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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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 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 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本人/ 本机构为符合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 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 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本人/ 本机构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 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信地址: 联系人

3、: 电话:传真: 邮箱: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市共同投资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议订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 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 本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愿设立。本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即普通合伙人对 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

4、条合法性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本协议条 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 “本企业”“本合伙企业” “基金”“本基金”) ,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登记名称为准。 第五条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场所 本企业注册地址: 【略】 主要经营场所: 【略】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各方设立本有限合伙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企业进行 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类似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

5、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 报 第七条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八条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基金存续期限。暂定为年,自本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企业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如经营期限届满前3 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 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但本企业累计存续期限 不得超过年。 如延长基金经营期限的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基金利 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基金资产。 第四章 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类别 1.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 2. 合伙人类别:本基金合伙

6、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即为本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满足如下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2)至少有 3名具 备 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3)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 年内没有 违法记录或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1. 出资总额与出资比例限制: (

7、1)本基金认缴总出资额为亿元人民币,全部为现金出资;其中,有限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为万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万元。 ( 2)在本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中,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 ( 3)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该等 合伙人均已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相关投资风险提示,并已对此等提示充分知悉和了解。 2. 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3.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 ( 1)有限合伙人应当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缴付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缴付所有认缴 出资额。 ( 2)缴付出资的截止期限为年月日。 4. 逾期缴付违约责任: ( 1)若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于缴付期限内足

8、额缴付出资,视为违约,违约合伙人应 . 当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自缴付截止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 比例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催缴期 ) ,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 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 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3)违约合伙人应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通

9、 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 4)本条规定的违约金作为有限合伙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的合伙人 的出资额。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基金的投资范围: 【略】 第十二条投资运作方式: 【略】 第十三条投资限制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如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等,但不包括 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投资组合公司上市之前持有或已经持有的股票以及该上市的投资组合公 司的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用借贷资金进行投资;投资于有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 无限责任的项目。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投资指导原则以对潜在

10、的投资机会进行评估,并审核其是否符合 委托人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 2.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投资管理程序运作有限合伙企业资产,通常该等程 序包括: 进行项目最初阶段的审查和可行性分析内部批准项目建议;对潜在的投资组合公司 进行审慎调查进行项目风险分析并报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 投资谈判签约并完成投资交易;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跟进式管理;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制 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战略并适时退出。 3. 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应制作初步投资建议书,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概述、潜在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背景、市场地位、财务数据、投资价格、风险及控制、退出战 略和管

11、理团队。 该初步投资建议书经基金管理人决策层审阅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对该投资 项目的财务、 商业及法律状况进行审慎调查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最终投资建议书,报 送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前述过程中管理人可以就一些专业性事项咨询专业机构 的意见。 4. 对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管理人均应制定适当的谈判策略,配备合适的谈判团队, 以委托人的最大化利益为原则代表委托人进行投资谈判、签约、并完成投资交易。 5. 仅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批准最终投资建议书后,该等投资方能作出。 第十五条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 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中第三条及第四条的标准进行认定。

12、与基金管 理人构成关联方的公司,除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外,还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大会通过后,该等 投资方能作出。 第十六条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 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事项。 . 一旦投资决定根据本协议项下规定的方式作出,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跟 进式管理, 内容主要包括: 基金管理人应紧密监控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可 以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担任投资组合公司董事会董事;基金管理人应与投资组合公司的管理 层紧密合作, 以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在被要求或被认为必要时应指派资深 专业管理人员参与投资组合公司的管理,以协助相关投资组

13、合公司达到其业绩或利润增长计 划;基金管理人应与投资组合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交流。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适当的投资退出策略,并在合适的时机实施该等策略,以实现委托 人的投资回报; 这些投资退出策略主要包括:将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组合公司中持有的股权 投资以及其他利益,出售给包括投资组合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内的第三方买家;若投资组合公 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出售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组合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与投资组合公司签订并实施股权回购协议;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 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应妥善设置所投资公司的担保措施、对所投资公司的管理权限、对外 借款及对外担保等进行约定,以便

14、于有限合伙企业退出时尽大程度地保障投资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任何利润重新投资,除非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的同意。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七条基金收入、净利润与可分配资金 1. 基金收入:包括股权或其他投资退出变现后收到的扣除本金之后的收入、股权投资 的分红和其他投资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经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等。 2. 基金净利润:为基金收入扣除基金费用和各项税收后的余额。具体须依据合伙企业 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科目和口径进行处理。 3. 可分配资金: 指不需或不能再用于投资或其他支付的、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基金资产, 包括实现的基金净利润和回收的原始出资额

15、。 第十八条基金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运营费用 三部分。 2.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各方确认,基金在其经营期间,普通合伙人按照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额的2%/年提 取管理费。 管理费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从全体合伙人缴纳的保证金 或实缴出资中提取。第一年的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设立后10 个工作日之内从保 证金中提取,以后年度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在每年1 月 15 日从基金实缴出资中提取,本协 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基金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由本基金承担。 4. 基金运营费用:合伙

16、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资格审查、免税手续等产生的费用以及 税收与其他政府收费;合伙企业(基金)年度内发生的基金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 评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费及各 项行政性收费等;为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而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法律建议、融资建议、 税 收建议、 会计建议 (包括审计) 而发生的律师费、顾问费、 税务师费、 评估师费、 咨询师费、 会计师费等 (但与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 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该 等费用除外) ;管理、运用或处分本基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 交易费用、 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

17、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 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合伙企 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为维护合伙企业的权利以基金为主体而提起诉讼 . 或仲裁所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在本合伙企业已实际支付对某一项目投资款的情况下,与 该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律师费、顾问费、 税务师费、 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均由被投资项目方承担,在被投资项目方 不承担的情况下再由本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合伙人会议确认应 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5. 不列入基金运营费用的费用:基金管

