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 党政机关县 (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 出国( 境)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 (1999)23 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 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 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 维护国家利益起到 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 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 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 (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 (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履行出国 ( 境) 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2、人员的审批。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 (境)外机 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审批。地( 厅、司、局) 级干部 派驻国 (境) 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 机关部委党组 ( 党委) 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 ( 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 党委)报中央审批。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 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 其他国际组 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 其出国 (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 办理。派
3、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 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 澳门地 区的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 (境)外中资机构 (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 需派驻国 (境)外中资机构 (企业) 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 领馆或新 华社香港分社、 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中央管理的干 部需派驻国 (境)外中资机构 (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 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 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 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的审批。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境) ,由所在 单位党委或组织
4、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 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 正县( 处) 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 境) ,一般可与出国 ( 境) 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 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 因公出国 ( 境) 人员备案表,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 境) ,按中央规定,分别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 国务院审批。中央管理的厅 (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 (境)和边境省 (自治区)的省 级干部因公临时到毗邻国家 ( 地区) 不须报经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审 批的,由所在
5、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 ) 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 因私出国 (境)的审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 ( 境) ,须严格按干部管理 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 手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 (境) ,仍按中央组织部 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 出国( 出境) 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 199220 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管理的 厅(局)级于部申请因私出国 (境) ,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 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 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领导干部申请出国 ( 境) 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
6、港澳通行证 ) ,要区别不同情 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 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 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 (党委)提出意见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 ) ,经中央组 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 上述人员经批准后, 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其中 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各级领导干部出国 (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 (境) 外中资机构 ( 企业) 的资助。、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
7、管理(一)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因公护照和出国 (境)通行证件管理的规定。 因公临 时出国(境)和常驻国 (境)外工作期满回国 (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 国( 境) 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定期将因 公护照和出国 ( 境) 通行证件上交保管的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 不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 (境 )通行证件的,发证机关和保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组 织、人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并向上级党委 ( 党组) 报告。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 和出国 (境) 通行证件的要通报批评, 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县(处)级以上领 导干部出国 ( 境) 和在国( 境
8、 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件, 不 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 ( 境) 证件。( 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 ( 境) ,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 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 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本意 见下发前已经办妥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 组织补报和登记。(三)领导干部不得在国 (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 理外国长期居留证 (绿卡) 、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地区或
9、部门的党组织报告 ( 中央管理的干部,要 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县(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 前往港澳 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 党组织报告。 其中,中央管理的于部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组织报告的同时, 要 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 (含滞留不归 ) 、叛逃的, 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未经组织批准, 私自获取国 ( 境) 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将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
10、机关通报并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中央组织 部。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凡在办理 党政机关县 (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 ( 境) 审批手续中越权审批, 弄虚作假,骗取 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的, 有关单位一经发现, 要立即向上级组织部门、 纪检监察 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告, 对违纪违法的, 要严肃查处。 对在国 ( 境 ) 外期间有危害国 家安全行为的, 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 对触犯刑律的, 要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实行领导干部出国 (境) 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级负责, 一级抓一级。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 任感,把领导干部出国 (境)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抓紧抓实。 对所管理的领导 干部因公、因私出国 (境) ,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认真做好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 行证的保管、收缴工作,认真实行因私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报告、登记制度,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党委) ,要根据 上述意见精神, 制定出本地区、 本部门的具体规定, 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出国 ( 境 ) 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党委, 要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 ( 境) 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