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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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简介 更新数据日期 2012/03/26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 “ 专项计划 “ 。 受益凭证类别: 专项计划受益凭证分为 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其 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包括宁公控1、宁公控 2、宁公控 3、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等 共 5 档产品。 专项计划设立目的: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 将认购人自愿投资的合法资金通过参与专项计划,形 成由托管人托管的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并由计划管理人本着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将专项计划募

2、集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基础资产,为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获取稳 定的投资收益。 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 优先级受益凭证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12.5 亿元,其中:宁公控1、宁公 控 2、宁公控 3、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优先级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分别为人民 币 2.2 亿元、 2.3 亿元、 2.5 亿元、 2.7 亿元和 2.8 亿元。 次级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0. 8 亿元,由南京公用控股全额认购。 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期限: 宁公控 1 预期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2 年 3 月 20 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 2013 年 3 月 20 日到期; 宁公控 2 预期期限为 24

3、个月, 自 2012 年 3 月 20 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2014 年 3 月 20 日到期; 宁公控 3 预期期限为 36 个月, 自 2012 年 3 月 20 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2015 年 3 月 20 日到期; 宁公控 4 预期期限为 48 个月, 自 2012 年 3 月 20 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2016 年 3 月 21 日到期; 宁公控 5 预期期限为 60 个月, 自 2012 年 3 月 20 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2017 年 3 月 20 日到期。 其中,宁公控 4 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3 年后、宁公控 5 可在专项计划存续满3 年或满 4 年后,按照约定程序回售给原

4、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可以在宁公控4 和宁公控 5 回售量均达到该档受益凭证发行量50% 以上(含)时按约定程序选择 赎回全部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年收益率 宁公控 1: 6.30 ; 宁公控 2: 6.80 ; 宁公控 3 :6.99 ; 宁公控 4: 6.99 ; 宁公控 5: 6.99 。 优先级受益凭证收益支付: 宁公控 1 的收益和本金于专项计划生效满12 个月一次性支付; 宁公控 2 于专项计划生效满12 个月支付首年收益,于宁公控2 预期到期日 支付次年收益和本金; 宁公控 3 于专项计划生效满12 个月支付首年收益,于专项计划生效满24 个月支付次年收益

5、,于宁公控3 预期到期日支付第三年收益和本金; 宁公控 4 于专项计划生效满12 个月支付首年收益,于专项计划生效满24 个月支付次年收益,于专项计划生效满36 个月支付第三年收益,于宁公控4 预 期到期日支付第四年收益和本金; 宁公控 5 于专项计划生效满12 个月支付首年收益,于专项计划生效满24 个月支付次年收益,于专项计划生效满36 个月支付第三年收益,于专项计划生 效满 48 个月支付第四年收益,于宁公控5 预期到期日支付第五年收益和本金。 宁公控 4、宁公控 5 回售和赎回安排 专项计划成立后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 专项计划投资者有权选择是否将所持有 的宁公控 4 或者宁公控 5 的

6、受益凭证份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原始权益人。若投资 者决定行使回售权, 须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回售登记期为专项计划成立后 第三年末和第四年末对应R-15 日(含)至 R-13 日(含)。若第三年末回售登记 期结束后扣除回售申报部分后的剩余宁公控4和宁公控 5的本金规模均低于专项 计划成立时该档受益凭证初始本金规模的50% (含),或第四年末回售登记期结 束后扣除第三年末回售登记期和第四年末回售登记期内累计回售申报部分后的 剩余宁公控 5 的本金规模低于专项计划成立时该档受益凭证初始本金规模的50% (含),则原始权益人有权赎回受益凭证的所有剩余份额。若原始权益人决定行 使赎回权,须在赎回公告

7、期内进行公告。 赎回公告期为专项计划成立后第三年末 和第四年末对应 R-12 日(含)至 R-8 日(含)。 关于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回售和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计划说明书。 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 担保 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风险,给予优先级受益凭证宁公控1、宁公控 2、宁公 控 3、宁公控 4 和宁公控 5 均为 AAA级评级。 次级受益凭证未进行评级。 受益凭证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受益凭证发售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每百元面值。 受益凭证参与原则 专项计划受益凭证不设认购参与费用。 (一)优先级受益凭证参与原

8、则 (1)认购人申购优先级受益凭证,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程序、方式申购和缴 款; (2)推广期间不设认购人单个账户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3)在推广期内认购人可多次申购优先级受益凭证,已参与的申请在推广期 内不允许撤销,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 :1,000,000 ),每 次追加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 :1,000,000 ),且必须为人民 币壹佰万元( RMB :1,000,000 )的整数倍。 (二)次级受益凭证参与原则 南京公用控股需在专项计划推广期内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受益凭证,并按中信 证券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受益凭证的登记安排 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

9、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受益凭证登记。 受益凭证的流动性安排 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通过其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实现受益凭证转让。 设立推广期 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自2012 年 2 月 23 日起,并在正式启动计划推广之日起 60 日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 推广对象 专项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 受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 参与者除外)。 推广机构 专项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证券。 专项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专项计划推广期满, 且任一档受益凭证认购人的认购资金

10、总额均不低于该档受 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 或者,在推广期内任一档受益凭证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 均已达到该档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推广期提前终止。 经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后, 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成立, 并将全部认购资金从计划推广专 户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托管人在收妥资金后即时出具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接收报 告。 专项计划的相关各方 1 、计划管理人 / 推广机构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原始权益人 名称: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 、担保人 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监管银行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6 、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7 、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8 、会计师 名称: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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