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

上传人:奥沙丽水 文档编号:483985 上传时间:2025-07-2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8.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刑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2.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仓IJ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 .贯彻了刑事法治原那么和增强刑法保证功能.3 .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修改特点:L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那么.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根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

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国家平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根底(经济根底: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组成:三个局部总那么:一般原理原那么的标准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那么)组成,分那么: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标准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那么:2个内容L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1(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一一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一一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全国人大)区分j“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说明(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2 .

4、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2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论理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标准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标准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第一节刑

5、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 刑法根本原那么:贯穿全部刑法标准、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表达我国刑事法治的根本精神的准那么. 我国刑事法治的根本精神:坚持法治、平等、公平.具体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那么、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 意义:是刑事法治根本精神的集中表达,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那么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Cf:民法) 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人权. 四个派生原那么: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那么要求于

6、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那么要求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不定期刑: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只作有罪宣告,不作出确定的剥夺自由刑期宣告,在执行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应执行的刑期的刑罚制度,)禁止有罪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不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条文,随意入罪.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罪刑法定原那么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达1 .修订的刑法典实现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 .修订的刑

7、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3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那么.从旧兼从轻原那么: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有利于行为人,不得溯及既往.从旧:当犯罪是在新刑法公布以前,适用旧刑法.从轻: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新刑法处分较轻的话,那么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那么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那么.4 .分那么罪名详备.5 .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三、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司法适用1 .正确认定

8、犯罪和判处刑罚.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那么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那么的含义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那么的具体表达1 .定罪上一律平等2 .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同罪同罚犯相同罪但有不同犯罪情节:同罪不同罚3.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一、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的含义具体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那么:强调刑罚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强调刑罚与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二、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的立法表达1 .确立了科学严密

9、的刑法体系.刑罚方法:性质划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程度划分:重刑、轻刑种类划分:主刑、附加刑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分原那么.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轻重有别的处分原那么.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侧重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3 .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的司法适用1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此处指重视定罪、轻视量刑的错误.2 .纠

10、正重刑主义的借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那么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几种原那么:1 .属地原那么: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 .属人原那么: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但凡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 .保护原那么: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1不管地域、国籍)4 .普遍原那么: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11、都适用本国刑法不管地域、国籍)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法条: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解释:1.“领域: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和领海以及其地下层.(3)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2.“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1)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一“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一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香港、澳门根本法做出的例

12、外规定全国性刑法对港澳无适用的效力.)适用本法的特殊例子:1 .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2 .在我国驻外大使管、领事馆内犯罪的.刑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一个国家为保证住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法条:刑法典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典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

13、用本法.”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法条:刑法典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分的除外 行使保护管辖权的两个条件:1.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2.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分.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只要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当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

14、刑法的生效时间两种规定方式:1.公布之日起生效,通常是单行刑事法律.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两种规定方式: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即新法代替旧法或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一一有溯及力. 四种原那么:从旧原那么、从新原那么、从新兼从轻原那么、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从新兼从轻原那么:新法原那么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旧法原那么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新法.

15、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假设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行为人.(保证人权精神)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解释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行为.(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马克思主义:“犯罪一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阶级本质)(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

16、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根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危害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取决于:1 .行为侵犯的客体

17、即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2 .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 .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1 .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2 .要有全面的观点.3 .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_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18、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水平、实施危害行为的白然人.(特殊主体:具备某种职务/身份的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成心和过失).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 .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

19、供根据.2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 .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证.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明文规定犯罪客体.2、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3、只指出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从主体身上反映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4、仅指出行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该法规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是该犯罪的客体.5、通过描述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说明犯罪客体.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熟悉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

20、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厂般客体同类客体简单客体犯罪客体分类?根据客体的重复性1主要客体媪接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局部或

21、某一方面.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1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2 .复杂客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夏杂客体包括:(1)主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3)随机客体: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二)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以具体

22、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1 .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2 .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刑法分那么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的根本涵义:(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对有犯罪对象的犯罪来说,犯罪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

23、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那么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那么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那么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底,犯罪对象那么不是.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几个特征:1 .法定性.2 .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 .是说明行为对刑法

24、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共同要素必要要素)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刑法分那么条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必要条件的,那么是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非必要要素)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 .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 .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刑法中行为的含义(

25、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对被胁迫实施犯罪的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其行为受其意志和意识支配.(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本身不成立犯罪. 发表言论,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危害行为的根本特征,可能构成犯罪.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作为1.作为的概念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标准的危害行为.2.作为的实施方式(二)不作为1 .不作为的概念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3 .不作为的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

26、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三)持有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限制.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核心地位否认思想犯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如果构成结果没有发生,该犯罪

27、不能成立. 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的表现情况:(1)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根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3)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及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因

28、果关系的客观性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一因多果”.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一、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二、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与民法概念不同)二、意义第二节刑事责任水平一、概念 刑事责任水平:行为人识别和限制自己行为的水平二、内容 刑事责任水平的内容

29、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识别水平和限制水平.具刑事责任水平一一识别水平、限制水平二者兼具.三、程度 影响因素:L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正常与否第三节与刑事责任水平有关的因素一、年龄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1德国、日本):有责任水平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水平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是否陷入无责任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概念二、类型三、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犯罪人、老年犯罪人、犯罪孕妇第五节单位犯罪一、概念.两个根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30、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二、处分原那么 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分. 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只处分单位或只处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中,转嫁制:只处分单位;代罚制:只处分直接责任人员.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 因素:罪过(犯罪成心、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二、意义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第二节犯罪成心、概念和构成要素、类型(一)直接成心 犯罪的直接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31、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二)间接成心 犯罪的间接成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第三节犯罪过失、概念、类型(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见+可能发生+轻信能防止”(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

32、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成心/过失+不可抗力引起二、意外事件 造成损害结果+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期待可能性:根据具体情况乱,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四、严格责任问题 严格责任: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第五节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处分原那么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处分原那么单罚制转嫁制代罚制 法定可处单位犯罪的,才可以单位犯罪论处.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罪过(成心/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

33、机第二节犯罪成心 直接成心: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成心:可能发生+放任发生第三节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的危害结果+自信能够防止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可能的危害结果+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区分成心与过失:对结果的态度是放任还是否认.放任结果发生一一成心,不希望结果发生一一过失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

34、事件的区别: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熟悉到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意外事件:没有熟悉到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期待可能性: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追责.四、严格责任问题 严格责任: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六节熟悉错误 法律熟悉错误 事实熟悉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

35、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2、防卫起因: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不必须是犯罪行为)(违法性是法律对到达一定程度的危害社会行为所作的主客观综合评价.)违法性的限制: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 假想防卫:成心?好过失?好意外?3、防卫对象 野狗咬人:不存在正当防卫,属于紧急避险.被主人唆使的狗咬人:正当防卫(将狗看成主人手的延伸) 对无/限制刑事责任水平人:不构成正当防卫.4、防卫时间一一正在进行5、防卫限度一一是否足以制止危害行为 特殊(无限)防卫权:危害行为需具有暴力性,严重危及人身平安.(否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三、防卫过当第三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紧急避险: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正当防卫: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对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