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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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 ) :厦门空地出租产业集团 地 址: 电 话: 13459265777 乙方( 承租方 ) :厦门市集美区厦彬停车场 地 址: 电 话: 13400723883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 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 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 制,确定第一批在北京、 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 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 个城市开展利用集 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 甲方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厦门开发区储 备土地管理指导意见等的规定,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 后溪车管所附近地段的 1 宗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出租给厦门市 集美区厦彬停车场作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现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 1 宗土地租赁之有 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对谁最有利?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要实现的是政府、社会、农民和 住房保障家庭的共建共赢共享。 鉴于: 1. 甲方为坐落在 * 处的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全 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房; 2.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的该 工

3、业厂房 ; 3.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 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赁 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 下称“ 本合同 ” )。 . 第一条定义 1.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 义: 1)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2)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 租赁物业:指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 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 所示的 ( 红) 色部分。 5) 租赁建筑物面积:指附件2 所示的 (蓝) 色部分

4、。详见本 合同约定。 6) 专用区域:指甲方按本合同第条规定提供给乙方每日二 十四小时专用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 所示( 红) 色部分。 7) 公共区域: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 市政通道等区域。 8) 停车场:指本合同第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 供使用的停车场,包括乙方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 9) 物业公司: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 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 10) 交付标准:指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 的全部标准和要求。 11) 交付日: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经乙方确认满足交付标准的 租赁物业的日期。 12) 移交书:指甲方将

5、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时,按本合同规 定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确认文件。 13) 后期装修:指交场日后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 14) 计租日:指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 15) 租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承租租赁物业应向甲方支付的 租金,租金已包括专用区域和的使用费。 16) 租赁保证金: 指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乙方按 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履约担保。 17) 月:指日历月。 18) 日:除非本合同明确为工作日外,指日历日。 第二条租赁物业状况 1. 租赁物业位置,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 为 同建筑面积。 . 2. 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 甲、乙双方共同

6、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 同有效附件 ( 附件 3) ,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 以下称附属 设施 )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委派专业人员对租赁物业及附 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 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 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第三条租赁物业用途 1. 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 自改变厂房的用途。 2. 甲方 同意/ 不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 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予干 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 应严格遵守本合同( 包含各

7、合同附件 ) 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1. 物业租赁期限共计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 2. 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 需在本租期结束前日内向甲 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 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 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 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 条件下有/ 无 优先承租权。 4.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的准备, 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1. 租金标准为:元/ 平方米计租面

8、积 / 日。 2. 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 地使用权租赁费用、 土地使用费, 以及本合同附件3 附属设施使 用费用。 3. 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 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费。 4. 支付方式:租金按每支付一次,乙方以方式支付租金, 具体支付时间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当期租金后,在五(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租金的正式发票。 . 5. 前款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和提供发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 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 第六条定金及保证金 1.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计人 民币 元,本租赁合同自乙方实际交纳保证金之日起

9、生效。 2. 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 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 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 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 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 7 日 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乙 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 仲裁等方式主 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3. 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 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租赁物业交接 1. 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关于 租赁物业交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提前与甲方联

10、系办 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 2. 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 含附属设施 ) 的状况共同进行 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 . 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业( 含附属设 施) 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 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迟 延交付物业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 约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厂房的装修、改造及免租期 1. 乙方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 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 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 手续后方得

11、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关消防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自行申报,甲 方提供协助。 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国内相应的法 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2. 乙方进行后期装修工程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的正常 生产与经营活动。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 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 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 3. 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双方应自费为租赁物业 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中国法律 所要求的保险。 . 4. 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要求, 乙方须

12、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但是,如该等装 修是因甲方的工程质量的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该等整改装修 费用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 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恢 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6. 在后期装修期内,乙方可安排员工、顾客对所安装的装 修设施、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营 业,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 第三人造成损害,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7. 甲方同意将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的期限作为乙 方的装修免租期, 无论在该期

13、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 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8.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 修及安装的设备设施等, 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 偿归甲方所有。如因拆除前述设施设备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 . 1.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租赁物业附属 公共设施以及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 附件 4) 确定由甲方负责维修部位的维修工作。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将一 并确定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分工。 2. 乙方负责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 保养,并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上所列甲方 提

