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入会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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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入会申请书 会员类别 个人企业会员(借款人)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者 照片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万元 成立时间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经营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籍贯 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 E-Mail 通讯地址 配偶姓名出生年月年月日联系方式 个人家庭资产 负债状况 (单位: 万元) 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负债 房产价值消费贷款余额 金融资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企业最近财务 状况年 (单位: 万元)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货币资产或有负债 净资产一年内到期债务 营业额利润总额 关联公司情况 股东公司家,子公司家,其他公司家

2、 无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名称 以往授信情况授信银行家银行最高授信额度万元 授信种类贷款 承兑汇票 票据贴现 保函 其他() 逾期记录有 无 2 申请贷款金额万元申请贷款期限月 贷款资金用途 意向反担保方式 资产抵押住宅写字楼、商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其他 保证担保股东担保第三方担保其他 其他担保措施 推荐人一推荐人名称联系方式 推荐意见 年月日 推荐人二推荐人名称联系方式 推荐意见 年月日 会 员 承 诺 1、本人 / 企业自愿加入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承认 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见附件), 同意并委托 ()作为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对 本人缴纳的互助保证金、风险

3、准备金进行管理。在取得会员权利的同时,承诺履行会员义 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金章程,积极参加基金的活动,维护基金的 声誉和权益。 2、本人 / 企业保证本申请书所载信息全部真实可靠,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3、本人 / 企业承诺自参会起2 年之内不提出转让基金受益权或退出基金的申请。 4、本人 / 企业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基金管理 委员会及有关各方对本人/ 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罚。 5、本人 / 企业保证不会干涉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推荐贷款而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并给 予必要的配合。 6、本人 / 企业保证有足够的授权签署本申请书。 7、本人签字或企业法

4、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本申请书生效; (2)本人 / 企业同意附件基金章程的全部内容。 个人会员签字:会员配偶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3 填表说明: 1、 固定资产:指本公司固定资产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2、 贷款余额:指本公司在报告时点的全部未偿还的银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余额合计数。 3、 一年内到期债务:指本公司未来12 个月内应偿还的到期债务、包括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等。 4、 或有负债:主要指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潜在债务总额。 5、 关联公司:主要指直接或者间接地为同一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 司的股东公司以

5、及股东公司控股的与本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关系密切的公司。 6、 最高授信额度:指所有与本公司已有过借贷往来的银行对本公司所给予的最高实际授信金额。 附件 “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 、 信托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协会 / 公司章程,制订本业务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基金用于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 与中国民生银行合作, 以同意本章程的所有委托人 (即全体基金 会员)缴纳的资金集合为所有委托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 业务。 基金指委

6、托人向基金管理人信托的资金集合,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两部分。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将两类资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专户, 按信托财产管理。 第三条 基金目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设立本基金,仅用于为所有基金委托 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此类信托为自益信托, 信托关系下的受 益人为委托人(即基金会员)本人。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基金会员”指同意本章程认缴基金的资金委托人。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互助保证金”,指各基金会员按中国民生银行要求的 授信额度比例缴纳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风险准备金”,包括各基金会员在每次提用授信前按照 4 中国民生

7、银行要求的提用授信比例缴纳的,及基金接受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 励、补贴的并委托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目的运用的资金集合。 第七条 各基金会员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合理预算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用 于支付维持本业务的日常运作、法律诉讼、资产管理等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信托受托人,应将互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 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 并设定最高额质押, 用以担保全体基金会员在中 国民生银行发生的债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将上述两类资金为信托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任何自有 资金,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的唯一业务为:以全部基金

8、及其收 益为全体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贷款/ 授信提供最高额质押。 第三章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具备如下资格: 1、属于本章程规定的小微企业范围; 2、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行业经验,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良好; 4、原则上具有住所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固定住所和生 产经营场所; 5、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民间借贷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 6、自然人、自然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或 企业结算帐户; 7、其他基金会员不是申请人的关系人(关系人界定同中国民生银行小微 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管理

9、办法 ) ; 8、自愿缴纳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并同意以互助基金向基金会员在 中国民生银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9、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保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准入条件; 5 第十二条基金会员的权利 1、对中国民生银行的债务,有权按章程的规定受到基金的担保; 2、对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等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建议权和监督 权; 3、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方式转让基金受益权和退出基金; 4、基金终止时按章程规定分配基金余额的权利。 第十三条基金会员的义务 1、及时履行对中国民生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接受民 生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2、及时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

10、管理费,且同意按本章 程规定以基金为基金会员的贷款提供担保;否则中国民生银行有权自主 决定不予或限制基金会员的授信额度的提用。 3、配合基金管理人对自身或其他会员的风险贷款实行债务追偿 4、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5、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 第四章入会、退会及基金转让 第十四条成为基金会员的程序 1、申请成为基金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意本章程; (2)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拟同意授信的书面文件 2、基金管理人依照本章程的会员资格和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3、由基金管理人以网站公告、短信、书面送达等方式对初审通过的拟

