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碱乡能分)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0录城市分册4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6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6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9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10第四节配套设施管理11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8第一节建筑间距18第二节建筑退界21第三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控要求25第四章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管理35第五章临时建设工程管理41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43第七章补充条款51第八章附则51镇村分册54第一章总则55第二章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管理56第三章附则57景区分册59第一章总则59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6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62第四章补充条款64第五章附则64附录一名词解释65附录二计算
2、规则71一、容积率计算规则71二、建筑密度计算规则79三、绿地率计算规则80四、建筑高度计算规则82五、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83六、建筑层数计算规则84附录三建设项日规划设计方案文本编制要求86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87附录五工业项目综合技术指标表89附图一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分区图90墟市分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分册为城市分册,适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第3条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设计和导则为重要手段,提
3、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本规定与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不一致时,按详细规划执行。城市更新等规划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应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其周边的建筑形式、体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保单位及历史建筑相协调。第5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应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6条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颁布、修订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适时进行修订和补
4、充,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7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第8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产业聚集、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在控规单元综合开发过程中,经城市设计研究,容积率指标可在控规单元内相同用地性质的未出让或未划拨地块间进行平衡转移,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控规单元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种类别的用地计容建筑面积总量不突破;(二)交通设
5、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详细规划中已明确要求配建的设施内容不减少,配建标准不降低;(四)容积率平衡后的各类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突破国家、省、市的相关控制要求;(五)控规单元容积率平衡转移,必须按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审批程序报批,并将依法调整后的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理。第9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混合用地的不再执行兼容性规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或不得兼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并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明确其兼容性规定。表2-1部
6、分俄市建设用他载客傕一感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彳o用地文化服务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住宅用地月路设施用地住宅用地月解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llR12R21R22AlA21A22A35BllB12B13B14B2B31B32MlWl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llXXXXXXXXXXXXXX月解设施用地R12X*XXXXX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21XXXXXXX
7、XXXXX月解设施用地R22XXXX*XXXX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彳砌丽也Al*X*XXXX文化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XXXXX*XXX文化活动用地A22XXXXXXXX孝蹄涧阳也科研用地A35XXXXX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llXXX批发市场用地B12XXXXXXXXXXXXXXXX餐饮用地B13XX*XX旅馆用地B14XX*XX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XXXXXX康体用地B32XXXXXXXXXXX商务设施用地B2XXXX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lXXXXXXXXXXXXX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lXXXXXXXXXX注: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
8、容比例不超过30%;兼容比例不超过49%;兼容比例100%;兼容比例不超过15%(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兼容(如教育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指标控制。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第10条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原则上按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章节规划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提出,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控制指标可
9、采取专项论证方式(含选址论证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论证),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依法确定的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理。第11条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以及城市景观要求,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划分为三个管理分区,分别为一分区(老城片区)、二分区(江南新城、城市新区、高岩片区、九龙片区、城东片区)、三分区(经开区止戈片区、经开区将军片区、原建材园区)(详见附图1)O第12条老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只增不减的原则,有序进行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激活城市原有功能和活力,延续城市文脉。第13条保障性住宅小
10、区、农民安置小区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但提高比例不得高于原规划控制指标的50%o城市规划确定的地标性建筑地块的容积率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一分区进行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特殊项目时,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绿地率要求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原规划控制指标的60%O第14条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执行。如涉及安全生产、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可适当调整。第1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达到规划控制指
