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价值评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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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X)8 年第3 期( 总第1 08期)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价值评估 李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磊 湖北 武汉4 3 (X)7 2 ) 摘 要: 网 络虚拟财产本身 是一个集 合性的 概念, 随着网 络事业的发展, 其内 涵和外延也处于不断的变 化之中 。对网 络虚拟对产价值计算不能采取单一的某 种模式, 应当 以市场的交易 价格为 基础, 综合采纳其它 计算模式, 方能较为客观的评佑出其真实价值。 关键词: 网络虚拟对产 范围特征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 D923, 4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08 一 6 9 5 l(2 (X)8 )

2、03一 0169一 06 互连网在生活中的普及, 被人形容为第三次技 术革命。截至2 (X)7 年 12月, 中国网民人数已增至 2 . 1 亿人 。随着计算机的 普及和网络服务的发展, 网络虚拟财产随之纳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络虚拟财 产是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而出现的, 网络虚拟财产 本身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 随着网络事业的 发展, 其 内涵和外延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网络虚拟财产 ( artifi ci alp ro pe rty) , 也可以 更确切地称之为“ 数字 化财产” ( di gi 以p ro pe rty) , 迄今为止仍没有准确的 标准地对它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在出现涉及网

3、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时, 亦无法准确评估其实际 的经济价值。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目前对于什么样的虚拟物品属于网络虚拟财 产, 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观点、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 产范围观点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范围观点。 广义的虚拟财产范围观点认为, 一切具备现实 交易价值的与不具备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 包括 ID, 免费的与收费的邮 箱, 虚拟货币, 虚拟装备等等, 都可以 认为是网 络虚拟财产 。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观点认为, 网络虚拟 财产只包括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 只 包括那些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取得, 并在离线交 易的市场内

4、可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 如游戏中的虚拟装备, 收费的电子邮 箱等 。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范围的观点顾名思义, 认为 网络虚拟财产仅限于网络游戏中的ID和道具, 而且 这些ID和道具必须是在现实中 可交易的。 在笔者看来, 无论是广义说、 狭义说抑或网络游 戏虚拟财产说, 都存在着一定的 缺陷, 不能完全准确 地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对于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观点来讲, 将一 切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物品均认为属于网络虚拟财 产的范围, 这样宽泛的标准事实上使得确定范围毫 无意义。只要在网络空间内存在的就属于网络虚拟 财产, 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再对这些存在于网络空间 内的虚拟物品来加以区

5、分呢?唯一能够确定的标准 不再是财产范围的标准, 而是虚拟物品存在的可能 性, 最终的判断标准则是只要存在的即是被认可的。 这样的范围标准固然有很强的概括性, 可以解决未 来可能出现的虚拟物品的归类问题, 但如此近乎没 有区分标准的范围划分, 即使解决未来虚拟物品的 归类问题也并没有什么意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观点立足于网络虚拟 财产具备现实交易价值这一特点, 准确地把握了网 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和价值性的本质特征, 确立了 虚拟物品是否属于网 络虚拟财产范围的 标准。 但是 。收稿日 期二 2 加8 一 02一 26 作者简介: 李磊( 1 9 79一 ) , 男, 河南临颖人, 武汉大

6、学法学院2 (X)5 级刑法博士研究生。 数 据来自 中国 互 联网 络 信息 中 心( c N NI c): ( 中国 互联网 络 发展 状况 统计 报告 , http : 刀。 . 。 丽c . net cn, 发布日 期2 以 犯年1 月, 访 问日 期2 以 犯年1 月2 2 日 。 类似观点可参见, 吴高臣: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 中国律师2 (X 抖年第8 期; 邓佑文、 李长江: “ 崖拟财产” 的物权保护 , 杜会科 学家2 仪 抖年第2 期。 类似观点可参见, 陈旭琴、 戈壁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浙江学刊2 仪 抖年第5 期。 1 6 9 万方数据 该说

7、又附加的 指出 必须是网 络用户支付一定的经济 费用或付出时间、 精力等非财产消费所获的虚拟物 品 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未免过于苛刻。网 络社会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运行规则, 在网络事 业发展过程中, 网络运营商为了吸引潜在的可能用 户, 或者是推广某项新型的网络服务, 为了吸引用户 的 参与性和普及其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的占 有份 额, 普遍的做法是无偿提供这些服务给网络用户。 此时对于网络用户而言, 这些服务是免费的。当该 项网络服务在市场份额上具备了一定的规模, 网络 运营商才开始向网 络用户收取服务费 或继续向 早先 的网 络用户维持免费服务, 向新申请服务的用户收 取服务费。