11、入会 会员进行公示, 采取书面送达公示方式的应取得被送达人面签回执,公示时间不 少于 7 个工作日;本基金会员在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公示通过,由基金管 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入会资格。对公示有异议的, 应说明理由, 由管 理委员会合议后裁定是否通过。 4、取得基金会员资格后可向中国民生银行提交提用授信申请; 5、基金管理人向取得基金会员资格的申请人颁发同意担保的确认函。 6 第十五条授信提用程序 基金会员持互助基金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缴款证明,担保确认函, 以及其他中 国民生银行要求的放款资料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授信提用手续;中国民生银行按 照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授信提用

12、。 第十六条为保持业务的稳定性,本基金在存续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基金会员 受益权的转让, 但经管理委员会决定且中国民生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基 金会员转让其基金会员权给满足基金会员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七条基金会员不得私下转让基金受益权,应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且在 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若受让的互助基金金额少于其应当缴纳的互助基 金,受让方应予以补缴,或以受让方的实际缴款额配置贷款。 转让登记手续完成后,本协会向受让方发放基金会员证明书,未在基金管 理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视为未转让。 第十八条当基金的风险准备金部分达到一定规模(不低于基金所有会员贷 款余额的 2)条件下,基金会员提出申请

13、退出的,经本协会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民生银行同意,且该基金会员已结清基金项下全部自有债务,可允许提前退会。 提前退会的会员,仅退回互助保证金的余额,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不予以退还。 第十九条基金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的授信发生违约,导致其互助保证金被 扣划的,除非经中国民生银行及基金会员大会同意,该会员自动退会, 缴纳的风 险准备金不予以退还。 第五章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为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 自然人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 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运作中的风险决策、投资决策和财务政 策,制定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建立严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

14、授权体系; 3、统计成员缴纳的基金及相关费用的收支、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4、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管理基金, 除收取合理预算的基金运营管 7 理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按照本章程的约定, 以自己的名义将基金中的互助 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以设定对所有基金 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发生债务的最高额质押,具体内容见基金管理人与中国民生 银行签订的相关质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基金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应通知中国民生银行参加,且中国 民生银行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章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会员初始会员人数

15、不得低于50 人且 初始基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 万元,否则不得与中国民生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基 金会员也不得提用中国民生银行的授信。 第二十五条每位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部分不得少于基金会员在中国 民生银行获得授信额度的20% ,具体比例由中国民生银行在授予授信额度时确 定。 第二十六条每位基金会员应在每次提用授信前按照如下比例一次性缴纳风 险准备金:贷款期限不足6 个月(含)按贷款金额的0.5%缴纳,贷款期限超过 6 个月、不足 12 个月的(含)按贷款金额的1% 缴纳。 第二十七条每位基金会员应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缴纳基金运营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基金有权接受其他机构的捐赠或政府的奖励、补贴

16、,上述财产 归属于基金财产,作为风险准备金管理与使用, 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会员公布。 上述财产间、上述财产与基金会员缴纳的风险准备金间的扣划顺序由捐赠或 奖励、补贴时确定的顺序为准。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员发生违约时中国民生银行有权直接从基金账户中扣 划,无需征得基金会员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本业务基金 尽可能按如下顺序扣划: (1)从互助保证金账户中先行扣划违约基金会员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余额; (2)从风险准备金账户扣划; (3)从互助保证金账户扣划。 第三十条互助保证金账户发生代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代偿时每个会 8 员互助保证金余额占总互助保证金数额的比例核算每个会员分担

17、的代偿数额,调 整每个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 及时向全体会员公示, 会员再次贷款时按照剩余 的互助保证金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基金收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基金会员缴 纳的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作明细记账,并定期公布。 第七章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基金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下应当终止并清算: 1、 基金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基金大会通过终止决议,应通过持有决议 时基金余额 2/3 以上的基金会员的同意。 2、 基金所担保的债权已全额清偿。 第三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基金应当提前清算 无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1、基金会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 ; 2

18、、互助保证金不足本业务项下授信总额的5% ; 3、基金管理人自身进入清算程序; 4、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基金提前清偿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启动提前清算程序: 1、由中国民生银行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清算组,仅适用于基金管理人进入 清算程序时)共同发起; 2、召开会员大会,通知全体基金会员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全体会员在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正式启动提前清算 工作。 第三十五条基金进入清偿程序后,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但不影响中国 民生银行行使担保权。 第三十六条清算财产包括互助保证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余额。 清算财产的分配方式为: 1、互助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会员的互助保证金余额进行清算。 2、 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在扣除剩余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以后, 9 按照分配时每个会员在基金存续期间累计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与所有在会会员累 计缴纳风险准备金之和的的比例计算分配金额。 3、捐赠或奖励、补贴部分的分配按照捐赠或奖励、补贴时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经中国民生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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