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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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3篇三、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篇四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金评定办法13篇五大学学习管理办法15篇六、大学校友会组织管理办法19篇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23篇八大学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27篇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31篇十大学课程安排变更管理办法43篇一、大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是保证顺利完成教学、科研、行政任务的基础条件。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在所有学校

2、建账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各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二、仪器设备“三分用、七分养”。各单位首先应抓好各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及相关的维护保养规程,制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规章制度,对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三、仪器设备的维修1 .在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损坏行为,按照相应条款处理。2 .在保修期范围内或合同规定维修范围内的正常维修,不要自行拆卸维修,应联系供货商维修,没有供货商联系方式的应向仪器设备采购部门索取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如供货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维修不合格应及时向学校

3、采购部门反应情况。3 .过保修期或不在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修。不应擅自自行维修或找其他厂商维修,如擅自维修发生损坏行为按照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相应规定处理。四、因维修发生的费用本着“先使用者和单位负担,后学校负担”的原则使用,具体使用办法详见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规定。五、仪器设备维修后,要对其维修部分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状况进行验收、鉴定,使用合格后方可在维修确认单上签字和支付维修费。大型仪器设备要认真书面记录维修保养情况。六、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篇二、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

4、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外聘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教学后勤保障人员和临时承担监考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第三条教学事故依其责任大小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

5、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等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四)教师在命题、试卷评阅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一般的;(五)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学生试卷、成绩记录或论文等丢失的;(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的;(八)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或

6、考试安排失误或通知不到位,影响教学或考试秩序的;(九)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从事无关的活动,情节一般的;(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一般的。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80分钟以下的;(二)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课的;(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大量谈论个人私事或敷衍教学的;(四)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或者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五)教师在试卷评阅中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出现漏评、统分、登分等错误情节严重的;(六)教学管理人员因管理不

7、善,丢失、损坏学生成绩记录、证书、名册等重要教学档案和教学管理文件的;(七)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活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学籍管理或上报数据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八)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九)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情节严重的;(十)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坚定政治方向,有损害党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自觉爱国守法,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言行的;(三)教

8、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传播优秀文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四)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中途离岗或减少课时80分钟以上的;(五)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泄露考题或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徇私舞弊行为的;(六)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物重大损失的;(七)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监考、督考过程中对考试违纪现象玩忽职守,情节恶劣的;(八)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且价值较大的;(九)教学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教学设施、基础设施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给师生造成重大伤害的;(十)教学管理人员

9、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等证书、证明,伪造学生成绩、档案的;(十一)教师在论文、项目、专业实习、赛事活动的指导工作中不尽职尽责,情节恶劣的;(十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恶劣的。第三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一)有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发生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有关事实,通知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陈述并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调查表,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召开处(院)务会,研究拟处理意见;(三)对拟认定构成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并根据到会教学

10、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书;(四)教学事故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经通知未按时提交材料的,丧失异议权及申诉权,视为其对教学事故嫌疑的行为无异议。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已掌握的材料提交教学委员会讨论。(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六)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七)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八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一)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1月发放额10%;(二

11、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H月发放额30%;(三)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11月发放额的50%;(四)主动报告教学事故行为的,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理,由教学委员会进行认定。(五)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考务工作发生教学事故的,扣发其当场考务费用,一年内不得参与考务工作,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罚;(六)凡认定为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自事故发生起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七)凡认定为各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参评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资格;(八)对多次出现课堂

12、教学秩序问题的学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约谈学院院长及分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督促其整改,纳入学院年度考核。(九)我校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者,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10%O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的30%O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门课程课时费50%。(十)教学事故决定书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责任人及所在学院和部门备存,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包括本数。第十条在我校承办的国家级、

13、市级招生和教学考试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参照本办法从严认定和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篇三、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开放共享、科学使用,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所指为单价或成套价格在20万元人民

14、币(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综合实验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科专家等。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对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前论证、购后评价及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决策、咨询和评议。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全校范围内贵重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全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二)推动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整体效益。(三)指导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

