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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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管理施行方法四川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管理施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平安,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的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平安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建立管理方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施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法。第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施行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结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

2、水不平安人口。第二章农村饮水平安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平安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根本平安规定的为饮水不平安。第四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公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标准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施行准那么的要求; 建立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平安工作。

3、市州、县农村饮水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平安工作的详细施行。第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工程配套经费,安排工程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平安工作顺利开展。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的规划、建立、管理和监视。开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平安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程审批、方案下达以及建立与管理的监管工作。第八条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平安工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

4、报告和施行方案,组织和指导工程的施行及运行管理。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工程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平安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展检测。第十条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工程建立,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安康知识。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地的环境监管。第四章工程规划和审批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参照根本建立程序进展建立和管理。第十三条原那么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工程任务落实到工程县并规划到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结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第十四条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方案控制规模,结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工程建议方案;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结合编制年度工程建议方案,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方案,商水利厅下达工程建立投资方案。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根据,科学编制工程建立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施行”的原那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

6、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平安问题。饮水水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立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展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开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立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的地方,可建立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七条要合理规划水保护设施和饮水平安监测网络建立。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保护,对四周水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开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

7、厂矿等建立工程时,要坚持水资论证制度,成片规划。第五章工程施行第十八条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编制工程施行方案,施行方案要将工程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施行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开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第十九条工程施行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行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展多方案比拟,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正确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好,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构造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局部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

8、工程,要进展单独的初步设计。第二十条年度施行的饮水平安建立工程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工程建立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平安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平安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平安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立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工程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二条要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建立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形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立、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根底

9、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在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建立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工程公示制的“六制”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施行工程应保持方案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对已完成局部特别是隐蔽工程工程,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第二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工程,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款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及工程简介

10、第六章工程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工程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工程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第二十七条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立。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进步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开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视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第七章工程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完

11、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工程进展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立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展审核。工程施行单位应提交开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开展改革委结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九条在自验合格的根底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展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第三十条对工程村验收检查要

12、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第三十一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展。第三十二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第三十三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工程安排的重要根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当。第八章工程建后管理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消费用水为目的,

13、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效劳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开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施行情况进展指导和监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施行监视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展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第三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

14、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展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第三十七条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开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

15、程,业务上承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标准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平安饮水工程的建立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展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装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展资质认证审批。第三十九条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开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才能。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

16、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根底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消费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方法。第四十条按照饮用水水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详细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在饮用水保

17、护区内,应限制开展城镇、村镇和厂矿企业。在饮用水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立活动,应先予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水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制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要防治“水葫芦”等有害生物的生长,确保供水水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第四十二条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展水质监测。第九章奖罚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平安工程工程建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顿安排工程。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本施行方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施行细那么。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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