8、若按照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说的观 点,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内的只能是在网络运营 商收费后用户继续付费使用的或付费申请的网络服 务, 早期用户继续免费享受的服务则不能归人该范 围。 但事实上, 无论是早期免费获得的或后期付费 获得的网络服务, 其本身是没有任何区 别的。因此, 狭义的网 络虚拟财产范围 说将网 络用户通过支付费 用取得网络产品作为划分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 标准 脱离了实际情况, 实属画蛇添足之举。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范围的观点仅仅将网络游戏 中表明身份的ID、 游戏道具等对象划分到网络虚拟 财产的 范围中, 而且规定这些ID和道具必须是在现 实中可交易的。若仅着眼于网络游戏的范围

9、看, 这 样的划分标准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 而且还比 较准 确的涵盖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但从整个网络空 间的层面来分析的话, 这样的划分标准实在是过于 狭隘。固然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随着网络游戏的 风行方纳人的 人们的视野, 但网络空间内 存在的毕 竟不限于网络游戏, 存在于网络游戏范围之外的虚 拟物品同样也可以包括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之 中。因 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范围的观点也只能局 限在网络游戏这一特定的范围, 并不能涵盖网络虚 拟财产的所有范围。 笔者认为, 应当 参照狭义的网 络虚拟财产范围观 点的 标准, 在其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折衷, 确立网络虚 拟财产范围的标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

10、围应当表述 为: 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 在脱离网络空间后仍可以 普 遍在现实中 进行以 货币为媒介的交易, 从而获取一 定的 经济利益, 即 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网 络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会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而 不断扩大, 每一项新的网络技术的出现很可能会付 随着出现新类型的网 络虚拟财产。 正如笔者在评价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说中提出的意见一样, 网 络虚拟财产范围的标准并非是否存在的问题, 而是 如何区分的问题。毫无疑问, 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 都存在于网络空间内并且都属于虚拟物品的范围。 之所以有必要单独的确立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标 准, 究其根源在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现实价 值,

11、 即网络虚拟财产在脱离网络空间之后仍有其独 立存在的现实价值, 而这是其他虚拟物品所不具备 的。因此, 为了 保证法律的前瞻性和兼容性, 确立网 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标准不应采用具体的列举方式, 只能采用概括式的方法来确立范围的标准, 即确立 独立的现实价值意义这一范围的划分标准, 才能从 网络虚拟物品中确立具有法律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 的范围。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从不同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 其本身具备不 同的法律特征。在此, 笔者试图通过特征分析的角 度来分析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必备特征 1 . 价值性。网 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 不仅 涉及到其本身能否纳人

12、于财产这一重要的法律关系 的客体范围之内, 而且也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受到法 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 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 的。 , 一种财产能 够归 属于 法律意义上的财 产的 根本原因在于其必须具备价值性, 即具有价值和使 用价值方可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法律所保护 的亦是财产背后所蕴含的价值。“ 商品具有价值, 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大小或它 的相对简直, 取决于商品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 即 取 决于生产这个商品 所必需的 相对劳动量。 , z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不同, 但其中都蕴含 着劳动的投人, “ 虚拟物由于玩家的

13、时间、 智力、 资 金等形式的投入同样凝结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 动。虚拟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 使用价值和 交换价值。 ” 1 网 络虚拟财产的 价 值性 与流通性不但受到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 同时在 经济界也备受瞩目 。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和流通性的实证分析, 可参见美国经济学家卡斯特诺瓦( Edw ard C 朋 ti 习 n o v a ) VIR T U A LW O R L D 6 : A 月 R S T 一 H A N n c c o v 附o r M R K E T N D soc I D 四o N 翎E c Y B E m A N F R o N ” E

