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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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特征码 byexBvULpCeCpbbTMVmj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 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 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 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 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 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2、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 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 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 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 第 2 页 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 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 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3、。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 ,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 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 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 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 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 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 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

4、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 医疗。 第 3 页 第十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 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 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 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 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 1 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 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 续(复退军人除外) 。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 医疗证 ,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 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

5、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 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 标准为 10 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 人每年配套资助 40 元。 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 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 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 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 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 12 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 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

6、 第 4 页 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 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 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 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 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 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 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 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

7、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 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 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 查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第 5 页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 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 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 100 元,补助比例 60%;县级医院起付线 500 元,补助比例 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 1000 元

8、,补助比例 30%。县外住院 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 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 每年度 8000 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 150 元,所产新生 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 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 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 不超过 8000 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 完善方案后启动。 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 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

9、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 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 1000 元、县直定点医院在 2000 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 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 。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 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 第 6 页 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 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 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 ,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 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 。 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 兑付。 第二十二条:

10、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 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 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电话联系方式,经核实 批准,同意在外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凭规定手续和住 院发票及明细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审查,按规定在县合管中心办 理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 1000 元,补助比例 30%。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及 时转诊,如需转省、市医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到 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急诊病人可两天内补 办手续) 。凡属自行转院者,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特殊辅助检查,如彩超、CT 等和特殊治疗项 目须事

11、先由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项目。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要 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 第 7 页 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 24 小时的留观病人 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单病种规定限额费用的超额部分。 (三)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 院外会诊费、营养费、配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 料费。 (四)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 康复费用。 (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

12、换、特殊治疗 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 (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 (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等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 (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 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 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 8 页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 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 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

13、中心 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 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 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 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 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 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 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14、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 9 页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 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 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 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

15、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 2-5 倍,对 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 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第 10 页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

16、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 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 (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 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 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 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或单病种管理规定,不坚持出入院 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采 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 出的。 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已 发放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一)用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私自涂改、仿造

17、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 报告单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凭证就诊或将本人凭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 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 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 11 页 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 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 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 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 报动态。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 00 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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