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资格考试-拍卖通论复习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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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通论第一章 拍卖概论第一节 拍卖的概念怎样理解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含义:1、 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2、 价格形成方式是通过公开竞价;3、 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4、 买受人是最高应价者。内容:1、 拍卖是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交易方式。2、 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成交的。3、 拍卖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经济活动。拍卖的特征:拍卖与商品交易的区别从交易的当事人来看,拍卖方式中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缺一不可。就交易的性质而言,拍卖的整个过程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的,当事人受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交易价格是通过群体竞价

2、,有公认的成交标准和方式,法律上称为公卖。从商品的价格形成上比较,在拍卖中,被拍卖商品的出售价格,由竞买人通过竞价决定,即由买方定价,卖方即委托人只是对标的物的保留价有决定权,买卖成交的唯一价格是必须达到或超过保留价。从商品的价格竞争对手来看,在拍卖方式交易中,标的物价格的竞争是在买方即竞买人中间展开的,以出价最高者为胜。从对买方的要求来看,在拍卖交易方式中,竞买人必须向拍卖人公开其真实身份,参与竞买前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及办理竞买手续。在定向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还会对竞买人的身份或资格做出相应限制性规定。从对拍卖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来看,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境内的拍卖活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主持。

3、拍卖与招标投标的区别 标的内容上的区别 实施机构上的区别 行为目的上的区别 费用收取上的区别(是否收取佣金或酬劳可以作为区别拍卖与招标的一个重要标志)共同点: 都属于中介服务机构; 两者在法律上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操作程序上有相似之处,但拍卖较之招标投标更具透明度和显示公正性。拍卖的功能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 价值发现2、 优化资源配置3、 拓展销售4、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拍卖四项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1、 公开原则:拍卖信息公开发布、拍卖标的公开展示、拍卖活动公开举行2、 公平原则: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平等3、 公正原则:4、 诚实信用

4、原则第二节 拍卖的基础知识拍卖标的主要有几种类型1、 从物品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划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2、 从物品可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角度划分:动产、不动产3、 从物品是否可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划分: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拍卖标的应具备哪几个条件1、 在自然属性方面,拍卖标的性质必须特定2、 在经济属性方面,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3、 在法律属性方面,拍卖标的必须无流通障碍拍卖报价方式什么是增价拍卖,它的特点是什么又称“英格兰式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到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特点: 谁叫价谁要约 竞价按约定的阶梯顺序进行(

5、低开高走)什么是减价拍卖,它的特点是什么又称“荷兰式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时,报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人应价,即告拍卖成交。特点: 叫价即表示要约 降价按约定的阶梯顺序进行什么是密封式投标拍卖,它的特点是什么所谓密封式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将已经填写好的出价载入密封件送达到拍卖行规定地点,拍卖人统一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决定中标人的一种拍买方式。特点:价高者得、时间优先。适用于标的相同且有较大数量,现场拍卖既不好操作也不易于拍出好价位实现物品最大值的拍卖品种。拍卖活动的类型1、 强制拍卖、任意拍卖2、 动产拍卖、不动产拍卖3、 有底价拍卖、

6、无底价拍卖4、 定向拍卖、非定向拍卖5、 一次性拍卖、再拍卖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任意拍卖:是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拍卖其所有或具有处分权的特定标的的行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 二者的主体和性质不同。强制拍卖的主体一方是国家机关,拍卖属于强制执行行为;任意拍卖的主体三方均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是一种自愿行为。2、 二者的实施和依据不同。强制拍卖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任意拍卖以委托拍卖合同为依据。3、 二者的原则和目的不同。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目的在于清偿债务;而任意拍卖体现财产流转中

7、公平合理的原则,目的在于将物品换价兑现,与清偿债务不一定有直接关系。定向拍卖:亦称有限制拍卖,是指有竞买附加条件的拍卖。非定向拍卖:称非限制拍卖,是指对竞买人无附加条件的拍卖。定向拍卖与非定向拍卖的区别1、 二者的拍卖标的不同。定向拍卖的标的物往往是依法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2、 二者的竞买资格条件不同。一次性拍卖与再拍卖的区别1、 二者的发生原因不同。一次性拍卖是委托人在正常情况下提起的委托拍卖。再拍卖一是因初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竞买达不到底价未能成交而有委托人提起的新的委托拍卖;二是因初次拍卖虽成交但买受人未按时支付价款等导致违约解除合同而由拍卖人提起的再次拍卖。2、 二者的底价不同。3