15、核评价,根据效益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贵重仪器设备资源整合和调配。(四)其他贵重仪器设备相关工作。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处理日常事务。第三章论证、购置和验收第七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见附表1)。第八条论证工作按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金额范围分级进行。(一)预算单价在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经综合实验中心审核后,由二级单位组织论证,专家组成员35人。(二)预算单价在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贵重

16、仪器设备,由综合实验中心组织论证,专家组成员57人,须有2名其他学院相近学科专家。(三)预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主持论证,专家组成员79人,须有2名校外相近学科专家。第九条通过论证的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若设备购置计划和论证时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组织论证审批。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应在索赔期内完成。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完善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体系。第十二条40万元(含)以上由国拨专项资

17、金购置的教学科研类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第十三条为了鼓励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专项基金,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具体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实施。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使用管理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改变和功能开发及必要的劳务费用。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要先经过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

18、管理单位按照贵重仪器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第十六条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要求,并为仪器维修提供数据,使用管理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对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档案内容应包括:(一)原始资料,包括仪器设备计划审批、论证报告、验收报告、设备信息登记表、仪器说明书、定货卡片和原始单据、验收、调试记录、来往函件及有关生产厂家的情况等。(二)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和保养制度以及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三)仪器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使用日期、内容概要、使用时数、使用单位、姓名等。维

19、修记录应记载维修的日期,参加维修的人员,维修的内容概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以及维修经费的数目等资料。上述两方面的资料应每学期存档一次。第十八条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变老设备时,应报所在学院和综合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由合作单位来函,经学院、学校审批,双方签订借用设备协议后,方可借出。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经长年使用,设备陈旧或技术落后,性能降低达不到原精度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降档次管理,不再列入贵

20、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维护运行费用过高的贵重仪器设备,按照规定予以报废。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实行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并向全校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实施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第二十三条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度高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学校将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篇四、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

21、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已获得突出科研成果,并具有优秀科研潜质的博士研究生取得更加卓越的科研成果,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大学研究生学术“腾飞”奖学金更名为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金(以下简称卓越奖学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评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具有国籍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卓越奖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卓越奖学金在每年的3月进行评定。第五条卓越奖学金奖励名额只设最高限,不设下限,可以空缺。第六条卓越奖学金名额为10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万yeo第七条评定条件延期毕

22、业一年的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强,取得在本领域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并有望产生重要影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1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SCLSSCLA&HC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2篇,且累计影响因子达到12以上;2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SCLSSCLA&HC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且累计影响因子达到10以上,其中有一篇影响因子达到3以上;3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SCLSSCLA&HCI检索源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以上,其中有一篇影响因子达到3以上,并同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新品种培育至少一项者;4 .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经导

23、师推荐、学科评定,确定1年内完成高于上述学术成果标准之一者。5 .其它说明发表文章中,如出现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定排名第一者;新品种登陆等相关学术成果,须由学校科技处认定,方可确定。对未在以上列出的学术成果,需学院提供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认定的书面材料,并报学校讨论研究确定。第八条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 .有课程不及格者;4 .未按时办理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5 .参评时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状态者。第九条卓越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专家评审、择优奖励”的方式进行,凡符合评定条

24、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学术卓越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经导师同意、学科评定,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到学校进行评审。第十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公开答辩。由评审专家对其继续产出高水平创新性成果的潜质进行评价,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卓越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第十二条卓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三条学校分上下学期将卓越奖学金

25、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研究生获得卓越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四条因个人原因,提前申请博士学位答辩者,学校撤销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并追回已发的奖金。第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22级博士开始执行。篇五、大学学习管理办法为拓宽学生视野,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大学(以下简称“*”)同意,学校决定每年选拔10名优秀学生到学习1年。为做好学生的选拔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遴选资格