11、标,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除外)。第16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层数的计算规则按附录二执行。第三节建设用地管理第17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鼓励用于实施绿地、广场、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等城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其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周边现状、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进行论证确定:1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所隔断而确实无法调整、合
12、并的。2 .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18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与国土空间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四原”(原基底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原则申请改造。第四节配套设施管理第19条规划净用地内须按表2-2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且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改、扩建公共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平方米的,凡原停车场(库)未达到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增建地面、地下或立体停车设施。表2-2停车
13、位最小控制指标建筑类别配建指标()备注大类小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居住普通商品住宅(含公寓)0.8车位/100建筑面积1.0辆/每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0.25车位/户LO辆/每户商业酒店宾馆(含公寓式酒店)0.8车位/100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大、中型商场0.8车位/100建筑面积1.5辆/100建筑面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门面0.8车位/100建筑面积1.2辆/10Oltf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和居住区临街底商。综合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0.3车位/100建筑面积0.8辆/100建筑面积独立占
14、地的农副产品、服装、建材等产品的市场办公行政办公1.2车位/100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其他办公1.2车位/100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科研事业单位、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研发设计、贸易咨询等综合性办公,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台等类型的办公。医疗三甲医院0.5车位/床位1.2辆/床位一般医院0.4车位/床位1辆/床位社区医院0.3车位/床位1辆/床位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0.3车位/床位1辆/床位文娱体育电影院5车位/百座5辆/百座剧院10车
15、位/百座10辆/百座博物馆、图书馆0.6车位/100建筑面积1.5辆/100Itf建筑面积展览馆0.6车位/100建筑面积2辆/100nr容建筑面积体育场馆5车位/100建筑面积2.5辆/100rtf建筑面积公园综合公园、主题公园12车位/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辆/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一般性公园4车位/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5辆/10000平方米占地面积教育幼儿园1车位/班5辆/班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位小学2车位/班8辆/班中学3车位/班30辆/班大学、大中专院校2车位/班20辆/班工业、仓储0.1车位/1001112建筑面积0.5辆/100建筑面积注:10亩以下的零星开
16、发用地,按实际情况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住宅小区内可设置20%以内的非标准车位,非标准车位不得连续设置,其尺寸不得小于22m48m;子母车位中的子车位视为非标准车位,机械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配建指标。住宅小区可设置地面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要计入建筑密度),可按总车位数的10%设置地面停车位。非住宅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位,非住宅项目的所有停车位只能用于配套服务。半地下车库视为地面停车位。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地下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8平方米/辆计算,地面非机动车位面积按1.6平方米/辆计算。住宅
17、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棚,不得露天设置。非机动车库应设置充电设备,并方便停放,非机动车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的空间。机动车车位按小型汽车计,其标准尺寸不得小于2.4mx5.3m,其他类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面积,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换算。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时按1个车位计算。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配套商业的地下停车库应相对独立,其出入口宜临道路设置。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顶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第20条新建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停车场(库)和商业项目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机动车总停
18、车位的15%,且相对集中布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机动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占比不低于50%,其他类型新建项目不低于30%。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医院、商场、大学、中学、小学、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应在主出入口附近的自身用地范围内设置对外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地和学生临时接送场地。第21条城市居住区应按15分钟生活圈规划建设邻里中心,原则上每2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将邻里中心纳入片区详细规划编制内容。第22条城市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300个学位,原则上每平方公里设置2处各12班的幼儿园,规模按生均建设用地面积不
19、低于18Itf/人,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Itf/人控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编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第23条城市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0个托位,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编制中明确托育机构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第24条城市居住区社区用房配建标准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o平方米,原则上每平方公里不低于一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社区用房配建标准纳入城镇住宅用地规划条件,由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建,社区用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社区用房在底层或二
20、层临街设置,其底层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有独立的对外通道。社区用房的功能包括:社区办公室、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计生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用房应与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第25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每处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住宅或商业建筑的一层和二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其底层建筑面积应大于配建面积的50%,一层至二层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开发项目容积率指标,产权归政府所有,且应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
21、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统筹安排为公办型或委托办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第26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小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可结合物管用房进行规划建设)。文化活动室规模应符合表2-3的要求。表2-3综合文化活动室场地控制指标项目住宅数量(套)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m2)设施配置15040活动室40m2o150-300(含)60多功能厅60m2o300-500(含)100图书室40m2,多功能厅6O11500-1000(含)200图书室60m2,多功能厅140m2o1000以上300图书室80m2,多功能厅22Om2。第27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