14、R ) ( 虚 拟 世 界: 网 络 空 间 中 市 场和 社 会 的 第 一 手 分 析) , h t tP : 刀 . sS RN. net, ( 社 会 科 学电 子出 版) 。 依 据 卡 斯 特 诺 瓦 耗 时 一 年的 实 证 研究 取得 的 数 据, 证 明 在Ev e rQuest(无 尽 的 任 务 , 腼y 在线 娱 乐( soE ) 推出的 一款网 络游戏) 中 的 用户 人均国民 生 产总 值( G N P)是22肠美元, 超过中国 和印 度, 相当 于 俄罗 斯的 水 平, 而 且这 些用 户生产 或 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 通过E b a y 等交易网站转化为现实

15、的 货币。 1 7 0 万方数据 2 . 交易 性, 也可称为流通性或可转让性。网络 用户享有网络服务商让度的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所 有权权能, 因此可以在网络用户之间进行网络虚拟 财产的交易。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易性这 一特征, 也随之产生了大量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 纷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强行的通过法律手 段来改变经济规律是不现实的, 基于社会存在的对 网络虚拟财产的需求, 市场经济的供需理论已经证 明, 通过立法来禁止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是不可行的。 立法禁止的方式不仅不能阻止这些纠纷和侵害行为 的出现, 只会造成众多的用户因法律上不承认虚拟 财产而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合法的救济

16、。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体现在网络用户参与网 络服务的过程中。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 用户之间自 发的相互交易。其形式包括买卖, 赠与 等等, 最初这种转让具有地下性、 无序性, 自 发性的 特点。 但随着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规模越来越 大, 相关的市场也逐渐形成, 交易规则也逐渐确立。 二是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直接的交易, 网络 用户通过签订合同, 支付相应的金钱从而直接取得 诸如邮箱、 OIC Q 号码、 Q币等网 络虚 拟财产; 或是在 网络游戏中取得相应的道具, 如腾讯公司为其经营 的Q Q 游戏所出 售的Q币, 其换购标准为人民币一 元可购买Q币一枚, 2 63 邮箱的

17、 最低付费标准为每 月5 元人民币。这种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直接的交 易, 通常伴随着一系列较为严密的登记, 备案程序, 所以具备有序性的特点。三是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 商之间间接的 转让, 网络用户通过陆续投人时间、 精 力和金钱, 以达到网络运营商预先设定的程序要求, 才能获取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 3 . 现实性。如果虚拟对象仅发生在虚拟空间 内, 与现实社会并无联系, 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 网络虚拟财产。在某些情况下, 网络用户确实投人 了时间、 精力和金钱等对价, 获取的虚拟物品却不能 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 如在许多B B S 或社区论坛 里, 为了 激励用户的参与, 往往设置这样的一套规

18、 则, 用户通过提高发布帖子的数量或质量等积极行 为, 可以获得某种“ 积分” 、 “ 金币” 之类的奖励, 进而 授予该用户某种超越一般用户的 权限等。 这些奖励 或权限纯粹产生、 作用和 存在于虚拟空间, 此类通过 劳动获得的虚拟财产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任何联 系, 更不能实现在虚拟和现实之间的以货币为纽带 的 转换, 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空间 仅限于虚拟世界, 并不能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 只能是所谓的不具有 现实意义的“ 财产” 。 如何判断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 与现实社会 的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具备了现实性这一特 征?笔者认为: 首先, 在现实社会中, 虚拟对象必须 得到一定范围

19、内 群体的认可; 其次, 这些虚拟对象能 够在现实生活中 存在相应的对价, 即它们具有现实 社会的 价值性; 最后, 可以通过货币为纽带, 实现这 些网络虚拟对象在现实社会中的自由交易。 ( 二) 网 络虚拟财产的独有特征 1 . 虚拟性, 也可以称为无形性或客观非物质性。 “ 顾名思义, 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 这就 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环境的依赖性, 甚至在 某种程度不能脱离以网络程序而存在, 当然也正是 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传统的法律法规难以调整与 规范。 ” J网络虚拟财产的载体是储存在网 络运营 商服务器中, 并流通于网络间的电子数据。网络虚 拟财产的虚拟性是指, 在现实

20、中网络虚拟财产不具 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 并且无法独立存在, 其存在只 能依托于网络, 并在网络上依据其他相关的程序才 能产生事先设定的效果, 而不是虚拟财产本身是虚 构、 虚幻的。 也有不同观点认为, “ 虚拟” 财产之所以能被我 们感知, 是因为它们是通过光、 电( 电子) 等物质元 素的聚合而呈现的, 它们“ 虚拟” 但并不“ 虚无” , 把 虚拟财产简单地视为一组数据是不正确的, 因为数 据是非物质的, 没有物质的媒介它们永远不能成就 任何真实物体的影像, 只能是“ 虚无” 。而“ 虚拟” 则 在于其本身是由光、 电( 电子) 等物质聚合成的 “ 物” , 只是这“ 物” 不是现实中的