8、、 二者的拍卖关系不同。一次性拍卖只涉及一人次买受人;再拍卖则可能涉及二人次以上的买受人。第三节 拍卖的起源与发展1、 拍卖行为的出现:古巴比伦、古希腊、古埃及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2、 拍卖机构的产生:古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3、 拍卖行业的形成: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我国拍卖业历史唐玄宗开元25年,拍卖1874年,鲁意斯摩拍卖公司1986年11月,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在广州成立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简述我国拍卖业几大市场领域1、 公物拍卖2、 文物、艺术品拍卖3、 房地产拍卖4、 破

9、产企业及闲置设备拍卖5、 无形资产拍卖6、 机动车拍卖简述我国拍卖业的发展趋势1、 中国已经加入WTO,作为服务行业,拍卖业属于开放的非保护行业,外资进入内地拍卖行业只是时间问题。2、 我国早在1995年已组建成立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至今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协会,10年来全国及地方协会为繁荣中国的拍卖市场、提高拍卖行业的地位和建设现代化拍卖企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3、 市场细分,专业化分工成为现实。4、 信息化管理。5、 运作成本加大,收入减少,利润趋于平均化。第二章 拍卖法规第一节 拍卖法及拍卖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10、十次会议通过,共6章69条,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什么是拍卖法拍卖法是买卖法的一个分支,总体上隶属于民商法。是以拍卖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合。拍卖法的含义1、 拍卖法调整的是拍卖法律关系2、 拍卖法中的规范主要是权利义务规范3、 拍卖法以拍卖规则为核心4、 拍卖法是相关规范的总合拍卖法的原则拍卖法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公开原则反映了拍卖的开放性形式以及公众参与性,反映了拍卖是最透明的买卖方式;公平原则体现了拍卖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性,在任意拍卖中拍卖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拍卖过程中的竞争应当是平等竞争;公正原则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

11、务,权利与义务应自始至终保持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以诚相见,不允许用欺诈、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交易。 简述拍卖法律关系是什么指由于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拍卖法律关系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称为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要素。 简述我国拍卖法关于“拍卖人”的法律规定拍卖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受委托人、代理人,其行为由被代理人负责。但拍卖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既受制于委托拍卖合同,又受制于拍卖规则。拍卖人的资格是拍卖法规的主要内容:1、 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12、2、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3、 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完备的规范、制度5、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现,在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拍卖终止的条件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2、 拍卖标的被认为是赃物;3、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4、 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5、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6、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拍卖中止的条件1、 没

13、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3、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4、 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5、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拍卖中止与拍卖终止的区别:1、 中止只是暂停拍卖程序,中止情形消除后,拍卖将继续进行;而终止意味 永久性地结束拍卖程序。2、 在中止期间,拍卖法律关系继续存在,权利义务依然有效,只是暂时停止执行;而终止意味着法律关系结束,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因此相应消失。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在我国拍卖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拍卖法的颁布,极大的促进了 拍

14、卖业的发展,为拍卖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扩大了影响,扫清了障碍,创造了良好环境,确立了法律地位。2、拍卖法是拍卖业的基本法。3、拍卖法准确的反映了拍卖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活动,是贯彻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案、合同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为什么说拍卖法是我国拍卖业的基本法拍卖法详尽的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的法定程序、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成为保护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拍卖业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为什么说拍卖法准确的反映了拍卖的客观规律,体现

15、了“三公一诚”原则拍卖法要求,在拍卖过程中,要公开拍卖信息,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公开举行拍卖会,公开竞价,公开成交;同时,拍卖法还要求,委托人不得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拍卖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等等。通过公开拍卖和禁止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现了公平、公正的交易,贯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节拍卖法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则1、 价高者得规则:是指通过竞争确定最高应价者作为买主的规定。是最古老的拍卖法律规则之一。2、 保留价规则:保留价又称“底价”指拍卖人可以具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保留价规则是指

16、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保留价规则的原理实质上就是权利制衡机制。保留价规则的效力范围 保留价可以对抗最高应价 拍卖人对抗保留价规则的行为无效3、 瑕疵请求规则: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委托人、拍卖人无过错 买受人的过错(疏忽、误解、不当行为) 声明不保证瑕疵请求权的效力范围 谁知晓谁负责 拍卖人先行负责4、 禁止参与竞买规则 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 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为什么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是因为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在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间接代理关系。根据代理制度,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忠诚义务,即代理人不能让自己的个人利益与自己所承担的对被代理人

