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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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称评审管理,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c2024J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专家的遴选、退出、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专家的综合管

2、理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系列(专业)专家的推荐入库、抽取使用、日常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专家基本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本领域相应层级的职称,一般应具有本领域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具有本领域正高级职称,下放各地、企业职称系列(专业)和专家人数较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适当放宽;(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熟悉本领域工作和职称评审政策,了解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现状和方向;(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可以统筹时间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六条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专家:(一)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二)存在失信信息,或一般交通违法以外的违法犯罪记录的;(三)存在职业道德失范、违反职称评审纪律、不遵守专家诚信承诺等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专家资格的;(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荣获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高级专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70周岁);(五)按照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作为各级人社部门职称工作经办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第三章专家遴选方式第七条专家遴选方式主要包括组建单位推荐入库、社会公开遴选入库、人社部门邀请入库、区域合作交流入库等四种,

4、教育(含党校系统教师、技工院校教师)、卫生等领域和自主评审企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简化评审专家遴选方式。(一)组建单位推荐入库。评审单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综合考量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从原有专家库中择优推荐新一届评审专家,推荐人数不超过本职称系列(专业)新一届专家库总人数的50%,严格控制同一单位专家人数,推荐专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入库。(二)社会公开遴选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梳理汇总各评审单位专家库建设需求,集中面向社会发布专家遴选公告。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推荐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其中,市属企事

5、业单位申报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外市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三)人社部门邀请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评审单位专家库建设需求,邀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荣获江苏省和镇江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及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镇江市“金山英才”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169工程”)等人才入库,并结合评审单位推荐和社会公开遴选情况,邀请急需紧缺系列(专业)优秀人才入库。(四)区域合作交流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对接

6、省内其他地区,吸纳一批异地专家入库。第四章专家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第八条专家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服从评审单位安排,在评审中严格依据相关专业资格条件提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在评审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单位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四)本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评审单位。第九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

7、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对外公布专家身份,不得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三)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不得干扰其他小组、其他专家评审,不得违规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不得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四)遵守回避原则,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第五章专家库建设第十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入库专家,纳入全市专家库统一管理,并按评委会进行分类。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一条各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专家每届任期不

8、超过3年,备案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换届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调整。评审单位应在备案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换届,起草换届工作方案,明确新一届专家库总人数、专业构成、专家遴选方式等内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评审单位应按程序遴选组建专家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其中新入库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3,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适当放宽。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二条各评委会专家库一般包括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名以上本领域具有相应层级职称、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应当由本领域具有相应层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高级

9、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当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20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效期内确需增补专家的,评审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遴选。任期内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担任专家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失信信息、一般交通违法以外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评审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专家调整出库。第六章专家抽取使用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在纪检监督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处室的监督指导下,从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

10、专家,组成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五条抽取评审专家数量应适当超过所需人数,防止专家因个人或工作冲突等原因无法参加。评审单位应按照抽取次序依次通知专家,填写并留存职称评审专家联系情况记录表。第十六条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主任委员库中产生,评审委员从主任委员库和评审委员库中产生。必要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另行指派1名副主任委员。第十七条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专家人数不少于H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除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外,同一

11、单位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如参评人数较少才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抽取组建的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专家时,本地和本单位以外的专家人数占比分别不得少于20%o第七章专家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全面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各评审单位应在开展职称评审时,组织评审专家签订职称评审专家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个人承诺书由评审单位留存。第十九条评审单位应结合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审专家开展职称政策、评审要求、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提升评审专家工作能力,提醒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纪律要求。评审单位如

12、发现评审专家存在需回避情形,应通知专家回避。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双随机”抽查范围,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检查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职称评审专家违规惩戒机制,对于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或存在职业道德失范、违反职称评审纪律、不遵守专家诚信承诺等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对于利用职称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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