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第一条本市场的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对市场内农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第二条农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场时,应建立储运追溯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入市前各环节情况。第三条农产品经营户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单和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农产品时主动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证明及票据。第四条农产品经营户应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农产品购进记录可查,农产品流向可追踪。第五条农产品经营者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农产品相关记录、台账等材料的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