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合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财教 2012 488 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财务 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校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和社会团体等单位除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外, 须同时遵循本办 法。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 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 关系。第四条
2、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 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 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 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 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防 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和“集中核算”表现为对校内经济活动实行统一财经政策方 针、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分配调剂、统一 财会业务领
3、导。 “分级管理”表现为在“五统一”的前提下,明确各级各单位 的权力和责任,按“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给予各级各单 位相应的权力。学校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财权下放到学院, 按照“院为 基点、重心下移、目标管理、经费包干”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实行二 级财务管理。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不 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长, 同时设置副总会计师岗位, 协助 总会计师管理学校财经工作, 总会计师职责和权利按照 高等学校总会 计师管理办法(教人 2011 2 号)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 为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置财经
4、工作领 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职能部门统一制定学校各项财经制 度,制定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及筹资方案, 审议学校 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 常委会审定或批准,审议学校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等。第八条 学校设置财务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 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第九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 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 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财务部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校内单位 申请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须经学校财务、 人事等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
5、的基本条件审查论证,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与其工 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聘用) 、调出(解聘)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 换,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其中涉及到领导干部 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及各所属单位,需要委派会计的,由 学校财务部负责委派。 受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列入财务部统一管理, 其 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委派人员代表学校财务部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 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业务上接受财务部的领导, 通
6、过预决算的编制和会 计核算等工作的开展参与被委派单位的内部管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 属单位预算两部分组成。校级预算是指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独立核算 的校办产业经营收支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 预算收支内容和会计核 算收支内容保持一致。所属单位预算包含于学校预算之内, 由学校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编制,所属单位预算内容为: (一)所属各单位 的年度收支计划; (二)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如科研项 目经费,捐赠收入等。学校各项事业
7、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学校 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教育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不确定的收入不能纳入预算”的原 则;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 “统一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结算”的预 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及所属单位须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 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 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 计划与财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 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职权
8、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批准学校预算方 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预算方案; 批准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预算调整方案。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并 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或批准。学校财务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编制学校预算、 决算 方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提出动用学校机动经费的具体方案; 具体 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定期向校 长和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向学校财经工作
9、领导小组提出与预算管理相关的 其他事项。预算管理中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关于党政 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党办 2006 18 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学校财务部每年根据教育部的部署,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 下达 及组织工作。学校所属单位必须根据当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对经费的需求, 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方案。 对有创收来源的单位还须编制各项收支业务的 详细预算方案。 所属单位预算方案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提交学校财务 部。学校财务部根据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年度收支计划, 根据预算编制 方法及规定, 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按规定程序经学校党委常
10、委会批准后, 上报教育部。学校财务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 上报教育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 下达到校内各单位、 各部门执行。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补 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 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对预算执行 影响较大时,由财务部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 其收入项目需 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各部门需及时报送学校财务部, 由学校按规定程序 调整并报教育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预算执行
11、中, 一般不得在预算年度中新立开支项目, 确因事业发展 和工作需要必须新立的, 需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预算年度终结后, 学校财务部按照教育部的要求, 以年终审核无误的会 计账簿数据为基础, 结合部门预算资料, 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第十九条 为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克服预算过程中“重 分配、轻管理”的现象,学校将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规定, 组织对各部门、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将在一定范 围内公布并作为安排下年预算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12、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 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 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教育拨款。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各类 财政科研拨款。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教育部、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本条 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二)事业收入, 即学校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学历和非
13、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教育事业 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 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教育部、 财政部等中央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 即学校从教育部等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 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14、 上缴的收入。主要是校办产业上缴的利润等。(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 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此类收入按学校规定全部纳入财务部核 算,其中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 其收入纳入该单位的收入进行核算。(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 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许可 证制度。 校内执行具体收费的单位必须办理 合肥工
15、业大学收费许可与 票据领用证 ,并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使用的票据以及分配办 法。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收费与票据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有 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各类教育收费时,一般由学校财务部 统一集中组织收费; 确因工作需要和条件限制需自行收费的, 需经财务 部批准,所收取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部,不得截留或坐支; 新设 立的收费项目需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立项,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 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 坐支。第二十五条 除独立法人单
16、位外,学校其他单位不得在校外设立银 行账户,不得单独设立会计账簿, 不得形成学校账簿以外的资金或资产。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财务部是全校票据的管 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验证、发放、核销和保管工作;依据有关规 定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 收费与票据检查。校内非企业法人的事业单位, 在收取款项时, 都必须从学校财务部 领用票据,严禁私自印制、外购、转借票据。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支出和项目支出。
17、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 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 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 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 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需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 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 即学校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上缴上级 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
18、理 制度。第三十条 学校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国家 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支出办 法,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教育部和财政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 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报送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 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 书面报告,接受教育部和财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国内发生的公务 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 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三十三
19、条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所有部门相应的经费项目,由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经费审批人签批,在经费指标限额内控制使 用;所有的支出需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杜绝不合理开支; 学校根据有关 规定,对各部门、 各单位的支出绩效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 惩。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 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 的资金。学校按照“分类管理、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合理调配”的 原则,对结余资金进行管理。学校的经营收支结转和
20、结余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 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校内各部门和二级单位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 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 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但在人员经费和日 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 用。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 或者连续三年仍 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 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学校在年终时将结余资 金先收回后再作处理。 对中央部门财