17、的义务相冲突。具体表现为:其一,代理人不能使自己成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即禁止“自己契约”;其二,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由于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身份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卖方;而拍卖人参与竞买时其身份是竞买人,代表买方。其结果是:如果拍卖人自己作为竞买人买下拍卖标的,属于“自我契约”。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规定中的禁止是明确的,任何违反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章 拍卖实务第一节 拍卖的委托怎样理解拍卖委托及拍卖委托主体:拍卖委托是指由委托人向拍卖人提起拍卖的最初阶段,

18、没有拍卖委托便没有拍卖活动的进行,委托是拍卖的起始和源头。拍卖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人必须具有委托拍卖的动机和可供委托拍卖的标的,而且该标的必须是委托人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委托主体是指拍卖委托阶段参与洽谈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拍卖人。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一般处于主动的地位,无论是法定拍卖还是任意拍卖,委托人均具有选择拍卖人的自主权。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2、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3、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

19、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4、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5、 委托人不得参加自己所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自己参加本人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6、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任意拍卖委托的程序:拍卖意向、寻找拍卖人、当事人双方洽谈、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法定拍卖委托的程序:委托拍卖函、拍卖人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品征集的方式:零距离征集法、公告征集法、开发型征集拍品。委托拍卖的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1、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4、 拍卖的时间、地点;5

20、、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6、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 违约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拍卖的公告与展示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定1、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2、法人股拍卖必须提前10日发布公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3、凡属司法强制拍卖公告时间必须提前15日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必须提前20日。拍卖公告的功能:公开信息、招商促销拍卖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1、 拍卖的时间、地点;2、 拍卖标的;3、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标的展示的方式:固定展示方

21、式、巡回展示、资料展示方式 如何选择拍卖公告媒体1、 公开发行的媒体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一定发行量和一定影响的报纸。拍卖法人股则必须在国家证监会指定的三家证券类媒体之一发布。2、 拍卖公告发布的其他媒体主要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立体媒体。拍卖资料的内容主要有哪些1、拍卖委托合同或委托拍卖函,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类委托人的底价确认书等;2、按规定应进行评估的拍卖标的的评估报告,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3、拍卖公告,包括公告底稿和刊登公告的剪报或复印件;4、拍卖会图录或拍卖目录(内含拍卖规则);5、竞买登记记录,包括竞买人名单、签名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拍卖会笔录

22、;7、成交确认书;8、成交价款支付的结算凭证复印件;9、标的物交割的书面材料包括提货单、产权变更的合同文本、相关证照副本复印件等;10、其他应该保存的资料。拍卖会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1、落实竞买人2、拍卖会场选择及布置3、资料准备4、费用预算5、人员和设备配置拍卖结算包括哪些内容1、拍卖人和委托人结算2、拍卖人与买受人结算如何实现特殊商品的交割特殊商品交割主要指需要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标的,这些标的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权自然也转移到了买受人,只有办理了有关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买受人才能取得拍卖标的所有权。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23、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出具有关成交证明(主要是成交确认书)及其他资料(如发票、出库清单等),委托人、买受人应该持拍卖人出具的上述材料及拍卖标的的财产权利凭证,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第四章 拍卖的策划第一节 拍卖策划的缘起第二节 拍卖策划的实施拍卖策划的要点1、 拍卖的策划要善于抓住适合拍卖的标的的“热点”与“亮点”2、 拍卖的策划在宣传、招商上要有重点突破3、 拍卖的策划要善于捕捉住难得商机4、 拍卖的策划贵在变不利为有利拍卖策划报告的基本内容1、 拟拍卖的项目分析2、 拟拍卖标的的确定3

24、、 宣传招商的措施4、 善后准备第三节 拍卖策划应注意的问题拍卖策划应注意哪些问题1、 策划的目的在于取得项目,营造氛围,发现买家,确保拍卖成交2、 拍卖策划要具体到拍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3、 在动态中完善拍卖的策划4、 拍卖策划切忌急功近利、草率行事拍卖策划报告编写的基本原则1、 言语简洁 2、朴实富有新意 3、操作性强第五章 强制拍卖第一节 强制拍卖的概念、特点和原则什么是强制拍卖?狭义的强制拍卖与广义的强制拍卖有什么区别?强制拍卖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广义的法院强制拍卖,既包括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又包括法院在破产等其他程序