26、与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选拔:(一)我校大一在读学生(“2+2”中外学分互认项目班学生除外)。(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学习成绩优异,第一学期平均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2%。(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方面表现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的环境下学习和生活。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对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优先。二、选拔工作程序(一)学校成立选拔工作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有关人员为成员(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组织开展选拔工作。(二)

27、选拔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的要求,将选拔的具体事项通知各教学单位及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由各教学单位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学生报名。(三)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学院学生赴大学学习申请表(附件1)交至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初审通过人员提交教务处、学生处复审。(四)选拔工作小组在复审通过人员中确定候选名单,在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送。三、选课管理(一)学生在修读专业应与在我校所修专业相同。未经我校同意擅自更改专业,所学课程取得的学分我校不予认定。(二)学生赴学习前,需充分了解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

28、人才培养方案,优先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如无相同或相近课程可选修时,方可自主选择其他课程。(三)自我校确定赴学习学生名单之日起2周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依据两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在学习1年期间的选课,由学生填写学院学生赴大学学习选课申请表(附件2),交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四、课程及课程成绩认定(一)课程认定1 .若学生在所修课程与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课程的名称、性质以我校的为准。2 .若学生在所修课程在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列出,但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认定为应学习

29、的专业课的,则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认定为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原课程名称保持不变。3 .学生在所修的课程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可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通选课),实际修读课程名称保持不变。(二)课程成绩认定学生在所修读课程经认定后,其成绩按在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如实记录。五、课程学分认定与综合测评学分绩点计算(一)课程学分原则上根据学生在取得的学习成绩单给予对等认定。同一门课程,其学分如高于或低于我校课程学分的,均按我校课程实际学分认定。(二)课程学分认定后尚未达到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者,可采取以下3种处理方法:1.回校后向我校开课单位提出补修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

30、课程补修学习并参加期末考试;2.若时间合适,可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3.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三)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在进行该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时,学业基本分以去除通选课后的总成绩和绩点进行计算。达到条件的,可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六、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审批程序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在第5学期的前2周内填写学院学生赴大学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审核表(附件3)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确认后,将审核表连同学习成绩单(原件由本人保存,复印件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存档)交教务处备案,并录入成绩。

31、七、学生管理(一)学生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我校辅导员和学生处相关负责老师,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在教学单位辅导员和学生处负责老师汇报在学习和生活的情况,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注意人身安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三)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中途终止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2周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交学生处备案,同时上报。(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学费交我校,住宿费交。八、其他事宜(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

32、校之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三)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篇六、大学校友会组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校友组织建设,推动校友工作发展,依据民政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大学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校友组织为大学地方校友会、行业校友会及学院校友会,上述校友组织均隶属于大学校友会,遵守大学校友会章程,接受大学校友会业务指导。第二条校友组织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广泛影响;继承和发扬大学的优良传统,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等活动,为母校的

33、繁荣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校友组织应承担完成以下工作:(一)广泛联络校友,积极组织校友活动,依托各种平台,拓展、密切校友联系,为校友提供服务,加强与母校及兄弟校友会沟通交流,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二)利用校友活动、会议等协助大学校友会收集、整理校友信息,定期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报送校友信息;(三)积极组织校友参与学校校友会发起的各项主题活动;(四)积极向校友宣传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赠项目,为校友回报母校提供畅通渠道。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条学校校友会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校友工作会,各级校友组织需派代表参加并交流校友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校友组织应定期开展活动,通报

34、工作情况并商议组织建设和发展等事宜。第六条校友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校友捐款和校友活动经费,公开、合理使用经费,定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第七条校友组织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校友组织工作情况通报学校校友会。第四章筹备与成立第八条校友组织筹备成立之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有关工作:(一)在校友相对集中、影响较大的地区由发起人召集当地校友,广泛征集校友意见;(二)由校友们推举有一定影响力和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若干人成立筹委会,筹委会向学校校友会通报情况,获得指导;(三)筹委会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组织的书面申请,制定筹备方案;(四)筹委会将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报送学校校友会备