14、供的附属设施 ( 不含公用设施、设备) 进行日常维护。 3. 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 事项时,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 进一步扩大, 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 由甲方承担, 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甲方应在接 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逾期不维修 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 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 其 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乙 方造成的实际

15、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 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应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正常的大修、检修等活动或 因突发事件对厂房进行抢修的,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因处理与 . 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查、维护等, 且在有必要进入租赁物业 时: 1) 营业时间内,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 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乙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 2) 非营业时间内,在无法联络到乙方人员并且情况紧急的 情况下,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 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 但在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 效措施减少乙方的

16、损失及保护乙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 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 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5. 一般情况下,乙方因调整、维修、检查任何相关设施、 设备或其他原因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 机房时,乙方应 于事先通知并获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入。甲方应给予协助及 配合。若遇到紧急事态或无法联络到甲方人员的情况下,可在事 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 机房,但在过 程中乙方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甲方的损失 及保护甲方的财产, 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甲方予以书面说 明。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6. 虽然出

17、租物业包含公用水、气、电、热等市政公用设施, 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有过错,否则将不对因该等供 . 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 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及能源通讯费用 1. 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的水、 电、燃气、采暖、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2. 乙方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之前所欠的能源通讯等费 用应由甲方结清, 双方应共同到有关能源通讯等部门办理缴费人 的变更手续 ( 如果允许的话 ) ,将缴费人变更为乙方。 本合同终止 后,在乙方结清其租赁期间的能源通讯费用的情况

18、下,甲方应配 合乙方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将缴费人变更为甲方或新的承租 方。乙方应承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的手续费用。 3. 即便在租赁期间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仍 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及能源费用。租赁期间乙方单方停止使用 厂房及设施将不作为减免租金、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理由。 第十一条承租人限制 1.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厂房及附 属设施, 作好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凡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厂 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 2. 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 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且甲方

19、可以 以此作为与乙方终止合同的理由。在租赁终止时, 对于租赁物业 及周边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乙方须负责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确保其使用厂房所进行的生产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降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汽、尘、 噪声、腐蚀、辐射等污染。 3. 乙方在租赁期间禁止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 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 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4. 租赁期间内,厂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 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 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因乙方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

20、灾害损失, 则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双方将另行签 署安全责任书 ,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 5. 乙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 临时用地、临时照明、临时用排水、临里噪音等方面应相互提供 便利,减少相互干扰,相互合作。 6. 在租赁期间,乙方须负责甲方及乙方所有的财产及物品 的保管工作,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及其他财产,遭受盗窃、第三 . 方侵害、 毁损等将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 可向责任人主张。 7. 本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有权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 或作价 入股、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的),但甲方不得将租赁物业 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转让或出售给二个或

21、二个以上的受让人( 乙 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 。甲方转让或出售租赁物业前,必须向乙方 提供受让方完全继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的承诺书,否则乙方 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 因此所受到的所有经济损失。乙方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出 售物业时, 无须通知乙方, 但转让行为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 保证物业购买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合 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8. 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免费使用租赁物业外墙上可合 法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位( 详细位置及设计须由甲方最终审定) 。 涉 及市容、 工商等许可或备案手续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该等广告 牌/ 指示牌的安

22、装和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引致甲方或任何第 三人 (负责安装、修护或拆卸人员除外) 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9. 在租赁期间,甲方对租赁物业、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 行改造, 在不影响乙方使用且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乙方不持异 议。但在租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 第十二条违约及赔偿责任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 将以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 任。 2.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房屋用 途,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厂房内隐匿武器、弹药、汽油、酒精 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法或危险物品,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

23、同,收回厂房并收取剩余未履行租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或物业及其他能源费用,按欠付租金 的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 赁合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4.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及附 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5.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生产经营及其他行为导致噪声、 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 处罚的, 除非能在甲方允许的期限内得以全部整改,否则甲方有 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

