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1、总则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工程现场签证的范围、流程、职责、权限,特制订本制度。2、签证范围本制度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完成而需本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项:2.1、 有明确的工程指令,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2.2、 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2.3、 由施工单位直接安排分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2.4、 按照合同,本应由某一施工单位完成,因故由另一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2.5、 在完
2、成后难以证实的合同内或合同外工程,而日后可能由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2.6、 某一施工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施工单位索赔,而需由公司证明的事项。2.7、 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项。以上签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量的新增、增加、减少、取消,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品牌、规格、质量等级,以及施工工艺的变更等等。3、签证要求3.1、 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3.1.1、 签证事项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签证提交日期,施工单位经办人及项目经理应签署意见,并盖上施工单位公章。3.1.2、 签证事项及完成情况简述(必要时附图、工作联系函、变更通知及其他书面文件),涉及经济补偿或工期延缓的数量(所列数量
3、应有逻辑关系及清晰的计算式)。3.1.3、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3.1.4、 公司现场工程师、预算员、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3.1.5、 公司总师办对签证单统一编号并登记台帐,以避免重复签证。4、签证权限4.1、 单项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本制度第3款第4条审核流程后,由工程分管领导审定。4.2、 单项签证估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签证金额占合同造价3%以内,经本制度第4款第1条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定。4.3、 单项签证
4、估算在30万元以上、或者签证金额占合同造价3%以上,经本制度第4款第2条初审,提交经公司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再报区工程变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4.4、 同一签证事项不得化整化零,必须按实填报、及时审核。5、签证时限5.1、 施工单位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签证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项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有权拒收。未实行监理的项目,施工单位直接向公司现场工程师提交签证单。5.2、 监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公司审核。5.3、 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5.4、 特殊的签证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要分批签证。5.5、 工程签证单一式四份,承包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二份,公司工程部、总师办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