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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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业务法律实务 前言 公司业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业务以公司法为依据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 的关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含高管对公司义务)、公司与第三 人的外部关系。(参考案例) 注意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参考案例) 外资法等特别法、物权法、合同法、其他民事法律规定。 保障公司交易的合法性是最低要求 安全性:有效的,法律后果可以预见。 可操作性:转化为工作方案,可以分步实施。 公司业务的目标是促成交易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 (一)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要求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 度,政府职能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等方面

2、转变。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推进公 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降低创业成本,降低准入门槛,激发社会 投资活力。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 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 出含公司法的修改在内的七部法律的决定,并已经于3月1日起实施。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2) (二)主要修改内容 1、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实收资本不再是

3、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公司设立也不再需要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度后,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 (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约定等)将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特殊行业的例外性 评价: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影响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3) 2、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除特定行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元的限制。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定时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金额较低 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大量涌现。目前,人们习惯于将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大型公司,这一认

4、知也将会改变。今后是否登记为股份有限 公司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已,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 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其承担的责任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详 见后表) 对于一些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注册资本的公司才可以享受的某 些待遇,在未被明确废除之前,仍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此类规定 多为各地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4) 3、取消首次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 资期限 这一修改与前述两项的修改,即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及最低注册 资本制的取消密切

5、相关,属于一脉相承的修改。 取消货币出资比例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了货币出资占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今后,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一些有技 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 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另外 ,股东也可以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5) 4、简化登记程序 公司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资本真实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验资是把守资本真实的 程序关口,它虽被废弃但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只是改 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和时间要求。 公司可将各股东实际缴付情况记载于章程,通过年报向工

6、商行 政管理部门报备。 资本真实的控制和保障后移 取消验资后,资本的真实除了要寄望于行为人的诚信意识、自 觉自律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制约,执法机关也会进行抽查核验和动态 监控,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 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公司应妥善保存相关 缴资凭证,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6) (三)修订内容的影响 1、对立法的影响 (1)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48号令 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7、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7) (2)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3号令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 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3)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 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8) 2、对实践的影响 (1)企业年度检验制

8、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颁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 20147号)。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2)2014年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正 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9) (3)出资无实缴期限的限制 公司可以“股东出资期限 未到”为由一直赖帐不还。 依破产法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9、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 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论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 承诺缴纳出资的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 纳出资的,均应当即时缴纳。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0) 3、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1)非诉讼方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影响 公司增多,服务客户增多 交易风险增加,突显律师作用 公司并购业务中,律师增加的关注事项 律师工作的改变 一、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影响(11) (2)诉讼方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影响 与公司有关的商业合同纠纷 债权人追索类 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 股东间的纠纷 股东

10、与公司的纠纷 破产业务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1)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该条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即设立公司必须制 定公司章程,并且表明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对象,即公司及其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法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六十四条之多,因此,进一步 认识和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指导公司实务具有重要 价值。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公司章程是有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

11、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章程具有对外公信力。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3)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章程自由规定的内容,章程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内容公司法和章程都有规定时,章程内容效力优先。 章程规定的内容对公司法相关规定具有补充功能。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4) (三)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人选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3、股东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5、董事会的组成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6、董事会的议事

12、方式和表决方式 7、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的设置 8、利润分配比例 9、股东的股权转让程序 10、回避表决 11、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1)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和企业对外关系。 对法律风险的预见,应当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功。 两类风险:内部风险与交易风险,以公司法、合同法为蓝本。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2) (一)股东与公司 参考案例 股东交付出资后,形成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公司以自己的财产 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交付出资后,对公司享有股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经营管 理权、红利分配权、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二

13、款: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 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 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3) (二)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债务的承担 1、公司成立,看合同以谁的名义订立 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债权人选择权相结合。 发起人名义订立,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或实际履行,经 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 公司名义订立,成立后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不当然免责 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发起人自行承担 2、公司未成立时内外有别 对外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内部的分担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出资比例, 没约定出资比例的均

14、担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4) (三)股东的出资责任 1、货币出资的抽逃。 出资后转出,虚构债务转出,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转出 2、非货币出资。 (1)经评估作价,不得显著低于章程规定价额,向公司过户。 (2)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的,应当在 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股东权利自财产交付时享有;办理了权属登 记,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3)股权出资的条件:合法持有并可以转让;无负担;已履行股权转 让手续;经过价值评估。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5) 3、法律后果 (1)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只承担一份。

15、 (2)公司设立时未出资,其他股东和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然后向责任股东追偿;增资时未出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责任,然后向责任股东追偿。 (3)第三人代垫资金,出资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出资人又不能补 足的,第三人、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东权利;公司催告缴纳;经催告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股东会决议可以解除该股东资格。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6) (四)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 参考案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公 司股权,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机关登记中记载的投资人 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 三项规则:

