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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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 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 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 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 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2、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

3、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 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 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 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 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

4、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2 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遇情况特殊,可设置在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外200 米范围内。 1.0.12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 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 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 车设施。 1.0.13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 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并 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1.0.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不得

5、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 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 1.0.15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0.16 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5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 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 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 个。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 应大于20 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 米, 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6 米

6、,出口和入口之 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 3 1.0.17 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50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 入口; 500-15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 15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 个停车位,并应各设 有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宽度应大于2.5 米。 1.0.18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2.0.12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表 2.0.12 项目换算系数车辆几何尺寸(米) 车型

7、长宽高 机 铰接车3.5 18 2.5 4.0 大型汽车2.5 12 2.5 4.0 动 中型汽车2.0 8.7 2.5 4.0 车 小型汽车1.0 5.0 1.8 1.6 微型汽车0.7 3.2 1.6 1.8 非 机 自行车1.0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1.5 2 1 1.2 三轮车2.5 3.5 2.5 1.2 动 助力车1.2 2 0.8 1.15 车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1.0.19 配建停车设施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停车场内停放的 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0.13 的规定。 4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表

8、 2.0.13 尺寸(米)车辆微型汽车大中型汽车 类型和小汽车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2.0 4.0 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1.0 1.0 车间横向净距1.0 1.0 车与围墙、护栏及 纵向0.5 0.5 其它构筑物之间 横向1.0 1.0 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50067-97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0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2.0.14 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表 2.0.14 车辆类型最小转弯半径(米) 铰接车13.0 大型汽车13.0 中型汽车10 小型汽车7.0 微型汽车7.0 1.0.

9、21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2.0.15 的规定。 5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表 2.0.15 坡度( %)通道形式 直线曲线 类型 铰接车8 6 大型汽车10 8 中型汽车12 10 小型汽车15 12 微型汽车15 12 6 3 配建指标 1.0.22 住宅: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二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 于 100 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 平方米,具体 配建指标见表3.0.1 。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 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住宅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1 小车位 /户辆 /户 单位 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

10、类别 第一类1.0 1.5 第二类0.7 1.8 1.0.23 办公楼: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写字楼、行政办公、科研办公三类, 1.0.24 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2 办公楼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2 小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 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写字楼1.5 3.0 行政办公1.2 4.0 科研办公0.8 3.0 注:1、工厂办公,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建筑面积在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1.0.25

11、 商业场所分为普通商业和超市两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 表 3.0.3 商业场所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3 小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 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普通商业0.8 7.0 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1.5 10.0 7 1.0.26 金融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 资公司、保险公司、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第二类指证券交 易所,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4 金融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4 小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 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第一

12、类0.5 6.0 第二类0.3 15.0 1.0.27 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5 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5 小车位 /客房辆/客房 单位 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三星及三星以上0.4 1.0 其它0.2 1.0 1.0.28 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6 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6 小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 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餐饮、娱乐2.0 6.0 1.0.29 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7 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7 小车位 /1 个床位

13、辆/1 个床位 单位 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三级(市级)0.5 0.3 二级(区级)0.4 0.4 一级(卫生院)0.3 0.5 1.0.30 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8 8 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8 小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 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博物馆、图书馆0.2 5.0 展览馆0.4 8.0 1.0.31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9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9 小车位 /100 平方米占地面辆/100 平方米占地面积单位 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市区0.1 0.5

14、 其它地区0.12 0.3 1.0.32 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0 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10 小车位 /100 座辆/100 座 单位 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一类体育场馆5.0 35.0 二类体育场馆4.0 35.0 注: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 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 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 座的体育馆。 1.0.33 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1 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11 小车位 /100 名学生辆/100 名学生 单位 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 类别 小学

15、1.0 20.0 初(高中) 2.0 70.0 大学4.0 80.0 成人教育5.0 70.0 1.0.34 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3.0.12 9 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12 单位小车位 /100 座辆/100 座 (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15 40 1.0.35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的实际需 求,参照执行。 1.0.36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小而密集的地区可采 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地。 1.0.37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 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