24、作为违约金。 6. 乙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 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 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 . 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 同,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7. 乙方在保证金通知扣减后 7 日内仍未予以补足的, 延期 按补足金额的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乙方须支付剩余租期内全部租金作为违约金。 8. 租期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均应在租期 届满前或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 逾期移交期间按租金标准的倍支付违约金。 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25、,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 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 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 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乙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应由乙方 享有的补偿。 2) 租期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能 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 3) 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 赁且在 3 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 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 10.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 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1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26、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 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 另一方, 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 履行合同。 12. 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 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 部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 用) ,并承担赔偿责任。 13.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十三条保险 1. 在租期内,乙方应对租赁物业内的乙方购置的设施、物 品等购买相关保险并购买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

27、, 并向甲方提 供保险单复印件。 保险范围内涉及到需要向甲方赔偿的,甲方须 为其受益人之一。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系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 妨碍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破坏以及风暴或任何意外事件。 2. 因不可抗力引致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 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双方应尽可能利用合理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 减轻各自的损失。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无需对因此 而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 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

28、停止或延迟履行义务不应被视为违约。声称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 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 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3. 在租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水灾、风暴、爆炸以 及破坏引致乙方无法营业或不能使用专用区域,自发生该事情当 日起,乙方无须缴付任何租金,直至租赁物业可以继续正常、安 全营业和使用为止。但如果乙方仍在租赁物业中进行部分营业, 乙方应按实际营业面积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赔偿限制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由任何原因导致的间接的、 偶然的、特殊的或后果性的损失、 损害、无法使用、收益的损失、 利润的损失、商誉

29、损失、无法磋商或机会损失, 预期收益的损失, . 数据的任何损失或破坏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损失和损害 是否由于违约、 疏忽或任何其他侵权行为或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 权利造成, 也不论该方是否意识到、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 围内应合理的意识到可能造成此等损失。 第十六条租赁登记及税费承担 1. 与本合同有关的登记费、印花税、房屋出租管理费、房 产税等税费将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负担。如果法律没有规 定且双方无约定的,基于平等互利原则,由双方平均分担。任何 一方要求公证合同,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该要求方承担。 2. 双方同意因该租赁物业享有税收优惠而产生的税收返还 归甲方所有。 第十七

30、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1. 凡与本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该物业所在 地法院起诉解决。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等费用 ) 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皆由败诉方承担。 2.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 仍应继续履行,各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履行。 3. 本合同的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 . 第十八条通知送达 1. 一方当事人可采用直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合法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2.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 达地址、

31、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 拒绝签收的,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一方发送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以下列方式以 下述较早发生者为准提供后,视为已由另一方有效收悉:凡使用 专人递送方式提供者,实际收取或拒收之时; 凡使用证明邮件或 挂号信方式提供者, 发送邮件之日后七 (7) 天; 凡使用传真方式提 供者,文件传输之时, 但必须另以证明邮件或挂号信方式提供传 真件的确认文本。 第十九条保密 1. 任何一方在依据本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可能会获得 对方及其关联实体的机密或专有信息(“ 保密信息 ” ) 。三方均确认 保密信息的专有性、 敏感性以及保持信心的秘密性的

32、重要性。上 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本协议本身及其条款和内容;(2) 在协 议履行过程中 -除非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外,在没有 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其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 述信息。 . 2. 各方均承诺,在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的 员工、服务人员、 代理人和承包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的接触仅限 于为了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必要职能而必须得知该等信息的人员, 并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之目的。任何一 方均承诺促使其所有员工、服务人员、 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 保密条款, 防止秘密信息的披露。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 程序。 3. 如果一方受法院指令、传票或

33、其他法律、管理机构或类 似司法程序的要求而披露任何信息,则该接受通知或指令方均应 在收到上述通知或指令后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申请相应的保 护。 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其他 1. 任何一方将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约定及法定义务,将不作为另一方迟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 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无效或不能履行,本协议 其余的内容不应受此影响,而且本协议其余各项条款与规定在法 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应继续有效并予以执行。 3.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修订或 补充 ; 本合同没有约定且双方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由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_ 乙方: _ 代表人: _ 代表人: _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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