21、真实物体, 而只是 这些真实物体的摹拟影像, 这个“ 物” 就是这些摹拟 影像的实在, 而且它们只能在玩家有限的支配权下 于网 络特定的虚拟环境中活动和使用。 汇 事实上, 该观点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储形式、 感知形式 和效用形式。 之所以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 最重要的原因 是其以数据为载体, 即存储形式是客 观非物质的, 不同于其他现实中既有的财产类型。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指的是存储形式, 而非 感知形式或效用形式。 2 . 可修改性。亦可称为可添附性, 随着网络用 户享受服务的时间的增加, 时间、 精力和金钱的陆续 投入, 对网络 运营商享有的债权功能也呈扩大化的 趋势。网

22、络用 户可以 通过 增加金 钱的 投人对目 前享 有的网络服务进行升级, 如增加付费邮箱的使用空 间 或增加其他额外的 辅助功能等。网 络虚拟财产的 载体是存储于网络运营商服务器中的数据, 随着用 户的投人, 相关的作为载体的数据并非一成不变, 而 是不断变化的, 具有一定的可修改性。对于网络游 戏中的虚拟财产而言, 游戏本身的性质更是决定了 1 7 1 万方数据 网 络虚拟财产必须具有可修改性。 用户在与运营商 之间的合同 成立后, 最初用户享有的只是基本的服 务, 随着用户购买并支付点数卡, 耗费 一定的 游戏时 间, 支付上网费用, 支配虚拟角色进行智力活动等对 价的 投人, 相对应的服

23、务内 容也必须不断扩大, 即网 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的扩大, 否则, 用户就无法继 续进行游戏, 或无从体验到游戏的乐趣。网络用户 享有的权利则处于不断动态扩张的状况, 在客观上 就表现为作为载体的数据的可修改性。 3 . 时间上的期限性, 准确的说应当 称为时间上 的限制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传 统的财产类型中, 也有部分存在期限 性这一特征, 如 附期限的电话卡、 购物卷等。网络虚拟财产与这些 传统财产类型的区别表现在后者的期限性在权利成 立之初是确定的, 而前者的期限性在权利成立之初 一般是不确定的, 因为“ 网络开发本身就是一种风 险投资, 所以在网络产业刚起步的当 代,

24、 如果在市场 运营不利的状况下, 要运营商承担长期经营的义务, 显然有悖公平。 , 闹所以网 络 运营商在没 有约 定期 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 停止经营行为, 即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随着合 同的解除, 网 络虚拟财产也自 然灭失, 因 此具有时间 上不确定的期限性这一特征。 4 . 空间上的限制性。由于网络用户与特定的网 络运营商订立服务合同, 所以用户接受服务这个债 权只能向 特定的 合同相对方请求才能得以 实现。 并 且其实现要得力于网络技术条件与运营商技术支持 的辅助, 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的作用只能体现在网 络上, 并体现在某一特定的程序中。离开互连网, 离

25、开特定的程序, 不管价值多么高的网络虚拟财产, 在 现实生活中也无法发挥其特定的功能。所以网络虚 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 也就是运营商以互连网为平台, 用其服务器构建的 虚拟环境。 ( 三) 网络虚拟财产的一般特征 1 . 合法性。 合法性并非指网 络虚拟财产本身符 合现行法律规范保护的财产类型, 目 前我国法律尚 未明 确将虚拟财产纳人法律意义的财产的范畴; 主 要是指网络用户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合法。非 法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使用“ 外挂” 获 得、 通过“ 私服” 获得、 非法复制获得、 以及通过非法 途径侵人网络运营商的服务程序并进而修改计算机 参数而获

26、得、 在现实中采用暴力、 威胁等方式从受害 人处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密码等相关信息进而获得、 在现实中采用诈骗方式骗取而获得等。诸如通过此 类方式获得的网 络虚拟财产, 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网 1 7 2 络用户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 也可以用于现实中的 交易, 而且这种交易在现实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 占 有很大的 份额。 从打击非法途径获得网 络虚拟财 产, 维护虚拟世界的 公平秩序的 价值取向出 发, 因上 述方式获得的网 络虚拟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例 如五部委出台的 关于开展对“ 私服” 、 “ 外挂” 专项 治理的 通知 , 对于“ 私服” 、 “ 外挂” 等非法行为给予 打击, 从而否定通