22、括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党群活动阵地、小区通讯机房、快递末端投递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二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可分处设置,每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当面积达到600平方米可不再增加。第28条新建住宅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按表2-4要求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
23、建设。表2-4体育健身设施配建标准表项目住宅数量(套)体育健身设施基本配置必配设施选配设施1504组体育健身设施,1组儿童活动设施,1个乒乓球台。150-300(含)6组体育健身设施,2组儿童活动设施,2个乒乓球台。300-500(含)8组体育健身设施,2组儿童活动设施,2个乒乓球台。1个标准羽毛球场。500-1000(含)10组体育健身设施,3组儿童活动设施,3个乒乓球台。1个三人制篮球场,1个标准羽毛球场。1000以上12组体育健身设施,3组儿童活动设施,4个乒乓球台。1个标准篮球场,1个标准羽毛球场。第29条城市居住区的小型垃圾压缩站配建标准为每平方公里独立设置一个,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
24、小于10米,纳入相邻地块规划条件,与居住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要求规范设置垃圾收集点。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和新建农贸市场,必须单独设置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不低于城市二类公厕标准,同时符合A级旅游厕所和卫生城市建设标准)及管理用房(含不低于15平方米环卫工人休息室)。小型垃圾压缩站、对外公厕及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面,并选择对居民影响较小的独立区域,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对外公共厕所及其管理用房应与居住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第30条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对内公共厕所,规模应符合表2-5的要
25、求。表2-5公共厕所控制指标项目住宅数量(套)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参考指标(平方米)最低配置标准300301处,男女各2个蹲位(含残疾人蹲位)300-500(含)401处,男女各3个蹲位(含残疾人蹲位)500-1000(含)602处,每处男女各3个蹲位(含残疾人蹲位)1000以上802处,每处男女各4个蹲位(含残疾人蹲位)第31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治安用房、门卫房、配变电箱(室)、信报箱、室外休闲座椅等配套设施。第32条新建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按雨、污水分流进行设计,与城市雨污水管道实现有效对接。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纵横贯通的排烟通道和污水管网设施。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化粪池,住宅阳台设置
26、排水系统时应接入排污管道。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33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第一节建筑间距第34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同时应满足第四十五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第35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一分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
27、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4 .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老年居住用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5 .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6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须满足日照要求的窗台面起算。7 .建筑日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的有关规定,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8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合格的日照分析报告备检。9 .日照不满足规定的居住建筑应作为公寓,
28、公寓为住宅性质,除日照不能满足规定外,其他均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的要求。设计为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住宅开发项目住宅总套数的20%,且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设计为公寓。第36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表3-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最朝小间向距朝向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低、多层建筑长边L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层、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层、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L3H(多)且20
29、0米130米山墙-6.0米13.0米9.0米高层建A-Zr巩主要朝向-0.5H且27.0米0.3H且15.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C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惭高度。(IWt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颁间距。(Iwt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脸间距外,还需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叱分区以内的建筑间财安表内指标的0.9系数计算。(1移低层建筑山墙面宽大于18。米时,按长迦空制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面宽大于20.0米时,按主要朝向控制间距。S三筑高度270米以下的7-9层徵t,主
30、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10米控制。徵t高度27.0米350米(不含27米)的I(M2层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24.0米控制。轨筑间距为两筑科很啬面的1三需。成组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当各组惭基底面积分别小于2500平方米时,组内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晒安不小于4.0米控制。组与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按表3-1控制。高层建筑还需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地块建筑的间距既要符合表3-1,也要满足日照要求。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表3-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30o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
31、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oa60o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中指两栋住宅惭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IWt间距为两三住到卜墙面的1三够。第37条非住宅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表3-1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北侧时,按表3-1的0.9倍系数计算。(三)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楼及养老院住宿楼,一分区以内的按表3-1的1.1倍系数计算,二、三分区以内的按表3-1的1.2倍系数计算。第38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
32、距及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三分区以内的按表3-1的0.7倍系数计算。(二)二分区以内的按表3-1的0.8倍系数计算。(三)三分区以内的生产性建筑按国家行业规范执行。第39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6.0米,与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0米。第40条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筑物两侧山墙可毗邻建设,毗邻的建筑物两侧山墙不允许开窗。第41条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间距可以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定。第二节建筑退界第42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