25、中进行的强制拍卖;狭义的法院强制拍卖,仅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强制拍卖有哪些特点1、 国家强制性2、 标的的非自有性(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3、 主体的特定性(一方必然是法院,另一方必然是拍卖机构)4、 目的的利他性(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5、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强制拍卖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 法院处置权限制原则:是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虽然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为了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格限制,该原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决定的。2、 禁止无保留价拍

26、卖原则: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为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实行这一原则是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典型标志。3、 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是指整个强制拍卖过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法院决定。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1、 强制拍卖和国有资产拍卖。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2、 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范畴,它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强制拍卖,还包括公物的拍卖、破产企业的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拍卖等。第二节 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和依据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形成

27、的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机构,他们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着强制拍卖活动的启动、进行、中止和终结。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并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 强制拍卖标的须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2、 强制拍卖的标的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3、 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财产。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1、 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执行豁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2、 法律法规

28、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强制拍卖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则是最新出台的关于强制拍卖最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是当前强制拍卖工作的直接依据。第三节 强制拍卖的实施过程强制拍卖实施过程分为

29、哪几个阶段:1、 评估阶段(双方协商、法院随机确定、公开招标)2、 做出强制拍卖的决定(拍卖优先原则)3、 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双方协商、法院随机确定、公开招标)4、 确定拍卖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5、 拍品展示与拍卖公告(动产:7日;不动产等:15日)6、 预交保证金(5%)7、 举行拍卖会8、 确认拍卖结果9、 交付拍卖价款与移交拍卖财产(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第四节

30、 强制拍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佣金:累进递减、单向收费。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关于拍卖次数1、 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2、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在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的情况下,还应当在60天内再进行一次变卖,如果仍然未卖出又不能以物抵债,且不适合采取其他措施(如托管、出租等)的,就应当解除查封

31、、扣押、冻结,将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退还被执行人。3、 如果将来该财产升值,可以重新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拍卖。关于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缓拍卖或者中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终结拍卖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人民法院提

32、前5日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关于买受人资格的限制:1、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买。被执行人参加竞买必须预交保证金。2、 如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可以重新拍卖,但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法人中拥有的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转让该投资权益或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

33、该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予以拍卖。在拍卖竞价中,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1、 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2、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3、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股权拍卖保留价。4、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持有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已达到30%份额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期间中止拍卖程序。具体为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

34、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 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关于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通常是执行错误引起而造成的)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为什么只有委托人(人民法院)和拍卖人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强制拍卖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由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使被执行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被执行人不得自主、自由的决定是否拍卖属于自己的财产,是否拍卖的决定权在于法院,不受被执行人意志的左右。同时,拍

35、卖机构依法接受法院的委托展开拍卖程序,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过程。 在执行哪些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采用强制拍卖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经司法机构确认的债权文书等。 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的可否进行强制拍卖/如果可以,价款按怎样的顺序处理可以进行强制拍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在强制拍卖中,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拍卖或撤消拍卖委托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情形时,应当决定暂缓执

36、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终结拍卖程序: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消的;2、 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3、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4、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不需要拍卖财产的;5、 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6、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7、 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第六章 公物拍卖第一节 公物拍卖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什么是公物及公物拍卖公物主

37、要是拍卖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罚没、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一种拍卖业务活动。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公物的意义1、 拍卖方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处理,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公物处理制度公开化,有利于防腐倡廉;2、 拍卖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报价竞争,一般能够实现公物的最大价值,能有效的防止压价收购、低价处理、无偿赠送等不良做法,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回收的质量;3、 拍卖提供了一种由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

38、内经营的公物处理机制,这既符合公物处置必须采用市场化手段的原则,又弥补了有关机构、部门无经营权的问题。公物拍卖的范围:行政机关罚没充公物品、人民法院罚没充公物品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是如何确定的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即拍卖人,按拍卖法规定,须由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这是从法律上对公物拍卖人主体资格的确立。实行“动态淘汰制”,须具备如下条件:1、 依据拍卖法、公司法成立的拍卖机构;2、 有丰富的拍卖操作经验,没有违法、违规行为;3、 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及从业人员,员工素质高;4、 公司运营时间两年以上;5、 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信誉;