16、 不足 1 个的以1 个计算。 1.0.38 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 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旅馆建筑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 10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2 办公类建筑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 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 位。 3 商业场所每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 5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 平方米设置一

17、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15000 平 10 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4 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0 平方米营业场地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5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 米 8 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设置。 1.0.39 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医院等公共 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 列要求: 1 办公类建筑每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 8 个车位时,每增加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2 旅馆类建筑每15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 个车位时, 每增加30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18、3 医院类建筑每25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6 个车位时, 每增加50 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4 商业、娱乐、餐饮类建筑面积不足2000 平方米的,设置一个出 租车位。大于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每增加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设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 8 个车位时,每增加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设一个出租车位。 5 体育场(馆)类、影剧院类建筑每100 个座位,设一个出租车 位。 11 1.0.40 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二级医院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所有有急诊 门诊的三级医院应增配两个救护车位 1.0.41 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阶段,地面 停车场按每

19、个车位占地30 平方米计,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车位 占建筑面积35 平方米计,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 平方米计,出 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 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 平 方米计,自行车停车场用地按每个车位占地1.5 平方米计。 12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条文说明 13 本标准考虑到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在总结 我市及其它城市已有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种较实际,方便操作的分类, 使之能概括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需求的基本情况,将城市建 设项目分成12 大类, 26 小类。对交通类建筑如汽车站、火车站、码头、 航空港,因数量少,特殊性大,

20、难于确定具体配建指标,故未列入本 标准,建设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为依据确定配建停车位 数。 3.0.1 随着小汽车逐步进入家庭,居住区内小汽车停放的矛盾越 来越突出,从目前已建成较完整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抽样调查情况 看,按原规则配建的停车位明显偏低,已经不能满足停车需求, 本标准做了较大调整。对政府扶持及社会保障性质住房的配建停车位, 本标准不做具体规定,在详细规划中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原则上 不少于20 个机动车停车位/百户。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 使用。 3.0.2 办公类建筑是产生停车位供不应求矛盾的主要建筑类型, 在停车需求调查中,公务停车占全部停车的41.54

21、% 。对于这类停车需 求较大的建筑类型,所给的配建停车位整体指标比较高,否则停车矛 盾越来越大。写字楼指以出租为主的综合性办公楼,因该种办公楼比 单一行政办公楼的使用单位多,停车指标也高;行政办公指市属、区 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 企事业管理机构、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单位;科 研办公指各科研院、设计院、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机构等。 14 1.0.42 商业场所也是停车需求较大的建筑类型,因我市目前超市数量 较多,规模较大,这类建筑与相同面积的其它商业场所相比,停车需 求量大许多,故单列一小类。普通商业指:综合百货商店、小商品市 场、综合市场、

22、小于10000 平方米的小型超市等。 1.0.43 本考虑将金融类建筑划入办公类建筑,但由于金融类建筑有它 的特殊性,特别是证券所,自行车停放矛盾较大,故本次修订将其单 独分类。 1.0.44 旅馆类建筑依据本市调查数据及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的配建标准 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确定,并考虑到旅馆特点,还需配建出租车停车泊 位。 1.0.45 餐饮、娱乐类建筑主要指饭店、酒店、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等。 1.0.46 原规则对医院分为两级,本标准根据卫生部对医院的分类 标准分为三级。 1.0.47 博物馆、图书馆类建筑的停车场供需矛盾不大,基本上以停车 需求调查数据来确定指标。展览馆停车需求的平峰与高峰反差很大, 若以低限核定,高峰难于满足,若以高限控制,低峰又会造成闲置、 浪费。所以考虑将两者结合,采用比平峰值略高的指标,满足一般情 况下的停车需求。特殊情况下,如有展销活动时,应利用周围停车设 施和交通组织、交通管制给予解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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