33、路、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燃气管线等保护带的建筑物,与用地外建筑物距离除符合第三章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43条建筑退让要充分考虑城市主次干道、滨水区、城市公园、广场的视觉景观效果,临街居住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布置以园林绿化为主的景观过渡带,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形象。第44条建筑后退非临道路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3及以下有关规定控制:表3-3建筑后退非【缶道路用地界线最小距离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低要求(米)地面建筑多、低层长边0.45H(一分区)3.0(低层)6.0(多层)0.5H(其他
34、分区)多、低层山墙3.0米3.0高层主要朝向0.225H(一分区)12.00.25H(其他分区)13.5高层次要朝向0.15H9.0地面低层辅助用房0.5H2.0地下建筑(含汽车坡道、化粪池、消防水池等)0.7H(地)3.0低于规定值时,建设单位要进行施工安全专项论证注:CH:临地界的惭高度;H():地下惭高度。(IWt高度超过80米的敝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也巨离。d三t高度超过WO米的建筑工程,除按80米高度计算退界距离外,还需按日照分t三行相应退距。(SW(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眺地界距S按表3-3的1.2倍系数计算。第45条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4和下列有关规
35、定控制:表3-4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道路宽度建筑高度道康鼻道路红线宽度W18米18米W道路红线宽度W30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建筑高度W24米部分3米5米8米建筑高度24米部分6米8米10米注: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J三各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利空制。d三幅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1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2
36、地下室(含半地下)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3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内部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4 .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其用地核定,其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5 .底层为商业的建筑物,非落地飘窗离地高度大于3.3米时可外挑,外挑尺寸不得大于0.6米。雨篷外挑后超出建筑红线的尺寸不得大于1.5米,外挑部分净高不小于4米,且底层不得落柱。第46条建设项目内的围墙、基础、台阶、挡土墙(堡坎)、花台、市政设施以及管线(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不得超出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第47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广场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应
37、满足以下规定:1 .后退规划作为城市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其后退距离按第四十四条进行控制。2 .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3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第48条新建建筑位于已建永久性建筑附近,由于历史原因,已建永久性建筑未按规定退界时,新建建筑应符合自身退界距离要求,而且与已建永久性建筑的间距要符合第三章相关规定。城市狭小地块,建筑退界确实存在困难时,在与已建建筑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在满足消防、日照要求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第三章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的控制要求。
38、第49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米。第50条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需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51条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后退蓝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第52条沿中心城区河流水系的新建建筑在正常后退的基础上再退5米(临水体的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
39、外)。特殊地段如需减少退本条退距要求,须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第53条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平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第54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后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三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控要求第55条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居住、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和整体协调、韵律感强、节奏舒缓的城市天际线。高速公路、瓦屋山大道、西环线等主要交通道路沿线,青衣江滨江沿岸、“引青入城”公园及城市广场周
40、边等城市重要景观界面和城市主要通道视觉对景点应严控城市天际线,原则上不得出现连续3幢高度相同的高层建筑,且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不宜出现长边面向主景观界面的板式高层建筑。第56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的限制规定。第57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筑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58条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屋顶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形式,住宅建筑层数不得低于4层(个人建房除外);高层建筑的女儿墙高度不
41、得超过2.1米,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其造型构架高度超屋顶结构面层2.1米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屋顶总周长的三分之一。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第59条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建筑外立面设计应美观、新颖,造型、装饰要与所在区域的风貌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提交行人视点实景嵌入反映单体建筑真实色彩的临街透视效果图,反映与周边建筑色彩风貌关系。建筑外立面采用高档外墙
42、装饰材料,禁止采用普通外墙涂料和面砖。所有建设项目外装饰施工前,必须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到现场确认外墙材质、色彩,并留样备查。第60条临江临河第一排建筑宜布局为非居住建筑。距离青衣江规划蓝线50米范围内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0米,标志性公共建筑除外;距离引青入城堰渠规划蓝线30米范围内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公共建筑除外。第61条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高层建筑宜采用点式布局,不得设置超过2个单元相连的板式高层建筑。城区内建设项目临街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建筑沿街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80米;临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时,建筑沿街最大连续面宽
43、投影不大于70米;临街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建筑沿街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60米。第62条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条件关于地块控制高度的规定中,凡是提及地块控制高度可局部拔高,又未明确局部拔高比例的,原则上局部拔高的建筑不得超过2幢,拔高屋顶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建筑屋顶总面积的1/4,且建设项目主要景观面局部拔高的建筑界面长度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同一景观面建筑界面总长度1/4(标志性建筑除外)。第63条临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重要景观廊道的居住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临街、临廊道外立面设置阳台时应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2 .临街不得设置有碍城市景观的锅炉房、厨房、卫生间等设施,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卷帘门。第64条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一分区内特殊地块(如:地块受周边建筑限制,独立设置难以保障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