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时效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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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借款合同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时效问题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该注意两个方面: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超过时效的,其超过时效的证据应该由主张超过的举证。认为没有超过的应该对没有超过时效举证。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进行认定。但是,有的虽然超过了时效,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另行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对此,最高法院1999年1月9日通过并于2月16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

2、应该认定债务人对还款作了新的承诺,在新的承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又起诉的应该支持,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2、担保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不能认为是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可以认定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但如果担保人仅有这种情况则不能认定对担保关系的重新确认。一是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涉及担保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扩大适用的原则,不得对担保人适用。二是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形式。主债权可以重新确认,但担保过时效后没有重新确认的规定,即使确认也应该用书面形式明确。仅仅在通知单上签字不足以认定重新确认担保。因此,原担保人不应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担保人也是债务人之一,如果担保人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承诺担保原有债务,也应视为放弃了对担保时效的抗辩,应该承担责任。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借款纠纷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2018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的合同(单位住房)土地抵押借款合同书个人抵押的借款合同范本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什么是民间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按揭借款合同范本2018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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