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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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 20131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 单位: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 年 3 月 1 日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和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 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 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 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 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 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

3、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 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 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 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 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 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 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

4、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 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 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 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 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 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 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 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

5、华联村、 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 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 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 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 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6、。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 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 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 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 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

7、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 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 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 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 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 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 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8、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 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 证。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 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 个工 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

9、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 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 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 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

10、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 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 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 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

11、规定 执行(见表一)。 宗地安置补助费 =宗地征地单价 征地面积 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 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 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 (见表二)。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 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 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见表三)、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12、。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 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 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

13、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 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 农转用、 “ 三通一平 ” (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 人均不超过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 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 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 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14、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 6 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 补助费。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 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 供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 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 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 20

15、1032 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 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 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 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 的,

16、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 剩余期限 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 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 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 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见

17、表四),被拆迁人可以按规 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 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 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见表五)。 第二十六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 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18、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 币补偿金额(见表六)。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 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 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 公寓房。 (三)引入社会资金采用合作开发方式建

19、设安置小区公寓房。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向政府申请办理安置小区用地的国有划拨手续,在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拆迁安置地块的规划 控制技术指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合作开发的具体事宜, 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会资金采用 “ 建设移交” 模式开发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政府通过招投 标方式将安置小区公寓房项目的融资、建设等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具 体的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建设完工后,投资方将验收合格的安 置小区公寓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20、。 采用以上方式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安置小区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 用地和 5 平方米配套公益项目用地的标准予以核定。公益项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体 育、环境卫生、医疗保健、安全保障等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区人民政 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安置小区公寓房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区或开发区财政、建设、国 土、审计、住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拆迁时段、补偿安置情况和安置对象等因素 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21、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 4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可购买人均4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 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条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区片,市区范围现有用于安置的拆迁安置小 区公寓房的,被拆迁人可向项目业主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 超过 6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调换后余下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 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公寓房属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 1:1.0;砖木结构 1: 0

22、.9。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 超出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购买;超出10 平方米以上、不足 30 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售房价上浮20%购买;超出 30 平方米以上的(含 30 平 方米),由被拆迁户按同时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 买(见表七)。 因户型等原因,用于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建筑面积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 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支付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属于出让土地上建设的,调换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 行。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土

23、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房屋,或者虽有二处以上(含 二处)住宅房屋,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指导价、重置价补偿安 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2 平方米、每户 不超过 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

24、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 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补偿。 第三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 前,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住宅房屋腾空交付拆 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 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支付3 个月的临时过渡 补助费。 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 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1 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见表八)。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 地机构出

25、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 读。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 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 3 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 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征

26、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 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 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虽租住廉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 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并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

27、 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 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 2 月 26 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

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 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 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表一)单位:元 /亩 补 偿类 费 基别 价 区片 农用 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水田、菜 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设 施 农 用 地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合计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合计 第一区片35000 58000 93000 22000 31000 53000 43000 43000 第二区片33000 50000 83000 20000 25000 45000

29、35000 35000 第三区片30000 42000 72000 18000 20000 38000 30000 30000 第四区片30000 30000 60000 16000 14000 30000 30000 30000 说明: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 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表二) 人均农用地(亩)0.45以上(不 含 0.45 )0.45-0.3(含0.3 )0.3以下 修正系数1.0 1.2 1.4 说明: 1人均农用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 被征地农

30、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 人口数 2宗地征地单价=修正系数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 3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连片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三)单位:元 /亩 农用地 (不含设施农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 补偿费标准5000 4500 4000 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四、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 零星种植青苗一般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芭蕉、香蕉:高为0.31 米以上的,每株 25 元;高为 1 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10 元;已结果的,每株40 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2

31、 元;未结果的,每株8 元;已结果的,每株20 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木棉树、杂木:10cm 以下的, 每株 515 元;10 20cm的,每株 2035 元;20cm 以上的,每株 6080 元。 (四)榕树、樟树:树苗,每株2 元;5 10cm 的,每株 1540 元;10 20cm 的,每株 50250元;20 30cm的,每株 300500元;30 40cm 的,每株 500800 元;40 60cm 的,每株 8002000 元;60cm 以上的,每株 3500 元。 (五)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5cm 以下的,每株 12 元;5 10cm的,

