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陆某诉四川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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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陆某诉四川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 卖合同纠纷案1 特征码 ohTIeHPqEjNFPmsxsLHl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5)武侯民初字第 245 号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民终字第 83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寨黄龙机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寨黄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军 基本案情 1、1999 年 10 月 28 日,大连保税区大星国际工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星公司)发出拟设立由陆军任负责人的中国西南 办事处的通知,但该通知于 2000 年

2、12 月 18 日作废。 2、2001 年 7 月 18 日,陆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 并私刻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 3、在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前,九寨黄龙公司于 第 2 页 2001 年 7 月 1 日由陆军指定,向成都宇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宇航公司)的账户支付了订金 5000 元。签订工矿产品订 货合同后,九寨黄龙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13 日由陆军指定, 向宇航公司的账户预付货款 16000 元。2001 年 8 月 14 日,陆 军以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价值 80570 元的吉爱思彩瓦及附件。2002 年 7 月 2

3、9 日,陆军以大星 公司西南办事处的名义向九寨黄龙公司交付了 4328 平立米的吉 爱思彩瓦,每平方米 76 元。2002 年 8 月 29 日,九寨黄龙公司 由陆军指定,向宇航公司的账户付货款 50000 元。九寨黄龙公 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均是由宇航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4、2002 年 6 月 21 日,陆军通过宇航公司账户向大星公司 付清了吉爱思彩瓦及附件的全部货款。九寨黄龙公司使用完第 一批吉爱思彩瓦后不久,第一批吉爱思彩瓦便由桔红色变为白 色,九寨沟县建设规划局函告九寨黄龙公司不能使用该品质的 吉爱思彩瓦用于九寨沟景区的建筑物。 5、陆军为追索货款,以其私刻的大星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 人

4、印章,制作了授权诉讼的委托书,并以大星公司的名义,于 2002 年 8 月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并经庭审查明, 大星公司在 2002 年 8 月前就已更名,遂裁定驳回了大星公司的 起诉。2004 年,陆军以本人名义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 诉讼,九寨黄龙公司也提起了反诉,但在审理中,双方均申请 撤回起诉。2005 年 1 月,陆军以本人名义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 第 3 页 起第三次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陆军诉称:陆军以大星公司名义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后,陆军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九寨黄龙公 司提供了货物,九寨黄龙公司至今尚欠货款 419898 元。 陆军 虽以私刻的大星公司

5、公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九寨 黄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因此,九 寨黄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陆军支付 货款和违约金;至于九寨 黄龙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于双方之间是凭样品买卖,九寨 黄龙公司在收货时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出异议,主张的质量瑕疵 也未通知陆军, 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陆军请求判令九寨 黄龙公司支付货款 419898 元及违约金 278392 元。 被告辩称 被 告九寨黄龙公司辩称:陆军与九寨黄龙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合同关系,其诉称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由于是陆军私 刻大星公司西南办事处印章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 的,因此,该 合同与陆军无关,陆军无权依此合同向九寨黄

6、龙公司主张任何 权利。至于陆军提供的货物,由于在安装后短时间内就出现了 颜色变白的现象,存在严重 的质量问题,九寨黄龙公司有权拒 付货款。九寨黄龙公司请求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是陆军以私刻的大星公 第 4 页 司西南办事处印章,并以该办事处的名义与九寨黄龙公司签订 的,大星公司也未对此予以追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陆军是工 矿产品订货合同的供方主体,承担供方的权利与义务。由于 双方的买卖是凭样品买卖,陆军交付的彩瓦与双 方封存的样品 一致,故九寨黄龙公司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不予支 持。九寨黄龙公司应

7、依照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向陆军支付货 款及违约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1、九寨黄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陆军货 款 4148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78392 元,共计 693290 元。 2、驳回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观点 九 寨黄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工矿产品 第 5 页 品订货合同是九寨黄龙公司与大星公司签订

8、的,陆军不是 该 合同的相对方,因此,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在陆军与九寨黄龙 公司之间无任何拘束力。由于陆军提供的彩瓦存在重大的质量 问题,九寨黄龙公司有权拒付货款。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 回陆军的诉讼请求。 陆军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星公司办事处在签订工矿 产品订货合同时并不存在,故该合同因一方主体不存在而不 成立,且对九寨黄龙公司不发生约束力。九寨黄 龙公司在知道 彩瓦是陆军提供的情况下,未行使撤销权,故陆军与九寨黄龙 公司之间的事实买卖关系成立。陆军交付的产品,经九寨黄龙 公司安装使用后,在短期内 发生色泽变化的现象,显然存在质 量瑕疵,九寨黄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成立。再则, 陆军依据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提起诉讼,并要求九寨公司依 该合同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依据的合同不成 立,在一审中也未变更其诉讼请求,故陆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 立。 综上,原判对金池公司与众合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成 立并有效、金池公司支付的 20 万元为定金的认定错误,适用法 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众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第 6 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5)武侯民初字第 245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陆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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