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期末考试A卷附答案一、问答题(每小题 10分,共50分)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 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2、简述制作商业帐箭的作用。答:(1)商业账箭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海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
2、 施行政行为的依据。(3)商业账箭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答:(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 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井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
3、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5、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答:1,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2,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 公开。3,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 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
4、记机关进行登记。4,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 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而不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商法的出发点,它贯穿在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从本质上讲,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o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 准则,
5、是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 两类,其立法目的或者是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 和统一,或者是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平、便捷、效率和安全。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包括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 则,如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其次,它还包括体现商法特色的原则, 即鼓励交易原则、保障交易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5分)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
6、与甲、 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 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 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 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中报其价 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 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
7、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 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 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 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 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年6月10 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 在2013年
8、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1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 何?为什么?2 .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 .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答: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2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 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 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
9、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 释(三)第9条、第16条。(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 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笫六条股份不 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 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 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满钺应承担相
10、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 第15条。(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 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 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乂 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 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 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旗事长, 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 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吕公司时,马 玮乂是大吕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 使大吕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 昌公司请求返还。5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 的签字系由中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 取得的构成。6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 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内、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 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 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 股权的善意取得。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