32、每株 35 元; 10 40cm的,每株 710元;40cm 以上的,每株 1030元。 (六)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5cm以下的,每株 57 元; 5 10cm 的, 每株 1020 元; 10 20cm 的, 每株 2535 元; 20cm 以上的,每株 4050 元。 (七)葡萄: 1 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 元;2 年生产期的,每株 515 元;3 年生产期的, 每株 1525 元;4 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45 元。 (八)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 番石榴、人参果: 5cm 以下的,每株 510

33、 元;5 10cm 的,每株 1550 元;10 20cm 的,每株 50100 元;20 30cm的,每株 100200 元;30cm 以上的,每株 250元。 (九)龙眼树、荔枝树:3cm 以下的,每株 1030 元; 3 5cm 的,每株 3060 元; 5 15cm 的,每株 60250 元;15 40cm的,每株 250700元;40 60cm的,每株 7002500 元; 60cm 以上的,每株 4000元。 (十) 木菠萝树、榄树: 5cm以下的,每株 520 元; 5 10cm 的, 每株 2060元; 10 40cm 的,每株 60150 元;40cm 以上的,每株 1503

34、00 元。 (十一)单竹:每株12.5 元。 (十二)撑蒿竹:每株35 元。 (十三)甜笋竹:每株58 元。 (十四)担挑竹:每株510 元。 (十五)千里香:小至大的,每株520 元。 (十六)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 元。 (十七)芋蒙:每株0.1 元。 (十八)木必子:每株35 元。 (十九)棕叶:每张0.05 元。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表(表四)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 /m2 土地级别 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砖 混(混合)大板砖木简易 一级2630 2440 2100 1720 二级2520 2330 1880 1540 三级2320 20

35、90 1640 1340 四级1980 1720 1490 1260 五级1680 1600 1440 1170 说明:上述房屋的成新率为八成新。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 /m2 土地级别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砖混(混合)大板砖木 一级 旅馆旅社2950 2560 2180 办公写字楼2830 2380 2025 工业1785 1680 1580 二级 旅馆旅社2560 2280 1940 办公写字楼2480 2160 1835 工业1685 1570 1470 三级 旅馆旅社2280 2130 1810 办公写字楼2180 2060 1750 工业1570 1

36、460 1360 四级 旅馆旅社2160 1960 1665 办公写字楼1980 1760 1495 工业1380 1270 1170 五级 旅馆旅社1860 1580 1350 办公写字楼1780 1480 1260 工业 说明:上述非住宅房屋的成新率为八成新。 (三)杂物房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 /m2 私有公有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700 600 450 500 350 250 (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包含建筑物构造及装修标准 1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 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 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

37、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 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办公 4.5 米;厂房、车间、车库6.0 米)以下;水、 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 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2砖混结构: 240 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 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办公 4.5 米;厂房、 车间、车库 6.0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 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

38、、车库、杂物房除外)。 3砖木结构: 240 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 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 米(办公 4.5 米; 厂房、车间、车库 5.0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 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4简易结构: 240 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 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料;层高3.5 米(厂房、车间、车库4.0 米)以下;水、电设施 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

39、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表五) 房屋 类别 编 号 房屋等 级 价格 (元/m 2) 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框架 结构 1 框架一 等 89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 砖墙,铁门或防盗 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 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以下, 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 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 框架二 等 840 钢筋混凝土框架, 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 砖墙, 木门或铁门, 三

40、轨铝合金窗, 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 外墙面为批 灰或石米,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 套, 厨房、 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 生洁具。 3 框架三 等 80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 砖墙, 木门窗, 内、 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 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 卫生洁具。 砖混 结构 4 砖混一 等 780 240 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 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 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 砖,层高 3.5 米以下

41、,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 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 普通卫生洁具。 砖混 结构 5 砖混二 等 700 240 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 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 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 普通卫生洁具。 6 砖混三 等 650 120 或 240 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 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 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砖木 结构 7 砖木一 等 500 240 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

42、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 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4.0 米以下,水、电 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 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8 砖木二 等 400 120 或 240 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 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 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9 砖木三 等 300 120 或 240 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 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有厨房或卫生间。 简易 结构 10 简易一 等 250 240 砖墙,木檩条

