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最新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
2、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生处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等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学院党总支书记、教
3、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院的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各专业/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ZjO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
4、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二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第十三条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校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第十四条学校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
5、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帮助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第三章困难认定等级和标准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经济困难两个档次。第十七条各等级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者,作为困难等级认定的参考依据:1、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户子女、残障人士;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3、单亲家庭且缺
6、乏经济来源的;4、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7、多个子女同时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8、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9、其他原因造成的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原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7、或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认定。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月均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第二十条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杀属。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8、对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该表,由学生本人承诺填写情况属实并签字。第二十三条秋季学期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辅导员带领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收入、财产、债务)、特殊群体因素(原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烈士、孤残)、学生家庭突
9、发状况、学生消费因素,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等),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认定工作组。第二十五条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二十六条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
10、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二十七条学院初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整理交学生处再审,通过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并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供参考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根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请示报告工作的
11、第一责任人。二、主要内容请示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 .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批示精神情况。2 .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3 .涉及学校发展建设方面的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包括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决议决定的推进落实情况;拟出台的重大部署、重要制度、“三重一大”问题;拟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4 .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件;涉及民族*的问题;涉及意识形态的动向;涉及医疗卫生与食品安全的重要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死亡、严重疾病、重大伤情等);重大异常情况(包括师生个人或团体赴国(境)外培训、访问、交流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滞留不归等)。5 .干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不团结;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正常;干部、教职员工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等6 .中层正职干部、高层次人才辞职、调离、退休等情况。7 .重要外事活动,包括外请专家、外事活动、因公(私)出国(境)及接待来访,以重要来宾、重要时期或敏感时段的有关重要情况。8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告。9 .重要舆情,包括网络、各类媒体涉及学校有关工作、涉及校级领导班子、师生员工的重要情况。10 .政府等有
13、关部门对学校提出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及处罚等情况。11.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其它的事项.三、程序原则1 .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要求进行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各部门(单位)副职向正职报告,正职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2 .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尽可能全面,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掌握全面情况的,可先以电话、短信或口头等形式报告概况,然后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及
14、时详细续报。3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的活动动态安排,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提前收集整治,并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以便协调校领导班子工作。四、工作要求1 .请示报告必须责权一致、及时准确,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事前能报告的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向有关领导准确全面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中和事后必须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信息,随时续报或事后补报,并交学校党政办备案。严格执行通讯畅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2 .请示报告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坚持一事一报制度,不得一事多头请示,不得把一件需要请示的大事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指示决定和答复。请示报告后,要按领导意见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结果。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迟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将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并不定期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通报。对没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该报告不报告,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将按违纪对待,严肃进行处理。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