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项目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第一条、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被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第二条、验收组织:一般分部(项)、检验批隐蔽工程在项目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质量员组织验收,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力口;重要的隐蔽工程项目,如基础工程等,应由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主持,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第三条、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没有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凡擅自隐蔽的工程,建设单位、监理人员、本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有停止施工并具有必要的开挖察看权。第四条、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
2、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需要隐蔽的工程工序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第五条、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隐蔽工程经双方共同验收后,应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及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其内容按各专业表式填写,填写应力求规范(如钢筋分项工程横向与竖向构件要分开填写)、简明扼要、说明问题;项目专职质检员和监理(建设)单位代表共同会签。不同项目的隐蔽工程,应分别填写检查记录表。第六条、违反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给以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隐蔽工程验收中提出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处理后经复核合格并写明处理情况。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