35、案。第九条校友组织筹备方案的内容:(一)提交筹备委员会名单;(二)校友组织理事会或机构成员候选名单;(三)成立大会议程;以上内容,须在成立大会召开30日前提交至学校校友会,经学校校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条校友组织成立(一)筹委会应邀请学校领导、学校校友会和其他地方校友会参加校友组织成立大会;(二)召开成立大会;(三)校友组织成立后,召开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工作计划。第十一条校友组织成立大会程序(一)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二)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三)选举产生的校友组织负责人发言;(四)学校领导致词;(五)大会合影;

36、六)其他程序。第十二条校友组织正式成立后,应向学校校友会报送以下材料:(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简历;(三)校友会成员通讯录;(四)其它事项。第五章换届第十三条校友组织换届前,应预先成立换届委员会负责换届的有关工作:(一)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校友组织换届申请;(二)将新一届校友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名单报送学校校友会备案;第十四条校友组织换届方案的内容:(一)提交换届委员会名单;(二)新一届校友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名单;(三)换届大会议程;(四)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校友组织换届大会程序(一)听取并审议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二)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

37、情况,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三)新任校友组织负责人发言;(四)学校领导致词;(五)大会合影;(六)其他程序。第十六条校友组织理事会换届后,应向学校校友会报送以下材料:(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简历;(三)校友会成员通讯录;(四)其它材料。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篇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

38、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理赔。第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第二章理赔界定第五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理赔: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

39、损坏;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5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6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理赔: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0、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三章理赔标准第七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 .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 .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 .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第八条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第九条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移动硬盘等)丢失、

41、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款或理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第四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理赔事宜。对责任人做理赔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理赔比例。第十一条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

42、失事故时,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填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处以理赔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理赔。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理赔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五章理赔缴款及账务处理第十五条理赔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开出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

43、员接到理赔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理赔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理赔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岗位津贴中扣除。第十六条若理赔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缴款手续,在校财务处办理。该款项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应缴纳的理赔费用到账后全额划拨给相关单位,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新购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理赔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转资产管理处注

44、销实物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办法(*号)同时废止。篇八、大学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工程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基建项目现场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程实际,特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签证规定如下。一、工程签证是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工程结算的重要凭证之一,是控制造价和调整工期的重要依据。二、工程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三、工程签证的范围(一)经济签证的范围经济签证指在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施工活动中某

45、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它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不同设计变更文件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而事先无法预见,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之一。经济签证可分为工程量签证和工程费用签证两种类型,工程量签证是指明确标注工程量(工日及台班例外),并能提供可靠的工程量计算依据的签证;工程费用签证则是指提供定性描述,往往直接签证费用,其费用构成难以分解。以下的签证主要为工程量签证:1 .零星工程,指施工图以外的零星工程。2 .隐蔽工程。指工程竣工后,不可见的工程部位,但又需对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进行单独认定的项目,必须办理隐蔽工程签证。3

46、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与实际工程数量的差异。以下签证为工程费用签证1 .零星用工,指与合同范围内无关的用工。如临时发生的搬运费用、拆除费用、卫生清理费用、二次装修和设备安装等需进行签证的用工和机械台班费用等,若遇到特殊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时市场用工价格、机械台班价格进行费用确认并进行签证。2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指由发包人原因或现场场地等原因增加的设施项目,首先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并按现场实际发生情况签证,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 .土石方、商品混凝土、施工用水以及各类构件等运输的运距签证。4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计文件资料等造成施工企

47、业的停工、窝工损失。5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中途停建、缓建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6 .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7 .由于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兼备工程量和工程费用的签证:1 .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材料、设备发生的二次搬运。2 .其他需要签证的费用。如某土石方工程招标时现场条件可以对土石方爆破并机械化施工,因建设单位原因先行施工了周边的建筑物,导致土石方只能人工开挖、分层爆破,增加了人工、钢板覆盖等费用。(二)工期签证范围L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3 .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而使承包人增加作业天数;4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而延误工期。以上原因不发生在施工进度计划网络上的关键线路中,或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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