16、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除非违反法律规定,认定有效 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 工商登记为否定抗辩 实际出资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与 章程、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7) (五)股权转让(公司法72、73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首先要看公司章程。 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分两个层次:股东内部可以随意转让;股 东向以外的人转让的,要履行其他股东同意程序和优先购买程序。同意程 序即过半数才能转让,优先购买指同等条件下。 注意:通知和答复程序:

17、通知是以书面形式。答复时间为三十日, 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购买 的,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 何操作:有的主张以评估价,有的主张以拍卖价。最高人民法院主张以最 后的拍卖价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买得后告知买受人附条件。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8) (六)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立体结构 各司其职的、各尽其责的权力配置 决定的作出要符合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 三、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9) (七)小股东的权利救济 1、查帐权。34条,有利于小

18、股东,也有利于公司规范经营。公司有 合理理由的可以拒绝查帐,是否合理由法院裁量。 2、分红权 3、转股权 4、退股权:第75条,可能有规避的方法,如公司法规定“连续五年 ”,有的公司可能第五年做亏,或第五年做少量分红。 5、解散公司的诉权。183条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1) 清算是公司推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如果把公司设立看成是出 生,不妨把公司清算看成是死亡。 (一)公司清算 法定事由(公司法181条):营业期满或者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的 出现;股东会决议;被吊销、关闭、撤销;法院判决解散。 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股份公司为董事和控股股东, 称谓清算组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

19、2) 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二18、19、20) 未经清算而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清算主体清偿;提供虚假 清算报告而注销,清算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未在法定期 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清算主体在损失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主体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 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3) (二)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

20、债务。 破产法不仅解决企业消亡问题,还解决企业重生的问题。 两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破产中的和解制度 重整制度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4) 破产中的和解制度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指破产企业, 下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和解,予以 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三分之二以上。 (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对债务 人和全体和解

21、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5)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 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 任。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5) 破产中的重整制度 (1)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

22、 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裁定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6) (4)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7) (5)债权人分组表决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 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23、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 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8) (6)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 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法院裁定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

24、 ,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8)法院裁量批准。未获得通过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 请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87条) (9)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按照重整计 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 任。 四、公司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制(9) (三)破产清算中的律师工作 1、担任管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都可以在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律师也可 以参加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 2、接管债务人企业与进行的财产调查 3、审核债权 4、债权人会议的筹备与各项方案的表决 财产管理方案、债权表、继续营业决议、财产变价方案、财产 分配方案、和解方案、重整计划 5、财

25、产的变价 6、财产的分配 7、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1、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向分离的 ,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应对:泾渭分明。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2、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承担补缴义务,股东权利会受到限制,还会连 累其他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还可能受到刑 事追究。 应对:信守承诺。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应予遵 守。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决议内容违法 而无效,因决议程序违法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而被撤销。 应对:照章办事。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

26、与应对 4、隐名股东只能向显明股东主张合同权利 ,其股东权利法律不予认可。 应对:实至名归。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5、股权转让和公司增资是引进新的投资人 的方式,能够起到获取外部帮助和融资平台的作 用,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不合法、违反章程规 定,将使公司陷入困局。 应对:重视细节。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6、小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小股东 诉讼的发动,将会使公司丧失人和性,特别是小 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司 混乱,诉讼以外的公司损失不可低估。 应对:尊重他人。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7、公司股东未尽清算义务,可能面临承 担公司债务的风险,不能

27、享受公司法人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股东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优惠。 应对:有始有终。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8、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可能面 临被清盘的境遇。可以充分运用和解、重整制度 ,实现依法豁免债务的目标。 应对:激发正能量。 专题小结 法律风险的提示与应对 9、破产清算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事务 性工作巨大,极易招致利益相关人的非薄。 应对:把握利益平衡,崇尚法治思维 谢谢大家! 王强律师: 0311-87628259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386号 参考案例 BACK 2007年世恒公司与海富投资、迪亚公司、自然人陆波签订一份世

28、 恒公司增资协议书,协议约定:1、各方同意对世恒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 万元。2、各方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若低于 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不予补偿,则迪亚 公司有补偿义务。2008年世恒公司经营利润远低于3000万元,于是海富投 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及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 偿款。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高院提审,最终最高院判决认为:1、增 资协议书中关于如果完不成目标利润,世恒公司则向海富投资补偿的约 定中,目标利润脱离了世恒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2、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

