期达一年时,甲乙双方均得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缴价款, 乙方同意无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 建筑设计变更处理 一、甲方若要求室内隔间或建材变更时,应经乙方同意并 于乙方指定之方法及期限内为之,并以乙方所提供之工程变更 单签认为准,逾期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 4 页 二、甲方申请变更设计范围以申请一次为限,并以室内隔 间及装修之变更为限,如需变更污水管线,以不影响下楼层为 原则。其他有关建筑物主要结构、大楼立面外观、管道间、消 防设施、公共设施等不得要求变更。 三、设计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于工程变更单上签认后,由 乙方于签认日起_日内提出追加减帐,以书面通知

6、甲方。 设计工程变更若为追加帐,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日起十日内 缴清工程追加款始为有效。若未如期缴清追加款,视为甲方无 条件取消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依原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若为减 帐,则于交屋时一次结清。 第九条 土地及建物产权移转登记期限 一、乙方应于取得本协议买卖标的所有权后一个月内通知 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七日内备妥文 件配合办理 二、乙方应于甲方履行下列义务时,办理买卖标的产权移 转登记: (一)依本协议约定之付款办法,已缴清本协议买卖标的 移转登记前应缴之款项及逾期加付 之迟延利息。 (二)提出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文件,缴清各项 第 5 页 项税费。 三、若因甲方违反规

7、定,致各项税费增加或罚款,乙方得 向甲方求偿。 四、第一、二项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土 地登记专业代理人办理之,倘为配合各项手续需要,需由甲乙 方加盖印章、出具证件或缴纳各项税费时,甲乙双方同意于通 知日起十日内提供,如因甲方或乙方延误或不协办,而导致甲、 乙双方其中一方之损失,则由延缓作业之一方负损害赔偿之责 任。 第十条 交付不动产及相关文件之条件及期限 一、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按工程进度给 付价金,乙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一个月内,通知甲方进行交屋 手续。甲方如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贷款给付价金, 乙方应于甲方给付所有价金之日同时办理交屋手续。 二、甲方应于

8、收到交屋通知_日起_日内配合 办理交屋手续,逾期不配合办理交屋者,自期限届满隔日起, 视为已交屋,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可归责于乙方时,不在此 限。 三、于交屋时甲乙双方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甲方须缴清所有应付未付款及完成交屋手续。 (二)乙方应于甲方办妥交屋手续后,将土地、建物所有 第 6 页 权状、房屋保固书、住户公约、使用执照影本及乙方代缴税费 之收据交付甲方。 (三)甲方同意于通知交屋日起,不论是否迁入,即应付 本户水电费及瓦斯基本费。另瓦斯装表等保证金及预缴各项费 用亦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税费负担之约定 一、地价税:以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 (不含)前由乙方负担,

9、该日后由甲方负担。 二、房屋税:以建物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该日 (不含)前由乙方负担,该日后由甲方负担并依法定税率及年 度日数比例分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于乙方取得本协议标的土 地所有权日起二十日内申报,并以申报日之当年度公告现值计 算增值税,逾期申报者,以提出申报日当期之公告现值计算增 值税。 四、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欠税及工程受益费由乙方负担,印 花税、契税、规费及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代办费用由甲方负担。 以上甲方应负担之税费,均于办理产权登记前预缴,并于 交屋时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产权纠纷之处理 一、本协议土地及建物乙方保证产权完整,如影响甲方 权 第 7 页 利时,甲

10、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乙方解决,倘逾期乙方仍不解决 时,甲方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并同意依第十三条违约之违约规 定处理。 二、乙方与工程承揽人发生财务纠纷,乙方应于产权移转 登记前解决,如因乙方曾设定他项权利予第三人时,乙方应于 所有权移转登记前负责理清涂销之。倘逾甲方所定相当期限仍 未解决,甲方得解除本协议,双方并同意依违约处罚之规定处 理。但乙方设定与九二一基金会之抵押权,于甲方给付所有价 金时,由九二一基金会予以涂销。 第十三条 违约之损害赔偿 一、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者,甲方得 解除本协议。解约时乙方除应将甲方已缴之土地及建物价金全 部退还甲方外,乙方并应同时赔偿土地及建物总价

11、金百分之 _之违约金,但该赔偿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 款为限。 二、甲方违反第四条规定者,乙方得解除本协议并没收依 土地及建物总价金百分之_计算之金额,但该没收金额超 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除依前二项之请求外,不得另请求损 害赔偿。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所称各项通知或请求,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应 第 8 页 以书面为之。 二、各当事人之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 如怠于通知,他方将有关文书按本协议记载或最后告知他方之 通信地址以挂号邮件寄发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视为到达。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之诉讼纠纷,甲乙双方同意以 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均视为本协议之一部分,甲乙双 方均应遵守,并自签约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及副本 一份,由甲乙双方各存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财团法人九二 一震灾重建基金会备查。 第十七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平 等互惠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理人(签字):_ 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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