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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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令第19号颁布日期:20020122实施日期:20020501颁布单位:卫生部二九年二月十三日修订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

2、、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

3、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

4、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

5、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

6、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

7、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

8、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

9、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卫医发(2002)103号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

10、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

11、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

12、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

13、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14、、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

15、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

16、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

17、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18、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医会学术发2002102号1医疗美容心理诊断和辅导技术2美容外科2.1眉部美容外科技术2.1.1眉提升术2.1.2修眉手术2.2眼部美容外科技术2.2.1重睑术2.2.2下睑袋矫正术2.2.3上睑下垂矫正术2.2.4眼睑其他美容术2.3鼻部美容外科术2.3.1隆鼻术2.3.2驼峰鼻矫正术2.3.3鹰钩鼻矫正术2.3.4鼻翼缺损修复术2.3.5鼻尖美容术2.3.6鼻小柱及鼻孔美容术2.3.7唇裂术后鼻畸形修复术2.4耳郭美容外科技术2.4.1招风耳矫正术2.4.2杯状耳矫正

19、术2.4.3隐耳矫正术2.4.4耳垂畸形修复术2.4.5耳郭再造技术2.5口唇部美容外科技术2.5.1唇裂术后上唇畸形修复术2.5.2重唇美容术2.5.3唇峰、薄唇增厚美容术2.5.4唇珠美容术2.5.5口角成形术2.5.6唇外翻矫治术2.5.7唇缺损修复术2.5.8酒窝成形术2.5.9唇系带延长成形术2.6颌面部美容外科技术2.6.1颞部填充技术2.6.2颧部美容技术2.6.3颏成形技术2.6.4下颌角肥大矫技术2.7面部除皱技术2.7.1额部除皱术2.7.2颞部除皱术2.7.3面颈部除皱术2.7.4中面部除皱术2.7.5额颞部除皱术2.7.6额颞面部除皱术2.7.7颞面颈部除皱术2.7.8

20、全面颈部除皱术2.7.9内窥镜除皱术2.7.10 面部悬吊除皱技术2.8乳房美容外科技术2.8.1隆乳术2.8.2乳房肥大缩小术2.8.3乳头内陷矫正术2.8.4乳头肥大缩小术2.8.5乳房下垂矫正术2.8.6乳头乳晕重建术2.9脂肪抽吸及腹壁成形技术2.9.1负压脂肪抽吸术2.9.2超声脂肪抽吸术2.9.3电子吸脂术2.9.4注射器法吸脂术2.9.5腹壁成形术2.10会阴部美容外科技术2.10.1处女膜修补术2.10.2阴道松弛缩紧术2.10.3阴蒂肥大缩小术2.10.4小阴唇肥大缩小术2.10.5阴茎延长术3美容牙科3.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3.1.1洁治术3.1.2牙齿修形术3.1.3牙齿漂

21、白术3.1.4复合树脂黏结修复技术3.1.5瓷贴面修复技术3.1.6桩冠修复技术3.1.7金属烤瓷冠桥修复技术3.1.8全瓷冠技术3.1.9自凝丙烯酸树脂临时冠术3.1.10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术3.1.11全口义齿美容修复术3.1.12即刻义齿美容修复术3.1.13植牙美容修复术3.1.14黏结铸造固定桥美容修复术3.1.15柔性义龈美容修复术3.1.16隐形义齿美容修复术3.1.17套简冠义齿美容修复术3.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3.2.1牙龈切除术3.2.2牙龈成形术3.2.3牙冠延长术3.2.4牙周骨手术3.2.5根尖向复位瓣术3.2.6侧向转位瓣术3.2.7双乳头瓣移位术3.2.8冠向复位

22、瓣术3.2.9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3.2.10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3.2.11牙槽骨修整术3.2.11.1牙槽骨嵴修整术3.2.11.2牙槽嵴增高术3.3牙畸形美容矫治术3.3.1机械性活动性矫治器矫治术3.3.2功能性矫治器矫治术3.3.3固定矫治术4美容皮肤科4.1美容皮肤科4.1.1诊断技术4.1.1.1真菌镜检技术4.1.1.2斑贴试验技术4.1.1.3皮肤活检术4.1.2治疗技术4.1.2.1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4.1.2.2药物加压治疗4.1.2.3外用药物治疗4.1.2.4光化学治疗4.2美容皮肤外科技术4.2.1皮肤磨削术(擦皮术)4.2.2酒渣鼻切割术4.2.3皮肤肿物切除术4.

23、2.4拔甲术4.2.5刮除术4.2.6自体表皮移植术4.2.7腋臭手术4.2.8足病修治术4.2.9毛发移植术5美容中医科5.1针灸美容技术5.1.1针刺技术5.1.1.1毫针术5.1.1.2三棱针术5.1.1.3皮肤针(梅花针)术5.1.1.4皮内针术5.1.1.5火针术5.1.1.6电针术5.1.1.7水针(穴位注射)术5.1.2灸术5.1.3耳针术5.1.4拔罐术5.2中医推拿美容技术5.3中药外治技术5.4其他中医美容技术5.4.1穴位埋线疗法5.4.2结扎法6美容医疗应用技术6.1物理美容治疗技术6.1.1激光美容治疗技术6.1.2电疗美容技术6.1.3冷冻美容治疗技术6.1.4其它

24、物理美容技术6.1.4.1脱毛技术6.1.4.2穿耳孔技术6.2注射美容技术6.2.1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技术6.2.2软组织注射美容技术6.3美容文饰技术6.3.1文眉技术6.3.2文眼线技术6.3.3文唇技术6.3.4不良文饰修复技术简 历姓 名: 简历模板 http:/性 别: 男出生日期: 1989年2月年 龄: 37岁户口所在地:上海政治面貌: 党员毕业生院校:专 业:地 址:电 话:E-mail:_教育背景_1983/08-1988/06 华东理工大学 生产过程自动化 学士 _个人能力_这里展示自己有什么的特长及能力_专业课程_课程名称(只写一些核心的):简短介绍课程名称:简短介绍

25、 _培训经历_2002/06-2002/10 某培训机构 计算机系统和维护 上海市劳动局颁发的初级证书 1998/06-1998/08 某建筑工程学校 建筑电气及定额预算 上海建筑工程学校颁发 _实习经历_2011年5月 现在 某(上海)有限公司 XX职位【公司简单描述】属外资制造加工企业,职工1000人,年产值6000万美金以上。主要产品有:五金制品、设备制造、零部件加工、绕管器【工作职责】 【工作业绩】_语言能力_英 语:熟练 英语等级:大学英语考试四级_IT技能_Windows NT/2000/XP36个月经验水平:精通 LAN36个月经验水平:熟练 Office84个月经验水平:精通 _自我评价_这里写自我评价的内容 可以访问 http:/_获得的证书与奖项_系里的一等奖学金 获得时间: 年 全系XXX人只有XX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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