29、补偿承诺并不损害世 恒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遂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 参考案例 BACK 1999年厄瓜多尔甲公司作为外方股东,与国内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中 外合资企业乙公司(目标公司),经营高尔夫项目。外方股东甲公司认缴 出资1578.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2006年甲公司因无力继续投资,与国 内企业丙公司、中国公民李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目标公 司51%股权转让给丙公司,39%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某。协议签署后,报市 商务局批复同意,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目标公司由此转为内资公 司。项目建成投入运营

30、后,2010年原外方股东甲公司以丙公司未支付全部 股权转让款为由,向其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丙公司未予理 睬,于是,甲公司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 已解除,返还51%股权。法院审理期间查明,甲公司虚构出资,其实际出 资仅占原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5.6%。 参考案例 BACK 甲公司办理贷款中,因注册资本较小未能审贷通过,甲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遂决定办理公司增资。为解决资金来源, 林某向张某提出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增资并许以高额利息,说 定增资后转回还款,并讲公司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外欠款、放 心等等。500万元打入甲公司账户后,办理了验资手续,并到工 商局办理了变更

31、登记。在林某到公司开户行给张某转款时,得 知因欠乙公司债务近600万元被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是:张某提 出林某诈骗,500万元是自己的财产,要求法院返还500万元; 乙公司提出,执行的是甲公司的财产,主张这500万元清偿债务 。双方观点对立怎么处理? 参考案例 BACK 甲公司与乙公司议定联建某饭店,过程中引进丙公司参 与该商品楼的投资,但丙公司坚持只与一家公司合作投资,甲乙 商定由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两 公司投资共600万元,乙公司投资240元,占40,丙公司投资 360元,占60。乙、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投资1200万元,乙 、甲公司各承担一半,各占投资额的50%

32、。饭店建成两年后饭店 开始盈利,甲公司要求确认其在饭店的股权。 特殊行业的例外 BACK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银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 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汽车金融、金融租赁、 消费金融等);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等;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包括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 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同时,募集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类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现行特别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评价 BACK 从有限制的实缴资本制到无限制的认缴资本

33、制的转变并不 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和范围的任何改变,全体股东承担的依然是整 个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所改变的只是具体出资义务的时间 与期限。而其导致的后果和影响对活跃经济领域无疑是积极和正 面的。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能够降低创 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 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有助于建 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进一步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 。 公司并购业务中,律师增加的关注事项BACK 从调查的角度看,取消

34、实收资本登记,并购公司股权的风险增加。这样, 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量加大、风险也加大。原来有验资报告,律师可以依据验 资报告出具法律意见,现在要到银行去核验出资凭证的真假,银行不配合怎么 办?律师的调查权落实很重要。 从交易文本和后续事项安排的方面,律师应该明确提示在认缴制项下股权 交易的风险和预设相应处理机制。 实缴情形下,股东转让的股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就无 负担的取得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但认缴未实缴的情形下,股权转让 后,新股东取得的股权若处于尚未缴纳资本的情况下则是一种不完全或有瑕疵 的股权。因为,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 按照实缴的

35、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是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的;现实中对于 管理权(包括表决权)也会被要求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股权 转让的标的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亦应继续 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实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产生新老股东的身份 更替;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不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新股东取 得股权而无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那么相关协议应严格约定义务的履行方式 和责任方。因此,认缴制下的股权并购,转受让双方应当就尚未履行的实缴义 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达成协议,而不是简单的股权交割。 律师的改变 BACK 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的变更也会为律师

36、工作带来一 定的改变,比如:在以往的股权并购过户程序中,作为必要文件提交的 股权转让协议和就有关股权变更事项通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而。形成 的决议就不再是北京市工商局审查的必备文件了,而仅需提交变更登记 表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即可(除涉及的国有产权交易外) 。 对设置股权质押担保的影响。登记机关会仅负责核查登记的股东信 息,仅是出资数额发生变化而与登记不符的,不要求先行变更可以直接 办理质押登记;登记机构除了对法院冻结和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 得办理质押负有审查责任外,不承担其他例如拟出质股权权能是否完整 、是否属于不得用于出质的其他情形,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 不得出质的;

37、出质股权为公司持有股权,且担保数额超过该公司章程对 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限额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本公司股 权出质给本公司的等。 NEXT 律师的改变 BACK 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个性化 章程。由于缴纳出资的期限没有限制,理论上可以是分10年、100年来 缴纳,如果有的股东不缴纳,那么是不是要剥夺他的股权,按照什么样 的程序剥夺他的股权,或不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他有没有表决权? 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章程来约定。律师代为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 重要性加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法律协助。原来的登记、备案、年检等行政管 理方式,现在除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大量信息均由企业自己公示。由 于没有行政机关的审查,为了更有效的防范企业的风险,对于企业所公 示信息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企业有可能不能准确判断,需要聘请律师 帮助其审查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律师的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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