27、过这种渠道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 2 . 可量化性, 也可以称为度量性。网络虚拟财 产可以量化, 即可以通过货币为纽带对其价值进行 衡量和换算, 只有具备可量化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 值性特征才能够在现实中 得以 体现。 3 . 稀缺性, 也可以称为价值稳定性。“ 财产必 须具有稀缺性, 不能无限量的存在。无限量的存在 的物如空气和阳 光, 它们虽对人有用, 但人人可以 各 取所需不必 付出 代价, 所以 不可能产生财产。 ” ,稀 缺性是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必须予以法律保护的 一个 前提条件。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具有价值, 且其价 值可以量化, 除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之外, 最重要的 是其本身具有一定

28、的稀缺性。 稀缺性的 来源并不仅 仅只是自 然资源的有限性, 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 稀缺性这一特征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 使其在虚拟世界中的价值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 从 技术层面上讲我们几乎可以 无限地复制这些网络虚 拟财产, 法律的保护使之成为稀缺性的根源。“ 复 制” 、 “ 私服” 、 “ 外挂” 等行为并非对网络虚拟财产本 身进行了侵害, 之所以 判定这些行为违法, 正是因为 它们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稀缺性 这一特点。 三、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模式 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价值的认定, 不仅决定了民 事纠纷的赔偿问题, 鉴于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29、 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定罪量 刑标准。网络虚拟财产在一般情形下, 其价值是不 断扩张的。同时, 由于网络运营商经营规模、 经营方 式的不断变化, 网 络虚拟财产在用户间供求关系上 也在不断变化。 特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稀缺性以 及用 户自 发交易的 感情色彩, 往往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 的市场价值与其实际价值不符的情形。 个别网 络用 户之间自 发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市场价格往往是不 规范的; 而网络运营商一方所确定的价格, 因为虚拟 财产与 其本身利益的联系, 也只是单方面的具有商 业竞争性的价格, 只能作为一定的参考值, 并不能成 为确 定价 值的 完 全依据。 在网 络虚拟 财产的 现实 价 值不

30、容 忽视的同 时, 如何对网 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 值进行准确的 认定, 成为了 一个有待解决的问 题。 万方数据 有 关网 络虚拟财产价值的 计算 模式是多种多 样 的, 而 且至 今仍 不存在 一 个权威的 定论, 司法实 践中 对 网 络虚 拟财 产的 价 值 认定也 采用了 不同 的 计 算模 式。 ( 一) 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虚拟财产 的价值 依据传统的马克思等经典著作关于商品价值的 论述, 商品的价值是体现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的 劳动, 劳动价值的大小决定于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的长短。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虚拟财产是需要付 出 时间, 情感, 经验, 金钱的, 这些都是计算社会

31、必要 劳动时间所要考虑的因素。在具体的操作时, 首先, 通过公正的方法确定出取得某虚拟物品所必须的社 会必要劳动时间, 然后通过举证查明游戏者单位时 间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 计算出 该装备的具体价值。 对于计算获得某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 间, 可以借鉴韩国的“ 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 实秩序管理制度” 。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 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 必须 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 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 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 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 取得游戏装备所消耗的时间数据, 计算出平均时间 值, 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然 后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

32、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装备 的必要劳动时间, 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 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 将该费用认定 为该游戏装备的价值。 此种计算模式必须得到 政府相关部门的 协助, 并 保证游戏运营商保持游戏相关政策的稳定, 因为虚拟 财物的价值除了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外, 在具体 的交易中可能随着运营商政策的改变而改变。 ( 二) 由网 络用户举证, 根据其投入的成本计算 具体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订立合同, 网络用 户为获取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需支付一定的对价, 如从网络运营商一方获取服务终端的许可使用费、 享受继续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上网费用( 获取网 络