43、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 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 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11 简易二 等 200 120 或 240 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 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12 简易三 等 150 120 砖墙,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 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指导价修正系数体系(表六) (一)住宅房屋朝向修正系数表 朝向东南向南向东向西南向东北向西向西北向北向 系数1.05 1.05 1.03 1.03 1.02 1.01 1.00 1.00

44、 说明:住宅房屋朝向以主卧室窗口最优朝向为准 (二)房屋楼层修正系数表 房屋 楼层 住宅楼层 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七层八层 第八层 0.98 第七层 0.99 1.00 第六层1.00 1.01 1.02 第五层1.01 1.02 1.03 1.03 第四层 1.01 1.03 1.03 1.04 1.04 第三层 1.02 1.03 1.04 1.04 1.03 1.03 第二层 1.02 1.03 1.02 1.02 1.02 1.02 1.02 第一层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说明: 1配电梯住宅不套用此系数; 2住宅房屋所在楼层

45、以自然楼层计算。底层为杂物房的,计为第一层; 3楼层修正系数仅在计算某楼层单套住宅房屋价格时适用。 (三)房屋成新修正系数表单位:年 成新修 正系数 结构使用年限 1 0.95 0.9 0.85 0.8 0.75 0.7 框架(钢混)0-5 6-12 13-20 21-29 30-39 40-59 50 年以上 砖混(混合) 大板 0-3 4-8 9-15 16-24 25-30 31-39 40 年以上 砖木0-2 3-6 7-12 13-19 20-27 28-35 36 年以上 简易1 2 3 4 5 6 7年以上 说明: 成新修正系数是指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其物质损耗带来的价值折

46、减余值与建筑物在全新 状况下价值的比例。 八、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比例标准(表七) 被拆迁建筑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调换比例1:1.1 1:1.0 1:0.9 超出面积购买标准 超出面积超出面积10 内 超出面积 1030 超出面积 30 以上 (含 30 ) 购买标准 按安置房售 房价购买 按安置房售房价 上浮 20%购买 按同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交易平 均价扣除土地出让金价款后购买 九、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 3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 190元/平方米; 3简易结构: 70 元/平方米; 4钢架房: 220元/平方米

47、; 5钢架棚:3 米以下,50 元/平方米;3 米以上,80元/平方米。 (二)养殖用房 1砖木结构: 130元/平方米; 2砖柱盖瓦棚舍: 60元/平方米; 3木柱盖瓦棚舍: 35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 1红青砖围墙: 25 元/平方米; 2水泥砖围墙: 20 元/平方米; 3红青砖挡土墙(外批水泥砂浆):220元/立方米; 4片石挡土墙: 180元/立方米; 5水泥砖挡土墙: 130元/立方米; 6水沟、水池砌机砖砌体:240元/立方米; 768 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000 元/条; 84 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0 元/条; 910 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

48、杆线及附属设施):1400 元/条; 10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00元/条; 11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12砖木大门: 180元/平方米; 13砖混大门: 300元/平方米; 14简易水井: 8001000元/口; 15沼气池: 350 元/立方米。 (四)其它 110 厘米厚以下水泥地面: 20 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 12 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 14 元/平方米; 4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 10003000元/亩。 (五)迁坟的补偿和奖励标准 1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坟墓迁移,属坟墓权属人自行迁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骨坟(含骨灰),按1500

49、元/罐计算; (2)埋葬 3 年以上的肉坟,按 3000 元/座计算; (3)埋葬 3 年以内的肉坟,按 6000 元/座计算。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 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无主坟迁移费用据实纳入征地成本。 2项目用地范围内坟墓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迁移协议,并积极自行迁移的,按以下 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1)骨坟,每座(罐)一次性奖励1000 元; (2)埋葬 3 年以上的肉坟,每座一次性奖励2000 元; (3)埋葬 3 年以内的肉坟,每座一次性奖励3000 元。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表(表八) 类别项目支付费用标准 住房搬 迁 临时过渡 补助费 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第四区片 1 人户每月 400 元 1 人户每月 380 元 1 人户每月 360 元 1 人户每月 340 元 2 人及 2人 以上户 每人每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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