39、6、 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作规范。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作用1、 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 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有利于反腐倡廉,有利于廉政建设。3、 公物处置通过公开拍卖,有利于满足公众的多种需求,合理配置了公共资源。第二节 公物拍卖的实施公物拍卖的来源:海关、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法院、税务局、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决定没收的、需上缴国库的动产或不动产。公物拍卖的特点1、 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2、 公物的拍卖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结质量和执行结果。3、 成交是公物拍卖的前

40、提和目的,是拍卖标的物以物的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并上缴国库的唯一途径。4、 公物拍卖的标的一般是较为紧俏的物品。5、 公物的拍卖人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6、 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在定向拍卖中,无论成交额多少,拍卖人每笔只能收取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佣金。)第三节 公物拍卖应注意的问题1、 公物拍卖不可省略的三个环节:评估、佣金、招商2、 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拍卖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即拍卖人必须将超收部分的佣金还给委托人或买受人;罚款,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 公务拍卖市场管理:财务管理、拍卖人的行为管理为什么说

41、成交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收的物品皆以物的形态客观存在,但其没收的目的是为了充抵罚金、罚款并上缴国库,而国库并非是个巨大的用来堆存物品的仓库。公物的拍卖,就是将公物从物的形态转化成货币形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由于公物处理必须通过公开拍卖,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一旦将公物委托拍卖,其最终目的只能是变现,并无其他处理渠道。不论公物是否畅销,或其底价是否合理,拍卖人都必须为公物进入流通或消费领域做足功夫,力求拍卖成功。如果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要求降低保留价再行拍卖,直至拍卖成交。公物拍卖的佣金应当怎样收取?为什么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拍卖本

42、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例的原则确定。”拍卖公物,实际上是把国家机关需要处理的财产变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拍卖活动中并无利益可言,因此,拍卖人向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机关收取佣金显然是不合适的。但鉴于拍卖人是中介机构,其在拍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故可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由此所支出的成本和劳动的回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的规定,就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论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43、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由于公物拍卖所得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将全部上缴国库,因此公物拍卖不同于一般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必须从法律上确立公物拍卖的地位。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公物拍卖的范围和拍卖人。公物拍卖为什么不能省略评估公物变现后其价款将全部上缴国库,为了防止流失,对公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是公物拍卖

44、的前置条件,既不可省略又不能忽略,拍卖前,必须对公物进行评估。评估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请拍卖人推荐评估机构进行。对公物进行评估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资质的。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是对公物评估的最为明确的表述,它阐明了公物评估的依据、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的结果。所以,评估是公物拍卖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不但委托人应重视,拍卖企业更应加以重视。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1、 委托主体的法律责任: 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

45、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开除等; 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2、 拍卖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即拍卖人必须将超收部分的佣金还给委托人或买受人;罚款,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艺术品拍卖第一节 艺术品的概念及特点艺术品 是指艺术家创造的有审美价值的艺术载体。个性是艺术劳动形成的风格特征,是艺术成熟的标志。国际规定文物艺术品得下限是:1830年。佛罗伦萨协定,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7个国家签署。艺术品的特性是什么?简述艺术品与文物的相互关系1、 非统一性2、 非实用性 3、 非再生性4、 非确定性 因情感、财力、眼力和胆量的不同,对同一艺术品人们的看法有差别。人们对艺术品看法的

46、不同,造成了价值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又造成人们出价时的差异。艺术品与文物是一种互相交叉的关系,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分别,艺术品不一定是文物,而文物中的一部分却是艺术品。实用性强的东西,人们认知的差距小;审美性强的东西,人们认知的误差大,所以对艺术品的认知很不统一,很难用一种实用标准来定价和交易,这是艺术品之所以适合拍卖的重要理由。艺术品的价值表现在哪几个方面艺术价值 历史价值 收藏价值 经济价值艺术品的种类1、 西方艺术品的主要种类:油画(70%)、珠宝、名人用品2、 中国艺术品的主要种类:书画、瓷器(官窑瓷器、古代出口瓷、民间精品瓷)、古董杂件、西画艺术品拍卖有哪些效应1、 投资效应(稳定性好、回报率高)2、 文化投资3、 广告效应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的实施艺术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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