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其它合同-供用电合同(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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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其它合同:供用电合同(2)1 特征码 DGHkceoOhYWdBlWFoyTX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 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全国供用电规 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 赫,电压为下列 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 ; #2 , ; #3 , ; 第 2 页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 供应电力

2、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夏季,其他季;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 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2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3 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 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 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 以上 5 0.860.97 0.810.858 0.80 以下10

3、 第 3 页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 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 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 幅度为: 用电时间 超合同用电比例 允许变动幅度(赫) 5以下 0.2 高 峰 时 5以上 0.5 低 谷 时 0.2 第 4 页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 赫, 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 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 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 量时,用电方应采取

4、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 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 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 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 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 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 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

5、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 只 第 5 页 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 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 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 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 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 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 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

6、算,少供一度电 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 0.5 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 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 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 第 6 页 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 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 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 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

7、用电方当月平均 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 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 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 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

8、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 第 7 页 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 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 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 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 用一千瓦按 0.5 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 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 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

9、瓦数)乘以 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 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 第六条 5 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 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 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 第 8 页 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10、。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 电 方 用 电 方 法定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 9 页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项 电量(度) 电力(千瓦) 变 更 时 每日高峰低谷保安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目合计平均最大最低电力 第 10 页 间 电量电力电力 电量电力电量电力 全 年 本 季 一一 月 季二 月 三 月 第 11 页 本 季 二四 月 季五 月 六 月 本 季 第 12 页 三七 月 季八 月 九 月 本 季 四十 月 第 13 页 季十一月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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