33、虚拟财产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的网络费用) 、 通过私下交易购买网络虚拟财产的费用以及大量的 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等。当出现侵害其享有的网络虚 拟财产时, 通过 计算网络用户所支付的对价来衡量 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 价值 。 若仅从理论上讲, 此种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计 算模式未尝不是一种比较准确的方法, 但是在现实 中, 作为个体存在的网络用户属于相对的弱势群体, 当 其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 靠自 身力量所能收 集的 证明所支付对价的证据, 仅仅局限于服务终端 的许可使用费、 享受继续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上网 费用等, 无法证明自己投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也 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私下购买的网络虚拟

34、财产的价 值。 实际上, 这种价值的计算模式对于网络用户而 言是不公平的。 ( 三) 根据市场的交易 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虚拟 对产的价值 虽然法律并未具体的规定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 法财产, 导致虚拟财物的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但是有需求就有市场, 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 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有交易, 必然有交易价格, 而价 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因此, 此种价值的计算模式 是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则, 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 交易价格来确定其具体的价值。 商品市场价格的确定除了由商品的成本决定 外, 还和该商品的供求量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价 格除了 依据网络用户所支付的对价外, 其稀缺性的 程度也必

35、然会导致具体价格有所不同。以OI C Q 号 码为例, 现在交易价格动辄数千元的五位数号码, 当 初用户从腾讯公司申请号码几乎都是免费的, 后来 随 着olc Q网络聊天工具的普及, 导致后期腾讯公 司收取新号码的申请费, 前期的五位数号码也从免 费申 请变成了 在市场上的天价交易的 情况。 通常, 网络用户之间的私下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 特点, 交易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用户对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感情色彩, 因此导致交易中产生 的价格并不能真实的反映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价 值。目 前网 络虚拟财产的 交易市场尚 未形成稳定的 规模, 虽然 众多门户网站和专门网站都设立了 交易 专区,

36、 但这些专区更多的是作为网络用户之间交易 平台的 形式出现的, 只起到中 介作用。因此目 前的 这里必然会遇到另外一个问题, 即网 络用户通过免费申 请而 获得的网 络服务是否可视为未支付对价?笔者认为从网 络用户与网络运 营商 之间的 利益 关系出 发, 可以 得出, 网 络 运营商 提供网 络服务的 唯 一目 的 是盈 利。 那么网 络 运营商的 利益 来自 何处?网 络 经济 是一 种“ 眼 球 经济” , 也称注意力经济。网络用户的 访问量和市场占 有规模是网络运营商的 根本财富来源。 没有访问量和市 场占 有规模, 这些网络运营商就 无法生 存。 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 “ 尽可能多

37、地吸引网络用户” 和“ 尽可能长地延长用户在网站上停留的时间” 是从事网络事业永恒不变的法 则。 这正是任 何一款网 络服 务在 推出 时总 是尽 可能提 供用 户机 会或 期限 来免费享 受 该服 务的 原因。 无论如何, 网 络运营 商的 利润 最终来自 网 络 用 户, 包 括 每 一 个免 费 注 册 的 用 户 。 虽 然 从表 面 上 看, 网 络 用 户 并 未支 付 相 应 的 对 价就 享 受了 网 络服 务, 获 得了 网 络 虚 拟 财产。 但实 质上, 网 络用户 仍然支 付了 一定的 对价, 用户 本身 参与 享受服务的 行为就 给网 络运营 商 带来了 访问量和市

38、场占 有规 模游, 从而使其具备了 获得附 随 的广告费等收人的基本条件。 1 7 3 万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存在比 较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 在网 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还不规范的 今天, 通过此 模式确定网 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还有待研究。 ( 四) 由网络运营商对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的 价值进行定价 对于 部分的网 络虚拟财 产, 网 络 运营商对其提供 了明 确的交易价格, 如申 请费, 享受继续服务的 使用 费等, 这些可以作为衡量该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价 格。 例如, 如果网络用户希望成为W W W . J O YI E. C O M网站的终身viP 会员, 取得该资格的费用从最 初的1

39、5元到现在的3 00元, 都是由 该网站明确规定 的 价格。 对于网 络游戏运营 商而言, 为了 提高利润或 扩大市场, 也会推出出售虚拟游戏道具和财物的活 动。虽然网络运营商是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缔造 者和维持者, 但是任何运营活动都是以 赢利为目 的。 运营商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时必然会从对自 己 有利的角度考虑, 使得某虚拟财产的价值的高低完 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 以及运营商的 营销发展策略。很多网络服务运营商把出售网络虚 拟财产作为自己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反应的价格 体现为游戏运营商的主观价格, 并且具有易变性, 不 具备客观性。 所以由运营商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 价