21、政拨款资金形成的净结余 (指项目 完成后的剩余资金)当年年底一律由学校先收回后再作处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但必须严格控制,履行审批手续。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 年度收支差额。对学校安排的预算专项经费(包括常规专项和重大专 项),年终仍有结余的, 一律由学校收回另行处理; 属于净结余资金 (指 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资金)的, 一律在年底时由学校收回; 对于常规运行 经费如果年底有结余资金,在安排下年预算时调剂使用。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 筹安排,
22、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 途的资金。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须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 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 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 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 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 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
23、展需要提取或 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不含学院)利用校内政策创收形成的事业 发展基金, 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 本部门条件建设和学科学位、 教学、 科研、 学生工作等方面开支以及部分弥补事业经费不足的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等劳务性支出。 对事业发展基金较多的单位和部门, 原则上当年 不予追加预算,并由各单位、各部门优先消化事业发展基金。 对利用校 内政策创收形成的其他结余资金, 学校在制定分配政策时适当调整各块 之间的分配比例。对学院利用校内政策创收形成的院长基金, 可用于单位教学、 办公 条件建设及日常维修、小型改造支出;可用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 学生工作、退休工作等方面
24、的支出;可用于补充“绩效津贴”等人员经费 支出,但补充金额需报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原 则上不能超过学校当年核定该学院的绩效津贴总额的 20%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及相关部 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学校根据实际情 况,结合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 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 室,分别对国有资产实施统筹领导和具
25、体管理, 并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各 项国有资产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 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日常管 理。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按照其表现形式, 分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 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加强对各项流动资产的管理。 对现金和各项存款等事项建立管 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
26、控制机制。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 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 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 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和教育部制定的目录保持一致,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 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 使用的 ,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27、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 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 产的盘盈、盘亏需按照规定处理,履行审核、批准核销、备案等手续。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 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 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
28、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成本记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必须委 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有资 产处置收入管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五十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 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对 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 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科研成果 (包括各种知识产 权、非专利技术) 、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
29、下,对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统一管理,学 校可委托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 由资产经营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学校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 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五十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 报废、淘汰的资产, 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 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30、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 、 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需通过招标、拍 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要从严控制。学校出租、 出借资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财 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 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实行
31、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 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 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九章 负债管理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 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预 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 费,以及其他按照
32、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于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借入款 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对于应付及暂存款项, 及时组织清理,保证按时进行结算;对于应缴款项,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对于应缴税费等,合理调控,积极准 备资金,保证按规定缴纳;对于代管款项严加控制,避免掩藏收入。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于财务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进行动 态监控,严格控制新增借款,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学校不提供担 保。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内
33、部成本费用管理。第六十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 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 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 按照有关规定 ,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六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三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 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 教辅、 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
34、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主 要包括: 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 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 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 主 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六十四条 学校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 学校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制订合理分摊办法, 校内独立核算、 非法人事 业单位和产业实体按照成本分担机制向学校承担相应的成本。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
35、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 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 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在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 根据规定建立成本费用与相 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学校成本核算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第六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 并、分立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校内单位发生划转、撤 销、合并、分立时,必须进行校内财务清算。第六十七条 校内单位财务清算,在单位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 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各单位的财产、债权、 债务等进 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
36、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 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 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八条 校内单位清算结束后,经单位主管部门、 财务、 审计、 资产等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需报 党委常委会批准,其资产、债权、债务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债权、债 务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单位主管部门、财 务审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三)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 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
37、产由单位主管部门、 财务审计部门和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四)分立的单位,资产、债权、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 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 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学校根据要求,定 期向教育部和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同时按 季向校长提供财务报告。第七十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 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七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 结
38、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 定资产投资、 绩效评价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改进措施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 校财务部门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科学设置财 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 财务风险管理、 支出结 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 的有效性、均衡性;(二
39、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 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 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 工程建设、 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 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 并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 审计。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和财政、审计
40、部门的监督,各单 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检查监督工作。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 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校财字 1998 198 号)同时废止。18附表: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指标名称计算公式反映内容一、预算管理指标(一)预算执行率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X 100%反映高校预算管理水平。预算支岀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岀总额/本期预算支岀总额X 100%(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41、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X 100%反映高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岀执行进度。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一)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 100%反映高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二)流动比率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X 100%反映高校的短期偿债能力。三、支岀结构指标(一)人员支岀比率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 100%反映高校人员支出结构。(二)公用支岀比率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 100%反映高校公用支出结构。(三)人均基本支岀人均基本支岀=(基本支岀-离退休人员支岀)/实际在编人数反映高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岀水平。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一)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X 100%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高校的发展能力。(二)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X 100%反映高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三)固定资产净值率21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X 100%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