18、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如果本基金最终没有实际全额支付对某一项目的投资款,则上述已列入基金运 营费用中的和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从基金运营费用中扣回,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 够合理,是否可改为按投资比例承担费用) ;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内部专业技能人员(包括投资经理、投资助理、公司其他人员)的费用以 及其他为寻找投资机会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过程中提供一般性支持和服务的费用 (如房屋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项目档案管理费用、投资决策

19、委员会会议费用 等) 。 6. 基金费用均通过本基金依据资金保管协议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支出账户支付, 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税赋 本基金的投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条管理人业绩奖励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略】 第二十一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 本基金的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略】 第二十二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 1. 本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以现金、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形式进行。 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20 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 券的市场收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

20、式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 会议表决通过。 2. 其中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3.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时间 1. 基金经营期间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均应在取得可分配资金后三十(30)日内 按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2.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扣除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运营费用后,本着最快的原则向基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资金。 第二十四条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审计与决策 1. 本基金可分配资金须按照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即本基金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 保管协议的约定

21、回到本基金在托管银行的开立的收入账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合规性审查。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本企业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人无股权、债务和 亲属等利害关系; 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 处罚的不良记录。 2. 可分配资金应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确定。审计结果应书面提供给全体合伙人。经审 计确定的可分配资金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合伙人派发。 3.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案由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有关机构按约定的议事规则制 . 定并交由基金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经营亏损承担 1.

22、 如因基金管理人 (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 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 未能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 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或违反勤勉 尽责管理义务的行为) ,导致本企业亏损,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该等亏损并向企业承担赔偿 责任。 2. 非因上述原因,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分 配顺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基金债务 1. 本基金不得对外举债。基金债务仅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如有)、应交税金、应付红 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交应付性质项目,而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对外短期和长

23、期借款。 2. 本基金涉及的上述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 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下同)的权利 ( 1)根据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 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处理有关本基金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保管本基金所有 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代表本基金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并对外代表本基金。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权根据项 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

24、的投资背景,选择一名或若干名有限合伙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 2)拟定基金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和其他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4)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主任人选。 ( 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依据本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 6)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 7)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 8)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基金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评估

25、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基金进行年度 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出资人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本着追求本企业及其 投资人最大限度投资回报的原则,为本企业制定投资方案并为本企业寻求、筛选、 确认、调 查及评估适合的投资,认真履行投资决策权。 ( 2)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 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 行使股东权利、 争取获得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 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

26、更或 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 被 . 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的董事或人员应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汇报, 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 情况;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 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 值服务等; 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基金投资造成损失,按照普通 合伙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基金报告。 ( 3)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 但不限于: 按规定时间和规范

27、要求向合伙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 和财务报表, 包括季报、 半年报和年度报告;对影响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合伙人及时做出书面报告;在 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基金合伙人提交该项目投资 决策全套文件; 应基金合伙人要求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 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有限合伙人行使其他权利;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 制,普通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 本年度实施。 ( 4)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 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28、 ( 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 6)对本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7)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 8)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毫不迟疑地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 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 ( 9)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 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 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 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 10)不

29、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 ( 11)配合本基金或本基金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基 金净值评估。 (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 1)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 3)对本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 4)有权了解本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提交书面理由 和通知后,查阅本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

30、履行职 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出资; ( 7)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8)在事先告知普通合伙人和遵守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 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所谓竞争业务是指与本基金的行业投向相同或相近、 或者构成上下游或互补关系的投资业务; ( 9)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 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 ( 10)在本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 11)在普通合伙人怠

31、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 ( 12)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 13)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 14)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 (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 1) 按本协议第十条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 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 ( 2)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 3)对本基金的债务按本协议第二十条的约定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4)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

32、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 5)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

33、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 合伙事务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1. 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并与其签署委托管理协议。除非根据相关约定提前终止,协议期限与本基金 的存续期限一致。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基金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也即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有权以本基金之名义,本着勤勉 尽责的善良管理人职责,出于维护或实现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主

34、判断为必 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为本基金缔结及达成合同、 约定、承诺,管理及处置本基金之财产,以实现本基金宗旨和合伙目的。 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5.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规定的 方式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6.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见本协议“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规

35、定。 7. 合伙事务的信息披露。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以下期限内,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 1)每一季度开始后一个月内,提交上一季度本基金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简明报 告(季度报告) ,该报告应全面、真实、充分,无实质性遗漏或重大误导; ( 2)每半年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基金半年报告(含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3)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基金管理年度报告(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告) ; ( 4)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 5) 在影响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在三(3) 日内向所有合伙人提交书面报告; ( 6)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

36、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日内向基金合伙人 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 ( 7)应基金合伙人要求及时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 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 8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1)发生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除名情形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 将其除名,并委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2)合伙人会议在作出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生效决议同时应作出接纳继任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决议; 继任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竞业禁止与豁免 1. 本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

37、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或投资于与本基金相竞 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企业 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 合作、 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 述原则基础上,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2.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 本基金进行交易 (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 通过)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不得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因劳动关 系

38、、管理关系形成的与本基金进行的关联交易除外。前述关联方是指如下关联人:普通合 伙人的投资者; 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基金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合 伙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基金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 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 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 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本协议中提及的“关联”关系,除本协议特别说 明外,具有公司法第216 条所述的范围和含义。 4.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基金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1. 基金管理人在其法定权力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 理人法定权力机构授权,根据本协议和 委托管理协议获得对本基金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 的最终决策权。 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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