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化肥供应 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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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做好化肥供应 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特征码 xFhVDGvrsPLmhTWuoIUr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化肥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加强 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府办发20XX26 号)和市物价 局关于化肥运杂费的通知 (市物20XX48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化肥供应工作 化肥是粮食中的“粮食” ,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事关国 家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各有关部门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化肥市

2、场供应的一系列政策措 施,严格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 负担,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各化肥经营户,特 别是县农资公司,要从多方组织货源,切实保证县内化肥需求。 第 2 页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化肥价格政策 (一)尿素 1、市外生产尿素从出厂到零售最多不超过三道经营环节,综 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 7%。其中:第一道环节生产厂到市 铁路沿线批发企业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超 1%,最高不超过 1.5%;第二道环节为市铁路沿线批发企业到县农资公 司批发仓库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 3%;第三道环节为县农 资公司批发仓库到各乡镇零售点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 2.5%。 2

3、、市内生产尿素从出厂到零售最高不超过两道经营环节, 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 5.5%。其中:第一道环节为生产厂到 县农资公司批发仓库的综合经营率最高不超过 3%;第二道环节 为县农资公司批发仓库到各乡镇零售点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 超过 2.5%。 3、各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 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 (二)碳铵 全市碳铵生产企业生产的碳铵出厂中准价格 480 元/吨,允 许上浮 10%,最高不超过 528 元/吨,下浮不限。从出厂到零售 最多不超过两道经营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 8%。其中: 第一道环节为出厂到县农资公司仓库的综合经营差率

4、最高不超 第 3 页 过 4.5%;第二道环节为县农资公司仓库到各乡镇经营点的综合 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 3.5%。省外碳铵可根据实际情况视到站价 为出厂价,其经营环节、综合经营差率同市内碳铵相同。综合 经营差率所包括的间接费用同尿素相同。 (三)作价办法 对尿素、碳铵批发零售环节实行差率和最高运杂费管理。具体 公式如下: 尿素(碳铵)批发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经营差率)+直接 运杂费。 尿素(碳铵)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综合经营差率)+直接 运杂费。 全县运杂费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明确。 (四)鼓励化肥经营企业减少中间环节直销农民,严禁同 城化肥批发企业之间相互倒手货源,各化肥经营企业

5、必须严格 执行规定的综合经营差率,严禁层层加码,哄抬价格。化肥生 产厂家驻县的经营企业,不得在未将化肥送至乡镇零售经营点 的情况下,在化肥出厂价的基础上加综合经营差率进行销售, 变相提高化肥出厂价。 三、加强化肥市场的检查和监测 县物价、农业、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税务等部门要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开展对化肥市场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一是对化肥经营者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 4 页 依法从严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 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发布虚假化肥广告等各种坑 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县物价部门 要对化肥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加强化肥 价格的监测,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认真 做好化肥价格专报工作,发现化肥市场价格异常被动,立即上 报。 二 OO 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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