40、值进行定价时不妥当的。网络运营商对网络虚拟 财产规定的 价格, 虽然不能准确地反映其价值, 但仍 可以 将其作为 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 考虑因 素。 ( 五) 设立评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社会机构, 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有学者认为, “ 建立虚拟物价值评估的社会机 构, 为解决虚拟物纠纷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依 据。 , 阁这 种 模 式 是建 立一 个 独 立于 网 络 运营 商与 网络用户自 发交易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 由该机构 站在第三者的立场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过 这样的方式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较符合其本身 的 实际价值, 同时也可以避免网络运营商定价或网 络用户市场交易价的主

41、观性。 但从目 前的实际情况看, 该社会机构应当是官 方组织还是民间组织, 是管理机构还是服务机构, 其 评估的范围如何限定, 评估的价格是参考价格还是 交易价格, 以及评估的价格具有多大的效力, 都是悬 而未决的问题。随着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 该机构 是否有能力对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都进行准确的价 格评估而仍是未知数。因此这种模式尽管从长远看 确实可以比 较恰当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 估, 但在现阶 段只能是一个设想而不可能付诸实施。 ( 六) 多 部门 共同 核算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 价值 在既 有的 涉 及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司法判 例中, 法院 采 取的 是此种计算模式。 在一起两

42、少年 抢 劫电子宠物案中, 法院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所抢劫的 电 子宠物价值的 认定上, 通过相关软件开发公司和物 价部门对涉案电子宠物进行了 价格确认和鉴定, 确定 涉案金额为5 84元, 并以 此而 最终判处两名被告有期 徒刑6 个月和 拘 役3 个月 。 此种计算模式与 其他的 模式相比, 能够比 较客观、 准确的评估网络虚拟财产 的 价值。 但此种 计算模式的弊 端在于成本过高, 在司 法实践中 采用此种模式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而且 个案的计算模式能否在整体范围内适用于所有的网 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 仍存在着争议。 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笔者认 为, 对网络虚拟财产价

43、值计算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 模式, 应当以 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 综合采纳其它 计算模式, 方能较为客观的 评估出 其真实价值。 参考文献: 【 1 【 2 马克思 恩 格斯全集 第19卷. 人民出 版 社, 1 9 6 3 . 4 06, 1 7 2 . 【 3 寿步, 徐彦冰. 虚拟财产两行血泪为谁流 虚拟 保护有说法 ?h tt p : /g a m e . c h i n a . c o 耐z h _ 。 可 w e b i n d e 灯t alk/ l l o l l 447 /2( X ) 4 1 2 1 3 / 1 2 0 1 1 0 3 8 . h t lul, 访jq日 期

44、2 (X)5 年1 月1 9日。 【 4 赵占 领 . 虚拟财 产的法 律保护 , ht tP : 刀www . s i no - l aw. n e t . c 可n e w s/w s z h/z z l z FZ ( X 又6 1 6 1 5 2 6 1 9 . h t m, 访问日 期2 (X)7 年 1 2月1 8日。 【 5 夏敏. “ 虚拟财产” 及其权属的法律特征 从 虚拟与现实 的二元视角窥入. h ttP: /ch in al ,i n - fo . c o m/x i 可d i s x w PI . as P ?c ede l二3 0 5 & m a r k二 4 8 5

45、 4 , 访问日 期2 0 0 7 年1 0月2日。 【 6 刘志超. 论网络虚拟对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 M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 7 彭万林著. 民法学【 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9 6 . 4 9 . 【 8 寿步, 网 络游戏虚拟物的对产权保护。 hi tP : 刀 www . x i l u . c o ln/c gl一b i 可fx 以i c d P/n e w s _ s h o w ? n e w s 一 n o 二 1 2 3 3 9 2 , 访1q日 期2 0()7 年8 月1 8日 。 责任编辑: 李富民 “ 抢劫 网 络虚 拟财 物属 犯 罪 行 为两 少 年被判 刑” 声 n p : 刀。 , n 卜 闷d 沈 加 “ 1 “ 为 以一 1 0/1 万副 ent夕 璐 00 3 3 . 址 m , 访问日 期么 阴年12 月28 日 。 1 7 4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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