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2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留存党费开展党建活动,按照党费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有
2、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包括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
3、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门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
4、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师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八)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开支范围之外,与开展党建活动相关的门票、讲解费等费用。上述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租车费,参照四川省省级部门公务租(包)车费支出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5、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标准内凭据报销,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伙食补助。其中,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差旅日伙食费标准的40%o(三)讲课费,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据实报销。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
6、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原则上不出省;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省内其它地区、重庆)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倡导人数较少的基层党组织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7、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原则上在公用经费相关科目中据实列支。第十八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九条
8、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H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川财行(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