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docx

上传人:randyorton 文档编号:507023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 特征码 yMvfpIvCQkmphzVkAmXU 仲裁答辩状及代理词 答辩人: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区 xx 路粮 食局大院。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 xx,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土家族,1968 年 10 月 24 日出生, 住 xx 市政府 xx 区 xx 办事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办理房产证权属证书一案,答辩如 下: 一、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为预售商品 房的购买人,开发商只有协助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第 2 页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产管理部门申请

2、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 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 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 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

3、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有关“权属 登记”义务,仅为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后, 第 3 页 出卖人才有备案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 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 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 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 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照买 受人已经支付的房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条款明确约定出卖人的义务仅为“将办理产权权属登记需 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故“商品房

4、交付使 用后 365 个工作日”应为约束出卖人履行相关备案义务的时间 而非买受人最终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 条款还明确约定,只有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 “规定期限”取得权属证书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条款前部 对出卖人合同义务的约定, “因出卖人的原因”应指与出卖人备 案义务相关的原因,但出卖人的原因并不必然导致房地产权属 证书无法取得,只有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 证书前提下,出卖人才有备案义务,而“规定期限”应指办证 机关办理权属证书的法定期限。 第 4 页 综上,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 义务应为备案义务,即“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 权属证

5、书前提下,出卖人仅向主管部门提供需由出卖人提供的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登记材料的义务” 。 三、xx 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xx 公司在 20XX 年 2 月 17 日张某向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当日,已将登记资料交由主管部门备案。xx 市房地产管理局于 20XX 年 5 月 8 日,向张某颁发了张房预字 xx 办事处字第 4120XX127 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xx 公司没有办证的义务。张某现今未取得房产证,系自身 原因造成,由于张某于 20XX 年 2 月 17 日,才向主管部门提出 办证申请,才向 xx 公司提交办证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资料,导致 其房产证现今无法取得,不是 xx 公司的原因所造成。 四、 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 除特别情况外, 应当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适用前提,未遭受损 失不应支付违约金。张某购买的房产于 20XX 年 11 月 18 日交付 后已经使用,办理房产证与否,没有对其产生经济损失,所以 张某才于 20XX 年 2 月 17 日申请办证。同时,张某主张支付违 第 5 页 约金明显过高,其无法举证产生的损失,实际上也没造成损失, 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张某的仲裁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 xx 市仲 裁委员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 市仲裁委员 答辩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