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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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 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 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其签订的合同、 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一律无效。 第四

2、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 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 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 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 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9 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 服务规范。 上

3、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 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 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 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 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 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 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 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

4、姻亲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9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 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 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 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 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 吊销

5、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9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6、。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 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 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 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以

7、及其他情形,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 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 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 止之日起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9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

8、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 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 记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 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 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

9、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9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 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 日内书面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

10、时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 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 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 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 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9 第二十三条生产、 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

11、税 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 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 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 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之日起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 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

12、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 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 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 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9 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

13、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 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 记账凭证、 报表、 完税凭证、 发票、 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 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 税制

14、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 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 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 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 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 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 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计税依据, 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 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额, 税款所属期限、 延期缴纳税款、 欠税、 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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